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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网络警察执法困境及对策的研究

2020-06-23 来源:爱问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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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网络警察执法困境及对策的研究

作者:张超 严子维 顾伟研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1期

摘 要 众所周知,网络警察的培养应向公安专业人才方向进行,但在现代网络环境中,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不可见性等特点,网络环境恶化,犯罪活动频发,这些现象不断出现,也意味着网络警察在新环境下的执法必须有所改变。经过调查,认为网络警察执法大体面临的几大困境问题如下:(1)网络执法行为性质的界定。(2)网络警察执法边界的问题。(3)法律的缺失。(4)网警网络监管行为的规范。针对以上种种困境,本文做出相应研究,对网络警察这一职业做出一定的剖析,并且对网络警察在新时代下的执法机制做出相应创新研究。 关键词 网络警察 执法 困境

基金项目:本文系网络警察执法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机制的创新研究课题结项论文。项目编号:201610329057x 项目名称:网络警察执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作者简介:张超、严子维、顾伟研,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98 随着科技的发展, 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今日美国》报道,计算机犯罪每年给电脑网络带来的损失高达100亿美元。在我国,网络警察是网络执法的主力军,也是最年轻的警种,肩负着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职责。网警职责虽然从法律上得到了授权,但却没有对授权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加上信息化的时代新背景,网络警察在实际执法中存在许多困境。例如对网络执法行为性质的界定;警方在对互联网的监管中,可能涉及公民的隐私权而无法准确地划出网络警察执法边界的问题;关于网络警察得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对网警网络监管行为的规范。本文将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与解读。 一、关于网络警察执法行为性质的探讨

近年来,网络安全威胁,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作为网络执法的主力军——网警,加强网络管理,提高网络执法水平已经势在必行。然而,网警权限不明,执法边界不清,执法性质模糊等弊端,严重影响了网络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来看,网络警察的职能主要为管理监督及指导公众网络生活,可是,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警察似乎并不仅仅行使这几点职能。以网信办为例,近年来,各地网信办加强对所属地新闻网站的管理,对违法有害信息进行清除。据报道,仅2016年1月,有8个省市自治区的网信办约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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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违规网站,微信公众号和贴吧管理员,关停了3个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平台,查处了3家违规网站。那么这类处罚是属于网络警察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能,还是一种行政处罚呢? 来看我国相应的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责包括:1.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2.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3.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4.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活动;5.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关于网警执法性质的相关规定,我们并没有发现,网警执法的性质有涵盖到行政处罚这一点,那么,关于上述类似的网警的警示工作,我们或许可以将其归类于广义的管理工作中。从我国目前成立网络警察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警察的责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计算机犯罪侦查。因为网络警察隶属公安部门下属单位,因此网络行政执法的性质与网络信息安全部门相比定性模糊,边界模糊,两者工作有所交重,如何厘清工作中的交重之处,也是日后立法上定性网警执法性质需要关注的地方。 二、对于网络警察执法边界的探讨

2015年6月1日起,我国50个省、市公安机关开始启动网络警察巡查执法机制,以往神秘的网警,开始在微博、微信和贴吧上24小时公开身份执法。可是,对于如今网警阳光化的工作所带来的执法的压迫感,广大网民又有了新的想法。一篇新闻中称,一位匿名网友,在百度贴吧上抱怨,“上个网都没有自由了,垃圾”。很显然,对于很多网民来说,尽管现在推行了网警工作的公开透明,但网警在网络上对公民的言论,甚至视频内容进行监督的事实,让大多数网民觉得自己的言论自由权、隐私权等等都受到侵犯,负面的声音难以避免,但是,在这种状态下,网民首先要了解的,是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这一事实,我们所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框架下的自由,是法所赋予的,打个比方,就像交警在路面执法一样,行人、司机完全有选择道路的自由,但是这种选择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制的,处罚的对象也仅仅是违反道交法的人,而非正常行驶之人,网警执法也是一样。只是,网络这一载体的特殊性,决定了网警与公民的关系并不容易拉近。网络舆论带来的积极能量和负面批驳造成的混乱局面总是相伴而生。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保证信息真实畅通传播,而网络上大量虚假信息的存在极大影响了监督的效力,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网民素质的不对等,诸多因素使得调控网络舆论更加困难。若是网络上某一种偏激或者情绪化的观点占了上风,原本正常的舆论就会演变成一场舆论暴力,给涉事的当事人带来巨大伤害,若是该场舆论又涉及到政治,凭借民主这一借口,决策会被左右,就好像近期的英国脱欧事件,事后对网民的投票心态进行采访时,多人都说,根本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如果可以再来一次,一定会好好想清楚再决定。由此可见,网民们一旦身处舆论中心,很多都是非冷静或是跟风状态,对自己的行动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此时,为了维护和平稳定的社会形态,网络警察严格规制执法的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了。做好正面舆论的引导宣传工作,删除不实虚假信息,厘清网络环境,这些简单的工作很容易招致反感,很难赢得公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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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进一步拉近网警与公民的关系,首先,需要继续坚持网警执法的公开化、透明化,通过这种方式,使公众更加信任网警;其次,网警执法过程中也必须要尊重公众的隐私权和自由,不得超出职权范围执法,不得随意侵犯民权利;再次,每一位公民都要理解网警执法的难处,不找碴,配合网警执法,尊重网警,只有彼此双方之间相互配合,才能使网警的工作更加完善,才能使得社会处于长期安定之中。 三、法律的缺失问题

