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
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申报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 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 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 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第十条 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3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重大危险源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同时,上报书面登记备案材料。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备案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资料的真实有效。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申请重新登记备案。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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