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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1、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2、 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 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o
编码形式为:X (种类代码)一 XX XX XX (县级行 政区域代码)一XXXXXXXX (标识顺序号)。
3、 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 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 应。 4、 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5、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 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 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 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2) 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 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6、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 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7、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 禽
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8、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 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9、 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 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10、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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