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内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或者搬运。 3.术语/定义
3.1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2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3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4.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定期评估综合管理单位,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对重大危险源的原材料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组织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形成评估报告。
4.2 各生产车间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检查、维护,建立本辖区重大危险源档案。
4.3 生产部、设备部、技术中心等部门在本单位管理职责范围内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实施评估、监管,检测、检验,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5.工作程序
5.1 危险源的评估机构
5.1.1 公司成立以安全副总为组长,其他注册安全工程师为成员的评价小组,对公司进行危险源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5.1.2 危险评估小组至少每三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5.1.3 重大危险源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5.1.3.1 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5.1.3.2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5.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5.1.4.1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5.1.4.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5.1.4.3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贮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
5.1.4.4 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1.4.5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5.1.4.6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5.2 安全评估的内容
5.2.1 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资质)、证件、数据资料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5.2.2 现场安全设施与有关规定、标准、规程的符合性及其确保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可靠性。
5.2.3 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 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5.2.4 对生产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装置的实际运行情况、管理状况的分析,查找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危险度。
5.2.5 对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3 安全评估报告
5.3.1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安全措施与预防措施、应急预案等安全评估报告应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 5.3.2 安全评估报告具体内容: 5.3.2.1 评估的主要依据 5.3.2.2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5.3.2.3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5.3.2.4 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估法) 5.3.2.5 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5.3.2.6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5.3.2.7 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5.3.2.8 事故应急措施 5.3.2.9 评估结论与建议 5.4 安全评估程序
5.4.1 危险源安全评估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5.4.1.1 前期准备;
5.4.1.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5.4.1.3 划分评估单位、评估方法选择;
5.4.1.4 现场检查:并对各单元进行最大储存量计算; 5.4.1.5 定性评估: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级; 5.4.1.6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4.1.7 做出安全评估结论; 5.4.1.8 编制安全评估报告; 5.4.1.9 安全评估报告评审。 5.5 评估工作要求
5.5.1 危险源评估工作必须有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支持进行。 5.5.2 危险源评估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规程规范作为评价依据。
5.5.3 评估过程中参加评估的人员必须明确评估的对象、范围和目的,熟知生产情况。
5.5.4 安全评估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规定标准和要求,并提出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5.5.5 必须对评估结果归纳整合的基础上,列出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措施,并作出安全评估结论,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5.6 检查与考核
5.6.1 未组织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考核责任单位0.2--2分;责任人处罚100元。
5.6.2 未对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由安全环保部下发整改通知书,考核责任单位0.5--3分;责任人300元。
5.6.3 未对本辖区内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的或评估总结未报安全环保部或未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考核责任单位0.1--5分;责任人200元。
5.6.4 评估小组弄虚作假,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6.相关/支持性文件
6.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 根据79号令
修订)
6.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6.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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