网警的执法行为界定争议以及网警执法边界难定义,主要原因是对于我国网络警察这一警种的相关,在明文法律中缺少依据。

我国在现行法律中没有对网络警察执法以及创立网络执法账号等行为做明确规定。网警执法的复杂性远超过普通的刑事案件,从原先的线上侦察为辅、线下执法为主,到尝试线上执法再到线上线下执法。网络的巨大跨度和虚拟性使得网络执法需要系统的司法正义为保障。仅仅以网络监控取证的程序角度,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然而,对于哪些属于技术侦察措施,严格的批准手续究竟包括哪些要求等,立法却语焉不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以网络监控取证为主要途径的证据采集和侦察并没有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公安侦查机关有着极强的自主性,这使得在网警执法、取证等过程中无法可依,在程序正义方面处于不完备状态。

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还缺少对网警司法的性质界定和职权范围的规定。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作为在网络普及时代的新型犯罪,手法复杂,种类繁多。针对网络犯罪高发的现象,各地区设立了不同的网络犯罪防控机构。由于网络电信诈骗存在作案手法翻新快,速度快、范围广、有大型境外组织等问题,在我国刑法中无法将种类庞大的诈骗类型概括完整,也导致了针对网络诈骗的公安侦查分工繁复的问题。从2010年起,公安部侦办的多起例如“10·11”、“8·10”案件,出现从侦察到取证、抓捕、起诉难的问题,使得案件的最终耗费大量警力但是效果甚微。从案件定性上看,典型的网络诈骗应当由网络警察直接立案侦查。但是从如今的司法实际上,是由网警、刑事侦查、经济侦查等多个部门联合进行。参案人员专业度参差不齐,所属部门分工繁杂,导致案件从取证到起诉的过程中充满阻碍。在多起案件中,由于取证的失误,导致案件的最终判决失去合理性,使多起大型网络诈骗案件没有足够的打击力度。在大量办案过程中,网警的职能仅限于对案件情报的处理,缺乏对案件侦破的实际线下侦破过程,增加大量的警力成本但收效甚微。对于法律中缺乏对特殊警钟的性质确认以及执法范围规定,使网警无法成为拥有独立办案能力的成熟警种。 四、如何规范网警网络监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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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背景下,网警行使监管权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目前,网络世界信息量巨大,浓缩着社会万象,同时网络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管理问题及其自身的运营等方面的问题渐显,威胁着国家、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网警行使的监管权是在所有行政权中在网络世界中与民众最亲近的权力,网警的网络监管行为直接影响着民众的生活和网络世界的风气,网络监管权力如果滥用,就会导致网络世界的不正常运营,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对网警的网络监管行为进行规范是极为重要的。

规制网警监管行为,国家是最重要的一股力量。对国家来说,首先,是要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以美国“棱镜门”为例,美国国家安全局所实施的电子监听计划,包括对谷歌、苹果、微软、脸书等用户的聊天记录、存储的数据、社交细节等的监听,一旦连上网络,用户就会暴露在国安局的监控下,对美国公民来说,在未得到本人的许可的情况下,自己的一举一动都被曝光在阳光下,个人的隐私在自己的国家都得不到保障,可怕至极。除了“棱镜门”,还有许多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的存在于日常网络生活中。以“黄片案”、“裸聊案”为代表的案件的出现,让人们重新审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们常以保护公民的安全为由,认为这种行为并不是侵害公民的隐私权,而是行使公权力保护公民安全,但是保护公民安全并不代表个人的信息就要在警察的监管下,因此国家只有明确网警执法监管的公权力与网民的私权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用国家强制力去制止网警的越权不法行为或者说规范网警行为,才能有效打击网警的不法监管行为。

同时,对网警监管行为进行规范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力量,而在这之中,网民的力量更为重要。网民作为网警监管的对象,在网警监管过程中是极容易受到侵害的一方,在受到侵害或者遇到有侵害事件发生时,勇于发声,向网警监管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反映事实,这样不仅能规范网络风气,更能帮助整顿网警队伍的风气,整治不良之风。

最后,网警监管行为的规范,不能忽视的还有网警自身。自网警出现以来,网警的有偿删帖等公权滥用行为偶入人们视线,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破坏民众心目中的网警形象,使得民众对网警监管行为的抵触和不安越来越多,由此可以看出,网络警察本身不仅要通过不断地学习,提高专业技能,还更应该做到谨慎行使监管权,做到不乱用不滥用,只有真正从自身规范,自己约束自己,才能起到最佳效果。

因此,只有从国家、公民、网警自身等多个方面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扶正网警队伍的风气,给网络警察执法困境提出真正有效的建议。 参考文献:

[1]陈德权、王爱茹、黄萌萌.我国政府网络监管的现实困境与新路径诠释.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2]刘莉莉、张淑清.网络安全执法面临的困难及应对策略.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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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禹竹蕊.信息社会网络舆论监督对警察执法的影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4]孟璐.论网络警察的执法权——以“裸聊”现象为视角.辽宁警专学报.2009(2). [5]梁坤.论网络监控取证的法律规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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