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医院中医
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中医重点专科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区内知名的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队伍,以进一步提升医院的中医学术水平和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继承人”的培养期限为3年。在培养期内应达到的总体目标为:有能力主持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工作,能使本专科综合实力及中医药特色逐年提升。
第三条 “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继承人”的选拔、评审,遵循客观、公正、择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由各科室推荐申报,医院组织专家评审,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审定。
第四条 “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继承人”选拔培养限定在医院内。
第五条 每名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配备1到2名继承人,采取跟师临床或操作、独立临床实践、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继承学习,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提高继承人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 国家级、省级、市级学科带头人条件,按照各级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院级学科带头人条件按医院有关规定。
(一)基本条件: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医德医风良好,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识渊博,治学严谨,有创新精神,学术思想活跃,在本学科有明确深入的研究方向,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有民主和协作精神。
(二)中医或中西医专业范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本专业二十五周年以上的高年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三)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符合以下条件的1项。
1、已在省级以上医学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且均为第一作者。
2、主持完成市级以上中医或民族医方向的课题1项。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编著、译著1部。 第七条 中医重点专科学术继承人选拔条件
1、热爱中医医疗事业,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工作认真严谨,对医学知识及医学发展具有很强学习兴趣,中医药临床经验丰富,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身体健康。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从事临床工作,获得中级职称.②具有中医或中西医执业医师资格,硕士以上学历人员优先.③3年内未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
3、中医专业理论基础扎实,操作技能较为娴熟。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由所在科室依据选拔条件并结合本单位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出推荐名单,并提供近几年来反映其学术水平和成果的论文或主持完成或承担的科研项目及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上述材料由科教科审核及签署意见并上报。继承人由科室及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推荐上报。
第九条 医院科教科将组织有关专家及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议,医院最后审定、公示、正式发文。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条 “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继承人培养时限暂定为3年,带头人及继承人均优先享有外出进修、学习、深造的
机会,同时在职称晋升、入编及年度评优等方面享有优先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医院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规定予以一定的经费投入,经考核优秀的中医重点学科带头人及继承人医院可以低职高聘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十二条 医院对学科带头人给予津贴补助,发放标准按照2011年医院制定的《xxx科技及学科建设奖励办法》执行;学术带头人每带一名学徒给予300元/人每月的带徒津贴,如所带学术继承人年终考核合格,再补发200元/人每月的带徒津贴。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继承人”的选拔培养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管理,及淘汰机制。“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继承人”培养期限为3年,采用分段培养考核评估方法。
1、学科(学术)带头人 每年年终书写年度总结报告上交科教科,主要针对带徒的教学情况,效果及成绩等进行总结;科教科按照《学科(学术)带头人考核评分表》进行验收评估。
2、学术继承人 继承人进行平时考核及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带头人执行并在《继承人平时考核表》上填写考核意见;年终考核由科教科联合带头人共同执行并在《继承人年终考核表》上书写考核意见。
3、3年培养期满,科教科组织院内专家对带头人及继承人在医、教、研工作及专科建设的业绩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进入下一轮的培养计划;考核不合格者,则终止相关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继承人”培养期结束,书写个人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上报医院科教科,由医院组织专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对业绩特别突出者给予特别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继承人”所在科室要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优秀专科(学术)带头人顺利开展医、教、研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继承人”,医院将撤消资格,终止资助。
1. 首期考核不合格者。 2. 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 3. 调离医院系统者。
4. 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科教科。 科教科 2014年9月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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