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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防 止彼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洗钱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机构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展业务。
第三条 在为新客户办理开户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 制规定》等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以开户的客户,应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身份 资料。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四条 在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汇兑、票据兑付等 一次性金融服务J1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口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 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五条 在为口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 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六条 在为自然人客户代理口然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 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同时识别代取款人和账户户主的身份。
在为口然人客户代理口然人办理存款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 代存款人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采取合 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七条在利用电话、网络、口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 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 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八条在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 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 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 没有在本行开户,本行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 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营业机 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在接收境外汇入款时,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 项信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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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有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汇出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 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本行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 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本行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 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來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 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己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1L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 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营业部 协査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 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 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 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 回访客户。 (三) 实地查访。
(四)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 关口然人的居艮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运营管理部报告以下 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 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完整性的。 运营管理部应当丁-收到报告后3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报告 程序参照本行《浙江**联合村镇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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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 及反映营业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营业机构应当保存 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 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应采取必耍管理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 丁反洗钱调査和监督管理,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 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营业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的10年。
(二) 客户身份资料,口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 保存5年。 (三) 客户账户的交易记录,口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其中,交易记录是 指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來源和去向、提 取资金的方式等。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11反洗钱 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营业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 钱调査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 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 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 遵守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行委托、代理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 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 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称口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 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 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 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 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 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 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口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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