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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

2022-09-26 来源:爱问旅游网


一、施工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一)规定各管理层次对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二)指导组织对工程项目各施工分部(包括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条 范围

(一) 用于承包责任范围的施工项目所涉及的人员、活动、场所。 (二) 公司采用“三、二、一”检查模式即恩施市城区工程每月不少于三次,

各县市工程每月不少于两次,乡镇及偏远工程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 责任

(一)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质量检查活动; (二)施工员负责作业活动时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质量员负责施工项目内部自检及质量评定工作; (四)技术负责人负责指导检验活动的规范性;

(五)资料员负责准备外委检验及监理监督检查所需提供证据。 第四条 质量评定办法和等级划分

(一)各项目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分解进行质量检验; (二)应明确施工质量的检验依据,检验依据来自于施工图纸、说明书、操作规程、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定,是对分项工程进行综合的质量签发,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补救处理,把质量事故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四)单位工程质量的评定时对整个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签订,作为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的主要依据;

(五)质量评定份“优良”、“合格”两个等级,评定条件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六)质量评定记录数据应保留允许偏差范围,方便比对; (七)所有质量评定的记录应予以保留; 第五条 检验评定步骤、方法的要求

(一)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质量意识,同时对所用材料、设备、半成品、构配件进行自检;

(二)协作施工人员,在工作组内部开展互检;

(三)施工班组质量员和班组长在下班前或工程阶段完成后,组织人员项目检查当日完成工作质量;

(四)主要工序交接时由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交接检查;

(五)上道工序未经检验或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得实施下道工序施工;

(六)施工过程中,在自检、互检、交接检的基础上由专职质量员负责抽检各个分项工程质量情况;

(七)大面积砼浇筑、焊接、喷漆等难以实施检验的过程实施前,因对操作人员、设备、技术资料、施工方法实施确认,施工人员因填报“操作申请”,批准后开始施工;

(八)长时间观测项目,应保持施工日记,作为施工检查的记录;

(九)施工检查的质量评定结论及时提交监理审批备案。 第六条 不合格控制

(一)严格按照《不合格(不符合)控制程序》实施对不合格品的处置; (二)连续性、普遍性的质量问题,因提交不合格评审,确定纠正预防措施; (三)发现的不合格品或不符合项目应保持发现的证据;

(四)对不合格品及不符合项目实施一一对应的复检方式,必须发现一个、消灭一个,禁止隐瞒不合格事实;

(五)不合格记录及整改记录统一保留,并作为最终验收证据的一部分.

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工程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准用证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试送检,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介入。

2、隐蔽工程验收时,应详细填写被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轴线、规格和数量,如有必要,应列出简图或作出说明.

3、每次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如符合设计要求的,参加验收人员要及时签名,并由主验单位(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验收意见栏内填写“符合设计要求”字样,不得使用非肯定或模棱两可的语句进行填

写。

4、每道分部分项工程结束,班组必须先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表,报项目部质量员进行验收,未验收的项目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工程处每月两次由主任或技监科长挂帅,组织对各项目部工程质量进行大检查,并不定期地组织质量抽查,所查出的问题开具整改单责令整改,并定期进行整改情况复查。项目部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处将处以经济处罚,直至

整改符合要求。

6、项目部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挂帅组织质量检查,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好详细记录.

7、项目部质量员及时对各分部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验。

8、各栋号施工员必须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并及时做好质量评定,每天所检查的质量情况必须在施工日记中反映出来。

9、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报验前,项目部必须组织全面验收,验收合格 后报工程处复验,然后再上报质监部门验收.

三、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实行专人保管,专人操作,如人为原因搞坏,应由保管人员赔偿;

2、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批准;

3、定期对试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对各种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拆卸,以保证设备仪器完好;

4、仪器设备保管人应遵守仪器保管要求,勤保养,使各种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以保证测试数据的准确性;

5、若有损坏时应及时修理,不得延误,若遇高精仪器损坏时,应报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修复办法;

6、报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以购置该类新仪器设备,保证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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