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章程
序 言
云南财经大学的前身是始建于1951年的云南省财政干部学校,1981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云南财贸学院,1995年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属重点大学,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2013年获批为博士授权单位。
学校秉承根植云岭、服务边疆的传统,弘扬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的云财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引领社会的追求,尊重独立人格与学术自由,鼓励价值创造与责任担当,致力于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经世致用人才。学校的发展定位是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区域性高水平财经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活动有章可循,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云南财经大学,英文译名为“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中文简称为“云财大”,英文缩写“YUFE”。学校代码是10689。学校网址是http://www.ynufe.edu.cn。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237号,实行多校区办学。
第五条 学校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机关为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举办者应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及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学校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不断壮大学校办学实力。
第七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办学原则。
第十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自主招收各类
学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合作办学,自主设置内部组织管理机构,自主评定职称,自主聘用教职员工,自主调整收入分配等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制度,凡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进行质询、听证。
第二章 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职能,中心任务是培养专业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能大,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经世致用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以经济学和管理学为基础,多学科协同发展,培育新型学科、交叉学科,逐步形成适应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专业构建与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学科水平和办学条件,按规模、质量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合理的办学规模,优化学科专业和办学类型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不同办学类型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实施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或学时制。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尊重和保障教师和学生在科学研究方面享有的学术自由,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及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和合作。成为区域经济管理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中心,成为区域发展研究的新型智库,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国际性人才培养的核心基地。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文化传承创新职能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历史与现状,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建设富于特色的校园文化,引领社会思潮和价值取向,大力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国内资源,提高开放办学水平。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由教学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党政职能机构、后勤保障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受权副书记主持,实际到会委员达到应到委员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1/2方为通过;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对外投资、机构设置和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用票决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健全校党委向党代表定期报告工作等相关制度,充分行使党代表的监督和议事权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
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门机关合署办公。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副职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具体行政工作。
总会计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组织领导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讨论、决定及处理学校行政管理中的主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受权副校长主持会议。会议决定一般由校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也可另行作出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教授委员会是履行学校学术权力的组织,
担负学校学术、学位、教育教学和职称评定的决策、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的职责,是教授治学的重要载体。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高、教学效果好、熟悉高等教育规律的教授(专家)担任,由当然委员和直选委员组成。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三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学校的重要学术、学位授予和学位授权学科管理、教育教学和职称评定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教授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教授委员会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产生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云南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学校在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其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
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委员会、研究生委员会在校党委及上级学联组织领导下,校团委指导帮助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师生申诉、排解师生与学校矛盾纠纷的调解、仲裁组织。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各类教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教师代表和各类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云南财经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学生申诉委员会按《云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的其他非编制工作机构,按照各自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教辅部门、后勤保障及经营实体等其他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以企业化运作,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节 教学单位及科研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逐步下移管理重心,下放管理权限,实现学院(部)自主管理、独立运行、特色发展。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与行政负有共同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副主任)数人,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院长(主任)对学院(部)建设
发展负有主要责任。学院(部)重大事务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议题由院长(主任)、书记共同商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主任)、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组成。院(部)党政联席会由院(部)党委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研究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群团工作和稳定工作等由院(部)书记主持,研究讨论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工作由院长(主任)主持。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是履行学院学术权力的组织,担负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专业学科建设决策、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的职责。主任委员由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高、教学效果好的教授担任,按照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整体规划、科学论证、按需设置”的原则,按学科发展布局及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科学研究机构。校级科研机构实行优胜劣汰,人员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院(部)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科研机构,报学校备案。
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科研机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承担相应的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全面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实际需求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校工会等正常渠道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的相应机制,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创新活动,尊重教师个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建设和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并建立与社会和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六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
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港澳台、外籍教师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学习、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的,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养成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三条 学校以学生为本,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
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平等自愿等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十六条 港澳台、外籍学生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条
董事会是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咨询、建议
和指导的组织,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其成员由关心学校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代表组成。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云南财经大学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为校友的学习和发展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 资产及经费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 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增强办学实力。接受捐赠按照《云南财经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执行,合法、合理、规范地获得和使用社会资金,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章 校风、校训、校标、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校风为第八十条
校训为
(求实 创新)
(好
学笃行 厚德致远)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标志(校标)为圆形。外圆与内圆之间的上部是中文校名,下部是年号和英文校名。内圆是地球,地球上凸现出中国古代钱币(方足布)样式。1951是云南财经大学的建校年份。中英文校名和年号均为大红色,外圆底色为银白色。中文云南财经大学字体为“毛体”。
第八十二条 校歌为《校园颂歌》,刘绍怀作词,万里作曲。
第八十三条 校庆日为每年9月2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审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发布生效。
第八十五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按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修订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审定,并报原核准部门核准备案后重新发布。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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