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川乡学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学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计划”的学校。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学校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校为主”的原则,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各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学区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二)学校领导小组要履行职责,确保食品原料生产、 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学校要与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 采购、加工、贮存、餐用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
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第五条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由学生、家长、教师等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的作用。
第六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严格自律,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采购、贮存、供应、加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学区统筹下,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八条 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准入管理 1.学校食堂(伙房)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学校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基本要求如下:学校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 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
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配备与供餐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库房应设置货架,主、副食分开存放并隔墙离地,学生食堂的不同区域应设置专用墩布池。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 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学生食堂应设分餐间(售饭间)并设有洗手池。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食堂用餐场所应 设置足够的自来水装置,供用餐者洗手。 2.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 、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二)供餐企业(单位)准入管理 1.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准入后方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单位)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基本要求同学校食堂。2.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有送餐资质和条件。送餐车辆及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送餐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或保温设备,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 60℃以上。食品烧熟后应在 2 小时内食用。3.供餐企业(单位)供餐人数必须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
(三)托餐家庭(个人)准入管理 1.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2.托餐家庭(个人)供餐人数必须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 3.托餐家庭(个人)不得提供送餐服务。
(四)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供餐模式的首选条件,不得选择未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提供餐饮服务。
第九条 实行供餐退出机制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实行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计划”主管部门,由学区停止其供餐资格。1.供餐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2.供餐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计 划”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4.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如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擅自更换签约人等。 5.供餐期间对就餐学生进行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有打骂(体罚)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6.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条 制度建设与管理 (一)学校、供餐企业(单位) 、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二)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
第十一条 食品采购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
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 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 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三条 食品加工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 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扁豆)。食品在烹饪后至学生食用前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甲硝酸盐。
第十四条 食品留样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 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24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 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十五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 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要求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
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 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 方可重新上岗。(四)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 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服务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学校应在 2 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医疗机构对中毒(患病)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等, 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消除污染。
第二十二条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 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要按照职责分工,经常自查,定期巡查,层层落实。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解 释。 本办法由贾川乡学区学生营养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水县贾川乡学区
二〇一二年五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