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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禅城区)

2021-02-12 来源:爱问旅游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编号: 12 1.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颁发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无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核准;取得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 理办法》(建设部令71号,1999年10月15日发布,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三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1号,1999年10月15日发布,2001年7月4日修正)第四条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 5.审批条件 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一)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内丛事建筑活动。 (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的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根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二)至(七)款 (一)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 (五)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跟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7年3月3日省政府第八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和《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粤府[2000]34号)第五点 对未预交专项资金的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办理中标确认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得给予工程验收。 六、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2002年3月27日发布 建办监[2002]21号)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确保工程质量,决定从2002年5月1日起,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制度。 七、根据关于修改《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建[2007]152号)的《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 (一)实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登记制度,《诚信手册》由佛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建筑行业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市场行为、奖罚惩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记录。 (二)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情节严重的 八、根据市政府《转发切实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74号)第二点、第三点 凡在我市投资石油、化工、火电、核电、汽车制造、宝石加工、玩具、电镀、五金、蓄电池、纺织、建材、电子、制鞋、家具、皮革、冶金、有色行业、核设施、工业辐照、放射诊疗等行业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职业卫生评审。 建设主管部门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查原件,留复印件); 2、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文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组织设计); 3、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筑节能专项方案、专 6.申请资料 项安全技术方案等);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的合同书。施工企业确定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提交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还需要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如工程有分包的,须提交工程分包合同(原件); 5、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已委托监理的文件。监理企业确定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提交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原件); 6、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文件(详见市质监站、安监站办事指南); 7、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文件(银行出具不少于工程合同价30%的到位资金证明); 8、负责施工的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原件),安全考核合格证(原件)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监理员上岗证书(原件); 9、建设单位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 10、建设单位按规定签订的施工、监理《廉政责任书》;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佛山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备案表(属民用建筑工程的,还需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表); 13、建设单位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4、意外伤害保险交费凭证; 15、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表; 16、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有关凭证(原件); 1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资石油、化工、火电、核电、汽车制造、宝石加工、玩具、电镀、五金、蓄电池、纺织、建材、电子、制鞋、家具、皮革、冶金、有色行业、核设施、工业辐照、放射诊疗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书(原件);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建设局行政服务厅(佛山市禅城区富民路9号首层)、各区建设局行政服务窗口 佛山市建设局行政服务厅(佛山市禅城区富民路9号首层)、各区建设局行政服务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市建设局、各区建设局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或到市、区建设局网站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审批须提交的文件资料(本表第6点),向市建设局(区建设局)提出申请; 9.审批程序 2、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时限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3、对于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补正齐全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期限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0.审批时限 审批表格:有 下载(请到佛山市建设局网站Http://www.fsjw.gov.cn) 无 自受理之日起3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表 13.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机构: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筑业管理科:83879690; 受理投诉机构: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法制科 电话:83876229 否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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