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的概念辨析
郑中玉
何明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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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papersuggeststhatwangluoshehuei,thesamesignifierinChinese,hasdifferentreferenceswhichstillhavenotbeendistinguished.Tworeferencesforthetermaredefined:thenetworksociety,asakindofsocialstructure,andcybersocietyincyberspace.Thepaperanalysestherelationbetweennetworkperspectiveandnetworkinglogic,emphasizingthelogicalrelationofnetworksocietyandthenewinformationtechnology,theinteractionofphysicalnetwork,virtualnetworkandnetworksociety.Thepaperalsoanalysesthechaosofsignifiersofcybersocietycausedbythecross-culturalmisunderstandingsaboutvirtualandreality.Finally,theautherstrytodifferentiateamonginformationalsociety,networksocietyandcybersociety.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个似乎约定俗成的概念网络社会,不经意之间成为各学科甚至一般大众纷纷引用的关键词。大家似乎形成某种共识,即在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作用下,人类社会已经开始进入一个新的社会阶段或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形式网络社会。本文作者收集了网络社会的许多相关文献。遗憾的是,我们发现大多文章只是以网络社会作为各自所关注问题的语境或社会背景,并没有给出具体界定。最近虽有少数作者尝试对此进行考证,但本文作者也发现了其指称的相互矛盾和混淆。经过对目前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本文大抵将网络社会的指涉归纳为两大类:作为一种新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和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网络社会(cybersociety)。但此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非彼网络社会(cybersociety),尽管在中文上是同一能指,但各有不同所指。本文试图分别对两种网络社会的界定及其含义作进一步的分析,对其能指和所指之间,以及各自所指上的混乱进行澄清,以便使相关研究进一步深化,并有利于不同学科对话的进行。
二、作为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
作为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在我们目前接触的有限的国内文献中,还很少有人对此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分析或如实地引用。一些作者只是简单借用这一概念,但并没有真正认识其研究视角之所在。
从而在分析中出现了与其原意不符,误会了网络社会之网络的独特用意(我们会在后文具体分析这种误解)。
1网络视角与网络化逻辑
本节谈及的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网络社会,采纳的是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的界定。尽管卡斯特没有对什么是网络社会进行明确定义,但是在书的结尾,他还是试图得出一个综合性结论: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
*本课题为美国福特基金、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批准号:01B044)资助项目。
