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的规定》、国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酒类行业管理保证酒类商品安全的通知》(商运综字[2003]46号)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经贸局关于酒类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5]33号)精神,为加强我区酒类市场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净化酒类市场经营环境,提高酒类商品质量,做到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承诺。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酒类专卖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二、在从事酒类商品经营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文件要求以及《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为本,文明经商,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四、对经营的酒类商品的质量负责,不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不在酒类商品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等方面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积极履行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确保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因所售酒类商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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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以至法律责任。
六、建立和落实商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酒类商品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酒类商品来源、质量证明等票据资料齐全;酒吧、娱乐场所及有条件的超市、批发商、大型餐饮业等较具规模的酒类经营单位应与供货商签订质量保证合同。
七、凡消费者在本单位消费的酒类商品,如消费者持有异议,可凭发票和酒样直接到区酒类专卖管理局申请鉴定。
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酒类商品的质量、商标、经营许可证制度的管理工作,如发生购销假冒伪劣酒品的行为,将依法主动接受酒类专卖管理局等部门的处理。
承诺单位名称:
承诺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名): 承诺单位地址: 承诺单位电话:
年 月 日
制定及监督单位:汕头市龙湖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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