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 医疗卫生保健需求,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 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由自治区卫生厅、昌吉州卫生局及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卫生事 业发展及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分期分批公示。
一、全面实行价格公示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将 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实际执行价格、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 话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偿向患者提供服务价格、医疗费用的查询服务和 费用清单。
二、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用时,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医疗单位收费专用收据。 (一)由财务科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的内部管理,医院管理委员会制定专 人、专组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主动接受价格、卫生、 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的监督。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 实际执行价格超过政府最高限价、特殊材料不按规定加价率作价以及不执 行价格备案规定的;
2. 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3. 不按规定公示其主要服务项目实际执行价格的; 4.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财务科、医院管理委员会举报乱收费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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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需门诊量不超过专家门诊量 10%,住院特需床位数量占开放床位
数W 7%特需门诊量占总门诊量< 5%住院特需床位数量占开放床位数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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