13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虽然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已经存在于其他时空中,新信息技术范式却为其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结构提供了物质基础网络化逻辑会导致较高层级的社会决定作用甚至经由网络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利益:流动的权力优于权力的流动。在网络中现身或缺席,以及每个网络相对于其他网络的动态关系,都是我们社会中支配与变迁的关键根源。卡斯特称这种社会为网络社会(thenetworksociety)。
在此意义上的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之网络(network)并非专指互联网(internet)或电脑网络(computernetwork),而是指一组相互连接的节点(nodes),而什么是具体的节点,根据我们所谈的具体网络种类而定(卡斯特,2001a:570)。网络化逻辑(networkinglogic)正是信息化社会(informationalsociety)的关键特色和基本结构。当然卡斯特认为网络社会并没有穷尽信息化社会的所有意义,因为其中除了结构的类似性外,还必须关注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卡斯特,2001a:25)。其实,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的网络分析在社会学及相关学科中很有历史。尽管这种方法仍有不足,但作为一种理论方向,网络分析仍深具潜质。因为它抓住了社会结构的重要本质社会单位间关系的模式,无论这些单位是人、集体还是位置(特纳,2001:200)。从网络的角度,社会结构可以定义为位置或结点之间联系的形式。这种分析社会关系结构的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发轫于20世纪20-30年代英国社会人类学对于离开乡村的移民在城市中的支持性联系的研究。在美国的网络分析始于社会心理学的小群体研究,如莫雷诺分析小群体关系结构的社网图。而网络分析从社区和小群体研究扩展到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则是由20世纪70年代的新经济社会学开始(汪和建,2000)。
卡斯特所说的网络社会之网络应该也导源于传统网络研究视角,因为他也认为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在所谓前信息技术范式的时空下早已存在了。在一篇文章中,他直接阐述道:新型社会是由各种网络构成的,由网络对社会实践进行组织改变了当今社会的社会结构。当今的社会结构表现为一个多向度的动态网络发展系统,对它的分析可以有助于解释信息时代的社会发展。同时,社会学的概念和方法也有助于对作为组织与关系的特殊形式的网络进行研究。因此21世纪的社会学必须重视以网络为基础的观念来分析社会整体结构(卡斯特,2001b)。可见,在卡斯特看来,网络是一种分析当今信息时代社会发展和整体结构的有力工具和视角。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社会单位,从个人、家庭、组织乃至更大的国家都存在于与其他单位的关系网络中。也就是说人类社会正是由各种功能类型的具体社会网络组成,各种社会资源在这些网络中流动。社会的运行就在于这些网络的稳定和其中资源的顺畅交流。某种程度上,社会历史的演进也就是社会网络的变迁。无论是人际关系网络,还是组织之间的沟通,或者是不同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若想建立持续的网络关系,必须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社会网络结构的变迁也可以看作是人类利用不断发展的交通和信息通讯技术对人类社会时空框架进行解构的过程。从人类局限于口头面对面互动的时代到印刷媒介时代,乃至所谓电子媒介时代(波斯特,2000:13),在交通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人类的社会网络不断超越社会和历史局限,呈现出不同形态。但只有在卡斯特所言的新的信息技术的作用下,人类社会的网络结构才能够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甚至这种网络化逻辑可以在全球以一个即时的状态运行。因此这是新时代的新的网络结构现象。本文将分析新的信息技术与此处的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之间的逻辑关系。
2新的信息技术是网络社会逻辑的物质基础
