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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2020-12-11 来源:爱问旅游网
201 7年第1 6卷第1期 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口龚慧宇 【内容摘要】制度与法律有着不同的意义,法律是道德的标准化,是给每一个平等地位公民约束的“制度”,而制度则是规定的 标准化,是给每一个国家部门制定的“法律”。制度的好坏,法律的公正与否,影响着社会的公正性和国家的管理 效率。不可否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环境里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现在我国面临着经济高速增长,人民生 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兴事物层出不穷而涉及这些对等利益的相关法律制度始终不能及时跟上整体社会发展速度的 尴尬问题。简短明了地指出这些问题,分析并力求找寻合理可行的解决指导办法,以达到改善目的便是本文的内 容与宗旨。 【关键词】司法制度;法律制度;改革完善 【作者简介】龚慧宇,女,上海人;佳木斯大学学生 一、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 出判决,即便是在司法活动实践当中,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 主审法官会在法院内与同事之间进行商讨,但是就目前中国 的法院官僚主义者占大多数,那么为了得到更好的晋升,陪 解决我国目前司法制度问题,先要去了解该问题的现状 及产生的缘由,分析出不足的地方,还需考虑未来的影响才 是关键。在我国代表法律进行工作并且与人民百姓生活直 接接触的最为相关的司法部门主要有四个:国务院公安部, 国务院司法部,法院,检察院。 (一)公安部。在所有司法部门当中,公安机关是与百姓 生活接触最为直接的执法部门。过去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 问题十分严重,例如暴力执法、执法严重违规等,不过近年来 随着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执法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对《人民警 审的法官大多数是不会选择得罪主审法官的。 或者作为一 个新人主审法官,怎么敢违背上级对于该案件的审判“意见” 呢?所以说这种行政化的职位制度是不科学的,是不符合社 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更是无法完全做到司法独立的。 例如,内蒙古呼格一案,充分说明了我国法院审判的弊 端。1996年呼格被判处死刑立刻执行,2006年开始复核,到 2014年开始重审案件。中间的10年复核8年重审,这还说 不能说明问题吗?而重审后,所谓的问责制度就是对当年涉 事的警察、核准死刑的高级法院人员、作出死刑公诉的检察 人员予以警告或记大过处分而已,这种“挠痒痒”般的处罚让 察法》的不断修改,加上逐渐利用了一些先进科技辅助执 法…,公安部门的许多执法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有些问 题甚至是从根源杜绝 不过尽管如此,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 中仍然缺少及时有力的监督。 (二)司法部。我国司法部是一个拥有司法功能并且实 际上完全是行政化的部门。司法部的职能是以政府名义,负 责全国与法律有关的事务,包括监狱管理、统领全国司法考 试、律师管理、法律援助和宣传教育等。然而现实中,行政管 理下的官僚主义十分猖獗,大部分官员忙于升官发财而缺乏 投入到我国法律事业当中去的热情。 央视曾经报道过一则新闻,在华北地区的一些城市,那 里的老百姓出了事情第一时间不是想到通过正规法律途径 解决问题,也不愿意用法律武装自己,反而事事都极大地倾 向于寻找人情关系,通过“请客送礼”、“走后门”来达到“私 了”问题的目的。这个现象其实并不是个例,不单单是新闻 人贻笑大方!而整个案件,还是在媒体曝光,受到社会广泛 关注之下才这样,不知道还有多少因为没有被媒体曝光没有 受到社会关注因而造成法律正义严重失去公允的冤案错案! (四)检察院。我国检察院目前也是行政化管理,同法院 样,要求完全起到监督作用是十分困难的。其实检察院在 理论上才应该是最高的法律正义主持机关,因为其职能是检 查其他所有部门包括中央机关的法律实施的公正情况,是以 一法监督法。然而我国的检察院则是在行政领导下的“傀儡部 门”。再加上检察院实行的是上下领导与被领导制度,下级检 察院审理案件很容易受到上级控制,独立性不够坚定,甚至没 有。久而久之检察院的消极怠慢和不作为,就蔓生了一个怪 像:老百姓把事情闹大被新闻媒体曝光了,检察院就仿佛是得 到了“靠山”一样敢实施平日里不会实施的监察职权了。 而上述各种问题所导致的严重结果就是,执法硬度不够。 给老百姓看到的,就是检察院的部门形同虚设,大量的贪官污 吏得不到监督检查与及时惩治。这一切,主要都归咎于检察 院的“怠慢政策”,而检察院的消极,则归咎于有问题的制度。 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之上分析,有的问题需要尽快整改,而有的问题则 需要多方协调。如果再无视我国司法制度的问题,任由其影 曝光的这个地方,实际生活中到处都有这种现象,这就暴露 出一个严重的问题,司法部在当地乃至全国的法律宣传和教 育工作有没有做到位。 (三)人民法院。目前我国上下级法院为指导和监督关系, 同级法院之间为互相监督关系,各地法院按级别由同级别政府 管理并划拨资金。人民法院是神圣的审判机构,某种角度讲法 院就等同于正义所在。然而,我国目前司法制度比社会经济架 构的发展速度和整体社会利益的需要较落后和矛盾。 个法院审理案件时,往往是由一个法官在进行自由裁 量和自我判断。我国的民事诉讼通常都由主审法官一人作 一响下去,后果一定不是好的。同时制度改革之事涉及国家大 事,尤其还是涉及到法律公正性问题,所以需要谨而慎之。 ・34・ Industrial&Science Tribune 201 7年第1 6卷第1期 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口姜琪 【内容摘要】婚姻问题在社会中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且舆论性极高的热点,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时,社会上各界人士都会各持 己见进行激烈的讨论。