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安检部经理。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是指项目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安全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八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九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1、项目经理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职责,切实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3、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安检部和工程部研究处理。
4、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5、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或遇到险情时,项目负责人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撤离作业人员、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安检部、工程部报告。
6、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规定: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项目安全经济考核办法(安检字(2012)1号)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排班表
序号 1 2 3 4 5
姓名 职务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安检部经理 带班时间 每周二次 每周二次 每周二次 每周二次 每周二次以上 备注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排班表
序号 1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承建工程 住宅楼 带班时间 每周不少 于六天 每周不少 2 项目经理 住宅楼 于六天 每周不少 3 项目经理 综合楼 于六天 每周不少 于六天 4
项目经理 门诊病房综合楼
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生产)记录
工程名称 检查(生产)情况: 带班人: 年 月 日 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带班人: 年 月 日
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生产)记录
工程名称 检查(生产)情况: 带班人: 年 月 日 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带班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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