卡斯特所指的信息技术包括微电子、电脑(硬件和软件)、电信、广播及光电等汇合而成的整套技术。由于遗传工程焦点是对生物信息、符码的解码和操纵,及最后的重组;同时由于生物学、微电子学和信息科学在应用与材料,以及基本的概念取向上似乎已彼此汇聚,因此卡特斯把遗传工程及其发展也纳入信息技术范畴(卡斯特,2001a:34)。这种所谓的新信息技术或当前的信息技术与信息技术具有革命性的历史前身相比具有特殊性。就此,我们结合波斯特以信息方式对人类社会历史的三种划分,即口头媒介传播时期、印刷书写媒介传播时期和电子媒介时期,来简单分析以往的信息技术的作用。口头社会14信息传播主要是言语。言语是偏倚时间的媒介,不利于信息存储,因此传统只能通过程式化仪式和实践来保存。而在文字社会,印刷术纸张是偏倚空间便于存放和运输的信息媒介,更利于行政关系、世俗制度和政治权威的发展(史蒂文森,2001:182-184)。结合这种分析,我们可以发现,15、16世纪正是西方中世纪封建社会开始瓦解,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开始为资产阶级启蒙做准备的时期。这个过程中,印刷术对于文化传播和知识普及,乃至整个社会历史变迁的作用不可低估。在科学与工业革命技术革新的合力作用之下,人类社会关系网络可以很大程度上突破面对面关系的信息传播局限。不过此时,交通运输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信息传播。只有到了19世纪所谓电子媒介时期的开始,空间才真正开始瓦解,人类关系网络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扩展。需要指出的是,波斯特的电子媒介传播中的信息传播技术没有区分20世纪7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后的新的信息技术。他关注的是三种具有明显区别的信息方式,以及电子传播时期交流的语言学层面的革命如何改变社会关系网络及重构社会关系及主体。
但是,当前新的信息技术并不是以知识和信息为核心,而是如何将其应用在知识生产与信息处理及沟通设施上,即创新与创新的运用之间的累积性反馈回路。同时,新的信息技术革命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近30年时间内席卷全球,这展现了这场革命的特性:其所产生的技术立即运用在技术本身发展,通过信息技术连接整个世界(卡斯特,2001a:37-38)。而此前的革命一般只发生在几个少数社会,在有限区域扩散,而且技术革命产生的社会效应具有相当长的延持性。此处我们不去考证社会技术范式何以快速产生和扩散,而是直接关注新的信息技术范式的特性及其与网络社会的逻辑关系。
卡斯特认为新的信息技术范式是网络社会的物质基础,其特性表现为:这些技术本身就是处理信息的技术,信息就是其原料;效果的普遍性;网络化逻辑;以弹性为基础,具有重构组织和制度的能力;技术系统的高度整合(卡斯特,2001a:83-86)。这里我们集中关注的是,新信息技术的运用过程所催动的网络化逻辑(networkinglogic)。网络区别于原子的特性在于它的开放性,而其他各种现有组织形态都无法既容纳差异又整体运作。诚如卡斯特所言,网络在信息技术范式之前的社会形态中同样存在,不过新信息技术范式可以使网络扩展到整个社会结构及全球,并以即时的方式快速运转。没有这些技术,网络化逻辑将很难执行。卡斯特所论述的网络社会,不单单指网络这种结构逻辑的单纯存在,而是指它是能够即时地在全球范围内,在社会生活各领域普遍存在的结构形态。只有新信息技术才能有助于这种网络化逻辑的彻底实现。
作为一种处理信息的技术,新信息技术可以不断应用到自身的动态发展上来,而其推动的网络化逻辑也使信息技术自身充满弹性并朝向整合与凝聚,不断打破旧的技术区分轨迹。基于此,我们认为新的信息技术范式某种程度上可以简单归纳为信息化和网络化。信息化是网络化的前提和基础,网络化是信息化的高级阶段。只有当信息化到一定程度,网络化才有可能(张文桥等,2001)。这也许不会与卡斯特的本意相违背。卡斯特评论20世纪末出现的全球范围的新经济时,认为其有信息化、全球化和网络化特征(卡斯特,2001a:91)。如他所言,信息化指的是该经济体内的生产力和竞争力立基于能否有效生产、处理及应用以知识为基础的信息;网络化是指经济增长与竞争是在企业网络互动的全球网络中进行的;全球化指的是所有经济活动及要素在全球范围上组织起来。我们认为,这里,信息化是基础,网络化是结构形态,而全球化是结果。或者我们可以称这种新经济为网络化全球经济。当然卡斯特强调三者是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决不能简单导向技术决定论。早在16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就开始尝试使资本积累克服时空限制,在世界各地扩张。但卡斯特认为这种世界经济不同于全球经济,全球经济里,全球化能够变成一个单位而以即时或是在选定的时间里运作(卡斯特,2001a:119-120)。而这只有到20世纪末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发展及一系列市场管制解除才有可能。同理,就一般社会结构形态而言,网络是普遍存在的。新经济社会学就以结构视角研究了网络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与市场和企业相比的优势。但是也只有在新信息技术作用下,包括各种具体的工具性经济网络在内的社会网络才能够将网络规模推至整个社会和全球,以即时状态运作,并大大减少了网络维持的成本。而此时,随着网络规模呈指数增长,在网络中现身或缺席的好处和弊处也呈指数增长。
