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经审查同意后,使用人凭允许使用的证明和人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申 请办理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合法证照;使用人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后,再由当地区县人 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三)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须 经当地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取得相关合法证明后,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普通地下室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 四、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地下空问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地下 空间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查明事故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对责任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 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 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乡镇政府所属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单位,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 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京建物[2006 ̄3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就《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 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前,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仍 应按照《办法》实施前物业服务费用水平各自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缴纳义务,即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和物业服务费用缴 纳责任主体维持不变。其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 房人对物业服务费用缴纳责任主体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1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