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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岗位任免管理制度

2023-04-24 来源:爱问旅游网
公司岗位任免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效率,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司人力资源和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岗位人员的人事任免。 第3条 人事任免原则 公司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原则,重视每个员工的价值,在人事任免方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4条 人事任免权限 1.公司人事任免的内容包括升职、升级、降职、降级、免职、撤职等人事行为。 2.凡涉及工资调整的人事任免,均须公司总经理审批。 3.公司所有人员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备案。 第5条 人事任免程序 1.部门内人事任免,填写《人事任免申请书》. 第2章 人事任免条件 第6条 升职、升级 1.必须在部门编制出现空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得随意升职、升级,不得随意增设岗位、职务。 2.所有人员的升职、升级必须遵守公司竞争规则,且管理水平及能力达到公司任职资格方可升职、升级。 第7条 降职、降级、免职、撤职 公司员工有以下情况的,公司有权对其作出降职、降级、免职或撤职的决定。 1.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工作严重失误,导致重大事故、业主投诉以及管理水平及能力未达到所任职位的要求,不能胜任工作者。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刑律者。 3.工作不力,多次未能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者。 4.多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态度不端正,且顶撞上司屡教不改者。 5.各部门间工作扯皮推诿,故意在部门间设置工作障碍,阻挠公司协调工作者。 第3章 人事变动 员工人事变动可分为辞职、辞退、劝退、开除、自动离职等。 第8条 辞职 辞职是指员工因自身原因,经申请并征得公司同意而离开原工作单位或是原岗位。 1.试用期内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天知会人事部。经总经理同意后填写《离职申请表》。 2.试用期满后员工辞职须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部同意后,填写《离职申请表》,并按《离职申请表》上的内容逐级审批。 3..离职员工的工资结算日期以员工离岗日期为准。 第9条 辞退 辞退是指公司因某个正当理由,终止对某个员工的录用,并解除与辞退员工的劳动关系。公司辞退员工必须提前7天通知员工。而且根据员工问题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并且不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多是因为员工有以下问题: (1)工作懒散,上班经常迟到、早退. (2)工作绩效差,连续3个月完不成工作任务而无正当理由。 (3)对公司的形象及声誉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4)员工间相互斗欧、打架。 (5)酒后闹事,妨碍他人工作和生活,多次劝解无效。 (6)侵占、损坏公司或他人的财物并造成一定损失。 (7)拒不执行指派任务,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8)对待业主粗暴无礼,导致公司形象受损。 (9)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10)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或经过试用不合格。 第10条 劝退 劝退是指员工不符合公司的用人要求,或是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公司要求但未造成重大事故,公司根据正当理由终止与某个员工的劳动关系。被劝退的员工公司发放当月工资,按天计算。被劝退员工的工资结算日期以总经理批准的日期为准。 第11条 开除 开除是公司给予犯错员工最严历的一种行政处分,是公司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做出的强行终止与某个员工的劳动关系的行政处分。 1.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作出开除处理。 (1)由于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投诉,导致公司财物、形象、声誉严重受损者。 (2)占他人或公司财物,情节严重者。 (3)公司范围内私藏武器、弹药等违禁物品者。 (4)煽动、教唆他人怠工闹事者。 (5)制造、传播、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 (6)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致使公司利益受损者。 (7)在公司工作同时受雇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者。 (8)故意欺骗公司造成损失者。 (9)触犯国家法律者及治安管理条例者。 2.开除程序。 (1)公司开除员工须先调查核实犯错事实,详细写明开除员工的理由,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律就地免职,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部门报人事部备案。 (1)在公司内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公司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6日者。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11)散播有损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2)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10000元以上者。 (13)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第4章 附则 第12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3条 本制度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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