153实体网络、虚拟网络与网络社会
有两种网络分析,其一是把网络本身视为研究对象,其二是把网络本身视为一种分析方法(张其仔,2001:13)。作为研究对象的网络,我们将其理解为各种功能网络或各种具体的工具型社会型网络。实际上,人类社会本身就是由各种类型的社会网络组成,无论是人与人、组织与组织还是国家与国家都必须存在于彼此的互动关系中,这就形成了各种形态和功能的网络。因此网络可以看作是各种社会单位的结构形态。张文桥等人言及的实体网络(实网)大抵指的是这种具体的功能网络。而所谓虚拟网络的信息网络(虚网)则是以光纤、卫星、电脑、电话及各种电子通讯技术为基础、数字化连接覆盖全球的信息传输系统(张文桥等,2001)。可见这个信息网络乃是以卡斯特的新信息技术为物质基础的。
这个信息网络的集中体现是互联网。卡斯特认为互联网是网络化逻辑的缩影,这种网络化逻辑变得可以应用于一切能经由电子连接的领域及地点。卡斯特追溯了三个彼此相关的主要技术领域不同阶段的的创新:微电子学,电脑与电信(卡斯特,2001a:46-63)。基于微电子装置与电脑处理能力,以及电信、电脑网络技术的进步,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电脑已经无法被孤立地机械地对待,比如手提电脑增强了移动能力。到了90年代由中央资料处理转变为网络化、互动式电脑功能共享,这一步在改变了技术系统的同时,也改变了社会与组织。相关电子技术在互动通信领域的结合导致了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这是一个去中心的、在任何节点都可以沟通的信息网络媒介,充分体现了卡斯特所言的网络化逻辑的结构形态。
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在漫长的人类历史变迁中变化缓慢。到工业革命以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媒介的发展,才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以及普通人群众性交往的愿望。只有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新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才开始为网络形式渗透并普遍到整个社会乃至全球奠定了物质基础。要使网络社会成为整个社会的结构形态,高度发展的信息网络的渗透以及与各种已存的社会实体网络的融合是根本途径。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物质能量与信息能有效迅速地传递和实现优化配置(张文桥等,2001)。因此,关键是全社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信息化是前提,网络化是结果和目的。只有信息化到一定程度,各种社会实体网络才能成为信息网络的一个节点,如此各种社会网络的信息才可能转化为信息网络上的数字化信息。而这个过程中的技术基础正是新的信息技术(当然包括互联网)。张文桥等人认为,建立网络社会的过程是信息化和网络化的过程。其建设过程表现为:(1)实网结点的信息化,即单点信息化;(2)实网的信息化、网络化;(3)实网群的信息化和网络化。这个实网群可以推演为整个社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这样从每一个网络主体到各社会网络内部,再到无数个整体社会的社会网络集群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就有望实现一个网络社会或网络化逻辑的渗透。在这个过程中,新的信息技术是隐含的前提或物质基础。
但是,即使可以实现这种网络化逻辑高度渗透的网络社会,它也不可能是高度整合、无缝一体化的单一网络的社会似乎信息技术将推动或决定一个高度整合的社会结构的形成。网络社会只是一种社会结构形态,它只是信息化社会的超文化和制度的基本结构逻辑和关键特色之一。信息化社会无法排除社会或国家的独特民族文化和制度形态,即使是网络社会的形成过程也需要后者的积极支持。不同国家会在此作出与本国社会历史及文化相符合的独特选择。同时,无论如何仍有与网络社会脱出的区域,而且彼此之间会存在社会冲突。尽管在新信息技术下网络可以无限扩大,但是如果某一地区对这样一个网络没有价值,它就不会被连接,或者如果它不再有价值,它就会被关闭今后的社会冲突也采取了以网络为基础的斗争形式,社会斗争则与人们思想中文化准则的重新界定有关(卡斯特,2001a)。可见,所谓网络社会并不代表着一种单一网络形式的社会和高度整合的社会状态。社会冲突仍然存在,不过会同样以网络为基础而发生。
同样,正如工业社会并不能否定各民族国家的独特文化传统以及制度建构一样,信息化社会及所谓网络社会也莫不如此。社会学在研究企业网络或生产网络时,发现网络本身具有维持成本和封闭性问题。在网络内部可以实现节约交易成本,利于形成合作和信任,节约信息费用,实现信息快速传递等16优势;但对于网络外部或市场而言,则具有一定排斥性和外部影响(张其仔,2001:200-218)。因此,我们认为网络社会可能是所有信息化社会共有的结构逻辑,但是,一方面,它无法排除社会文化和制度的多样性,因为形式的相似并不意味着内容的雷同,网络社会对于不同民族国家来说将是和而不同的;另一方面,各社会网络尽管必将主动连接到全球网络中去,但各网络之间基于利益、价值观等因素不太可能一体化,并完全整合进单一网络。