现阶段我国的婚姻法虽然能在基本层面上能满足现阶段社会中出现的婚姻问题,但仍有诸 一多的不足亟待完善。婚姻问题中不仅包含着夫妻情感还会涉及到亲情因素,所以,在完善和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 定要进行充分的思考来弥补法规中的不足。本文主要针对婚姻法修改中易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婚姻法;修改;若干问题 【作者简介】姜琪,女,黑龙江安达人;佳木斯大学学生 修改并完善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是实现现阶段社会稳 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内容的制定是根 据国情以及社会发展来制定的,如果合理科学地对现有的婚 姻法进行修改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是如果对婚姻法进行大 篇幅的修改就会使得婚姻法难以符合当前社会人们思维的 发展模式,反而对社会的发展不利,由此可见,适当修改婚姻 法是必要的也是关键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夫妻和睦、社会 安定,所以,对于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就 有良好的社会意义…。 一径对这种现象进行打击,并且是否应该将这一情况归结为重 婚罪,成为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极为关键的环节。通常情况 下,两种情况会被定义为重婚,一方面,是明知他人已婚且具 有配偶的情况,但仍旧视之不见与他人实施结婚的社会行为 的,应当被定义为重婚;另一方面,是自己已婚并且仍有配偶 的情况下,自己的婚姻没有进行法定解除,但又和他人出现 结婚的行为,也被定义为重婚。很多情况下,大多人对婚姻 法均有所涉猎,运用这些已知的法律知识去钻法规的空子, 从而满足己欲。还有些已婚人士长期在外地与人实行同居, 、重婚问题分析 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时,一定会有破坏夫妻生活的“小 三”或是“二奶”的现象出现,那么怎样利用高效的、适宜的途 我们可以不必立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毕竟这也不符合目 前国情,最好的选择是趁良好稳定的前提下,先大胆进行局 部完善与纠正,再集中统一规划。 (一)加快去行政化的速度与力度 。这一点也是目前 我国众多学者和人民最大的诟病之处,来自各方各界的呼吁 但拒绝结婚,甚至无理地要求对方要对这一行为进行保密, 坚决所谓“隐婚”,还有些已婚者已经与人结婚并生子但是拒 绝和他人进行登记结婚,上述情况都是常见的“找小三”或是 (四)在全国范围内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其实上 述各种办法包括改革在内其实都是治标不治本。让人们心 中自发遵守法律尊重道德崇尚礼节,还是需要从国之根 本——教育抓起。一是由司法部主办,联合教育部,从中小 学校就开展法律教育课堂,从根本上培养祖国未来人民的法 律意识。二是联合广电总局,加强现有的法律成果的宣传, 大力普及法律知识,以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文化水平和遵纪 守法团结友爱的社会氛围。 三、结语 早就达成一致。尤其是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是两大重 点!两院名义上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负责,但是 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员本身就是各地官员选拔上来的。实 际实践中,这种责任就变成了年终报告,平日里该怎么样还 是怎么样。司法的独立,并不是要从政治独立出去,而是在 职权上,让我们的检察院、法院能够摆脱官僚的影响,而从真 正意义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今天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之下,国际间的法律法规交往 频繁,越来越多的国家法律选择不断互相学习互相改正互相 (二)完善司法机制。尽早开展司法机关的独立,尤其是 检察院的监督检查权能,对于法院的判决,要力争在机制内 部达到统一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要有足够的法律支 撑与保障。目前,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会起草起诉 意见书,法院要考虑检察院的意见。同样,可以规定,法院在 审判案件后,起草一个判决意见书回复给检察院,规定在一 定天数内作出书面回复,同意方可公布判决,不同意则说明 理由,然后进行两院间交流讨论。这样一来避免了法院作出 错误的判决,同时也让检察院正大光明地监督法院执法的过 程,一举两得。 (三)完善立法机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应针对司法 制度的改革,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草案,保护改革的顺利进 行和成果。 弥补,可以想到这样长久下去国家间的法律差异很有可能只 会体现在民俗风情的不同方面。另外,司法制度的问题必须 要得到彻底改革才行,如果只是治标不治本的表面改动,根 本无法让司法得到独立的公正,自然也不能让人民百姓从心 里认同,对我国的司法环境也起不到任何好的作用和影响。 所以一旦决定改革,就要下定改革到底的决心,不能畏惧权 势而半途而废。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 化建设的意见,2016—9—27 [2]孙长永,王彪.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考察[J]. 现代法学,2004,36(1):72—83 Tndl- tri -. .’ipnf.p T1.;h11|irli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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