三、基于互联网技术架构的网络社会(cybersociety)
卡斯特所谈的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指的是信息化社会的共同的社会结构形态。而在目前国内学术界中同一个能指网络社会,却有不同的所指。本节要论及的电脑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存在的一种新的社会形式,国内大多也称为网络社会,也有人根据英文cybersociety将其称为赛博社会,这是互联网通过虚拟现实技术模拟现实情境所形成的一个沟通信息的空间。如今,这个空间也已经成为一个非工具性的互动场所。而且就其所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关系而言,它也是一种社会形式。本节我们就目前国内学者对这种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形式所持的观点进行总结,并试图分析其中的问题。
1网络社会(cybersociety)的所指
网络社会(cybersociety),在国内已可以形成相当的共识,即它是在互联网架构的网络空间中产生的社会形式。在此,我们可以陈述几种相对完整和系统的界定,并从中发现一些细微的分歧与问题。其中较早的代表性的界定在戚攻近几年的几篇文章中可以看到。网络社会是在信息通讯及网络技术发展和整合中创造出的一种新的社会,是人类生活和工作的另类空间。从本质上看,网络社会是一种数字化的社会结构、关系和资源整合环境,其关系网具有虚拟特征,但最终网络社会是一种客观现象(戚攻,2002)。在另一篇文章中,他阐述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戚攻,2001),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延伸,并对后者起到重构作用。从现实角度看,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人们交互作用的结构、环境和空间的延伸和拓展;从虚拟的角度看,网络社会依存于现实社会,是一种真实。但是虚拟的网络社会不是现实社会的翻版。延伸表现在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关系结构的重构,而依存则表现为网络社会中经验的东西将通过现实社会检验。
另一种界定,更强调了从发生的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以及个人与群体的独特互动关系出发,来关注网络社会何以可被称为一种社会形式或社会存在方式(童星、罗军,2001a)。网络社会是通过网络(主要是互联网)联系在一起的各种关系聚合的社会系统。童星等人认为,就网络社会中的互动关系而言,互动双方没有身份感,是情感人之间的信息和情感交流,属于纯精神领域。由于加入和退出一个群体很容易,并且群体也无法支配个人的资源、干预成员行为,因此个人对群体缺乏归属感。整体而言,其群体关系是双方基于同样的兴趣和观点而形成的机械团结。不过据卡斯特引证威尔曼(wellman)的经验研究(卡斯特,2001a:444-445)表明,虚拟社群在持续互动形成的关系网络中存在互惠和支持,并可以发展成为实质的群体关系。我们认为既然它可以发展成实质的关系并存在各种实际的支持,其互动关系有时必将渗透某些工具性目的。当这种关系被引进日常生活时,关系实质化可能会带来交流的工具性结果。总之,这种互动关系不能避免工具性地被利用和产生实质性后果,因此它不是纯精神领域。而就其群体关系的实质而言,除了强调同质性外,也有些研究表明网络空间存在分层(Schroeder,1997)与性别参与上的差异甚至交流中的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等(Tras,1997;Herring,1992,1993)。因此,对于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的互动关系的性质需要进一步的经验研究来确证。
在本文的这个阶段,我们暂且如一般文献那样,称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形式为网络社会。在后文的分析中,我们建议为了减少
歧异和误解,代之以赛博社会。
17以上两种较清晰的界定基本上可以代表目前对于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形式的认识,但是在网络社会的虚拟与现实的问题上又出现了许多分歧。童星(2001a)认为,网络社会是一个现实社会。网络社会作为人与人互动的结果,同于日常社会,是日常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它是现实的而不是虚拟的。但许多作者认为网络社会的特性就在于其虚拟特征。如戚攻认为网络社会本身就是网络技术为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出(虚拟出)新的条件、环境和空间。康健(2002)认为网络社会与日常社会形式相比,区别在于它的虚拟性质。但是虚拟现实首先还是现实,其次是对现实的模拟虚拟现实乃是经过处理可以为大家共享、能通约的客观现实。网络社会不是在社会生活之外的社会形式,虽然采取了与日常和传统社会生活形式不同的形式,但终究还是社会生活它仍然在社会生活的范畴之内。因此,问题不是网络社会是否存在或具有现实性,而是网络社会之现实性所具有的特殊之处。其特殊性在于虚拟现实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现实,但是仍然是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和交互活动的
产物。
尽管如此,共识还是存在的,即网络社会具有不同于日常生活的现实性。分歧在于童星强调互动关系的发生,由此认为网络社会不是虚拟的,而是真实发生的存在的关系。他把虚拟和现实看作对立的概念,暗示着虚拟就是不现实。其他人则从网络社会的空间和环境看,网络社会是通过一种虚拟现实技术来模拟一个从物质上看并不存在的、互动的情境和空间。实际上两者的着眼点不同。童星意指由于网络社会的行动者之间就其关系的发生而言,尽管没有那些看得见的物质要素,但仍可证明网络社会是现实的。而其他人实际上并没有否定其现实性,只不过强调由于网络社会发生的情景或环境是由虚拟技术建构的,因此,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的社会场域。当然它仍然是互动的结果,并具有特殊的现实性,或如卡斯特所言,是处于一个不同的现实层面上。本文认为,就对网络社会的基本认识而言,两者之间说不上矛盾,相反,却可以相互为用。之所以出现诸多分歧,另一原因在于虚拟和现实在它的英语和汉语词义转换中的文化和语用误读。根据卡斯特的考证,虚拟指的是严格而论或名义上虽然不是,但实际上是(卡斯特,2001a:462);或者指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实质上的,但未在名义上或正式获承认(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增补本),2002:1692)。也就是说,虚拟从来没有常识意义上的不现实或不真实的含义。而在汉语语境中,虚和虚拟则具有或暗示着虚无、虚假和不真等语义。在虚的几种本意中,就有比如空虚、虚弱、虚假和徒然等义(词源(四),1989:2750-2753)。而在现代汉语规范用词大词典中,虚也有空虚,不实在;虚弱,不强大等义。而虚拟则意指假设的,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其与虚构、虚假、编造等词近义,与真实和实在反义(周行健等,1997:1280-1281)。因此用汉语的虚拟理解英语的virtual就会产生误解。
另一方面,由于人类一切行动都是基于符号的象征互动。人们从来就是生活在一个符号象征的世界里。同时,由于语言具有后现代主义所谓的暧昧的编码能力和诠释的开放性,因此这种多重语意使互动和信息意义的矛盾与隐晦更加彰显。波斯特认为日常生活中词与物的关系已经由于指涉对象的丧失而趋于复杂化。在电子媒介的交流世界里,语言发生着深刻变化。由于电子媒介放大了话语的自我指涉性,导致语言的表征功能出现危机,从而使语言面对自我游戏的可能(波斯特,2000:22-24)。由于语言的指涉对象存在的那个物质世界的不在场,导致一种指涉的衰落。在能指的另一端并不是所指,而不过是另一个能指。对于电子媒介交流的主体,客体不过是一个个能指流,而不是物质世界。此时,要辨别这种能指背后的所谓真实几乎不可能,也没有意义。卡斯特从更广阔的历史审视自然与文化关系变迁模式时,认为我们已经进入一个文化指涉文化的阶段,已经超越自
总的看来,对于网络社会,童星认为尽管其具有特殊性,但与日常社会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社会具有不同于日常生活的特殊的现实性,或者如卡斯特所言,两者在不同的现实层面上运作。我们认同后者的观点。网络社会不是日常社会的一部分,尽管它们都是人类社会生活在当时代的组成。在后文,我们借用许茨的有限意义域和多重实在等概念,认为网络空间中的赛博社会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有限意义域,是具有自身独特实在性的社会场域。虚构,按照该词典的解释,是指凭想象编造,或者作为一种文艺创作手法(当然也不能完全脱离真实)。
18然,到了自然人工再生(保存)成为文化形式的地步,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互动和社会组织的纯文化模式之中(卡斯特,2001a:577-578)。从这个角度看,从来就没有什么原始意义上的未经编码的真实经验,一切社会表象都可以视为经过文化或语言符号的编码或建构。对于一切互动而言,都已经由于经过媒介象征的组织而出现偏移。因此一切所谓现实从感知角度出发都是虚拟的。卡斯特称之为真实的虚拟(realvirtuality)。日常生活与电子媒介交流莫不如是。
2能指之间的商榷
除了由于虚拟和现实的文化与语用误读导致诸多分歧和混乱之外,许多作者对于基于网络空间的所谓网络社会的英文选择也很混乱。有的人用networksociety(戚攻,2003)。也许这种用法意指computernetworksociety,即电脑网络社会。但前文我们已经说明了networksociety在卡斯特那里主要指信息化社会中的共同的社会结构逻辑。当然,卡斯特认为网络化逻辑最纯粹的体现是互联网,而且互联网本身也是一个社会和信息网络(socialnetworkandinformationnetwork)。在这个网络里信息和能量可以即时地在全球网络里流动,并可以把网络化逻辑迅速地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乃至全球。因此,这个所谓电脑网络社会也可看作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的浓缩版。但networksociety(卡斯特意义上的网络社会)是日常现实空间中的社会形态,而互联网所架构的社会形式是发生在一种区别于日常现实的空间(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的/现实0,它们是信息化社会中的不同层面的/现实0。因此总体上两者还应有所区别。另外,还有用networkcommunity(童星等,2001b)的。/Community/一般被译作/共同体0或/社区0。童星等人正是基于涂尔干的用意,即由于网络空间中的互动或群体关系是基于情感和同质性而发生的,可以称之为/机械团结0,因此在英文的选择上用/community0以强调其关系的属性。但按照腾尼斯之意,/community0和/society0是有区别的。/community0指由诸如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作为联系纽带的社会类型,而/society0则是以契约、交换和计算等理性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类型。与涂尔干从分工协作角度出发来分析/社会团结0不同,腾尼斯从情感和价值角度出发,认为前者是/有机团结0,而后者是/机械团结0。这与涂尔干正好相反。基于这些众所周知的分歧,我们认为即使networkcommunity与卡斯特的networksociety可以从表面上部分地区分开,但双重歧义同样不可避免。为了既与卡斯特的networksociety区分开,又不过多涉入涂尔干与腾尼斯的价值争议,我们建议沿用西方一般的用法,即用cybersociety来指涉产生在网络空间中或赛博空间(cyberspace)的社会形式。至于virtualsociety(虚拟社会)则是强调cybersociety的互动环境和空间的技术因素,即网络空间是一个互联网虚拟现实技术架构的抽象的电子空间。因此我们认为它与cybersociety并不矛盾。
同时,为了区别同一个译词/网络社会0在汉语语境中的两种不同所指,即作为信息化社会的共同的社会结构形态和基于互联网技术架构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的新的社会形式,我们建议用/网络社会0指涉前者(networksociety,沿用卡斯特的用法),用/赛博社会0(cybersociety,沿用一般的直译,或者也可以进一步商榷以确定一个汉语对应的合适的译词)指涉后者,从而与前者区分开。这样,两种/网络社会0的所指在汉语和英语的用词上得到统一,避免了由于语言上的混乱和模糊处理导致不必要的误解和纷争。在此基础上,下文想就/信息化社会0、/网络社会0和/赛博社会0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一点分析。
31信息化社会(informationalsociety)、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与赛博社会(cybersociety)的关系根据卡斯特的观点(卡斯特,2001a:25),/信息社会0(informationsociety)尽管强调信息的社会角色,但广义上看,信息作为/知识的传播0是所有社会的关键。而/信息化0(informational)则/表明了社会组织之特殊属性,在这个组织里,信息的生产、处理与传递成为生产力与权力的基本来源0。/信息化社会0(informationalsociety)强调的是当前社会转型的特征,即新的信息技术对于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的渗透。同理,工业化社会并非指有工业的社会,而是/工业组织的社会与技术形式渗入所有活动领域的社会。它开始于经济系统与军事技术之中的支配性活动,然后延伸到日常生活的对象与习惯0。信息化社会的寓意亦如此。而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则指的是许多信息化社会共有的基本结构,这种结构特征是超文化和超民族的。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未来的中国,作为已经或将要进入信息化社会的民族国家所
19共同的社会结构逻辑,即/网络社会0。但是卡斯特并没有排除各信息化社会的文化和制度形态的民族特征。各国的信息化会有不同特色,正如同样称为工业资本主义的西方各国具有不同的文化和制度建构一样。/网络社会0只是信息化社会的/结构类似性0或关键特色之一而已。
那么赛博社会(cybersociety)又与网络社会和信息化社会是什么关系呢?赛博社会是一个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网络空间或赛博空间中人们的互动关系产生的社会形式。就空间和互动场域而言,它与日常社会生活是不同的。而且从我们自身的一些研究表明,网络互动(CMC)由于身体的不在场及独特的语言呈现过程等因素的合力作用,明显区别于日常互动,并解构着日常生活的种种社会建构。我们的社会生活是一个拥有多个/有限意义域0的/多重实在0的世界,每一个有限意义域的/意义0仅在其/界限自身范围之内去寻找0。不同意义域具有不同的感知和意义赋予方式,只能通过/跳跃0或/冲击0等方式从一个意义域转到另一个意义域。但相对而言,日常生活是/最高实在0,其他有限意义域,如科学世界、宗教体验世界或者梦的世界都是以日常生活世界为原型(许茨,2001:309-313)。就此而言,赛博社会作为一个/有限意义域0也是日常社会即/网络社会0或/信息化社会0的/变体0。互联网表面上是无数电脑终端的连接,即电脑网络(computernetwork),但实质上,它连接的是作为运用和生产信息的/人0。因此,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人与人之间传递信息的社会网络(socialnetwork)。卡斯特认为,虚拟社群(virtualcommunity)是以弱纽带(weaktie)为基础的人际社会网络,其互动是以个人为中心重建社会网络,发展个人社群,它与以/地方0为基础的所谓/实质社群0都是社会网络/创造和维系0社会关系的多种选择之一。也就是说,两者同样都是人际社会网络,只是互动方式和特征不同而已。而且从有限的研究看,网络互动并不是取代其他沟通工具,而是与它们一起扩延了社会网络范围(卡斯特,2001a:444-446)。因此,我们认为或同意,可以把互联网及赛博社会中发生的网络互动关系视为一种社会网络。当然它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以/地方0为基础相联系的互动和空间,是一种纯粹私人化、可以拥有多重身份的解构日常生活的个人沟通网络。总之,赛博社会是作为转型社会的信息化社会和网络社会的独特产物,它最初产生于政治、军事和技术的目的,逐渐成为文化的、社会的、私人的和自在的互动场域。它既是网络社会的逻辑/缩影0(卡斯特语),也是一个已经具有独特/实在0的社会场域。
四、简要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目前关于/网络社会0这一能指在所指上的混乱,基本上有两大类:作为一种信
息化社会的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和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空间这一互动场域中的赛博社会(cybersociety)。而且,在赛博社会的界定中也存在细微分歧,尚未得到澄清。这既包括运用同一中文/网络社会0却指涉不同意义,也包括对于赛博社会场域中,虚拟、现实及其与日常现实社会关系的纠缠不清。还有将卡斯特的0网络社会/与电脑网络空间的0赛博社会/相互混淆的(文军,2002)。一方面,引用卡斯特的网络社会概念,另一方面却在分析所谓网络技术和/网络社会0的先天不足产生的
/网络社会问题/,即讨论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网络欺诈、网络侵权和沉溺等赛博社会中的失范行为。我们已经在前文说明,尽管两者存在逻辑联系,但并不是同一层次或范畴的概念。
除了理解的问题外,所指的混乱部分地来自于英汉转译中的文化和技术的语用出入。总之,网络社会这一概念并不是不证自明的。如果不对诸多细微分歧进行澄清,进一步的研究和学术对话就很难有效进行,包括与国际学术的接轨。我们建议在相关概念的所指和能指之间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以达成某种共识,从而使该领域的研究健康有序地进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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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中玉系哈尔滨工业大学哲学社会学系助教 何明升系哈尔滨工业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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