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全体职工的生产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为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公司成立如下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组 员:各科室负责人、各基层单位(包括维抢修中心)负责人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张恒洋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
第四条 总经理对公司双重预防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 (四)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并负责最高等级风险管控;
(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六)将双重预防体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七)保障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所需资金和人力资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 (二)组织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动态管理;
(四)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在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指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重大情况;
(五)组织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考核;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分管设备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展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设备、设施方面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动态管理。
(二)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实施设备设施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设备设施方面双重预防体系工作的责任制考核和督促工作。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展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输油生产运行、调度方面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动态管理。
(二)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实施输油生产运行、调度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输油生产运行、调度方面双重预防体系工作的责任制考核和督促工作。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展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证双重预防体系实施与运行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落实情况。
(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其他分管副总经理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司双重预防体系负责。
第九条 安全监察科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
(二)参与双重预防体系的相关决策,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公
司其他机构、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三)具体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考核; (四)组织并参与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培训;
(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督促落实公司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技术科及其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双重预防体系工作中设备设施方面的相关决策,提出改进建议;
(二)督促落实设备设施方面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调度中心及其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双重预防体系工作中输油生产运行、调度方面的相关决策,提出改进建议;
(二)督促落实输油生产运行、调度方面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其他科室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科室、本岗位职责,
履行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班组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班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监督从业人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和培训;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岗位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对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本岗位风险点排查、危险源辨识,落实管控措施;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 (四)参加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和培训;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双重预防体系培训管理要求
(一)公司应当每年将双重预防体系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公司全体职工熟练掌握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二)安全监察科负责制定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要结合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公司全员每年要参加不少于2学时的双重预防体系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双重预防体系的主要内容;
2.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方法; 3.公司双重预防体系管理制度; 4.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其级别; 5.公司存在的隐患及其管理措施; 6.双重预防体系更新后的内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培训内容。
(四)双重预防体系培训要有课件、签到表等培训记录并计入个人培训档案。
(五)双重预防体系培训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考核,80分为及格。培训结束后,要有培训效果评价。同时,采取随机抽查公司全员掌握双重预防体系的熟练程度。
参加双重预防体系考试不及格者,扣除当月20%安全责任奖或者40%安全管理责任津贴。
根据抽查结果,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扣除被抽查者当月20%安全责任奖,同时取消被抽查者所在单位当年安全生产先进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双重预防体系的运行与更新
(一)公司全体人员要严格履行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岗位职责,有权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和岗位实际,对公司双重预防体系运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公司每年10月份组织各科室、场站对公司双重预防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评审,评审要有记录。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更新、完善,保证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双重预防体系更新、完善要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1.法规、标准、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增加、修订;
2.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者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3.公司组织机构、生产情况、安全管理机制等发生重大调整; 4.新增加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安全生产隐患; 5.各级专家检查等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意见;
6.公司全体职工针对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公司每年在更新、完善双重预防体系前,第(二)条中所列各项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并严重影响公司双重预防体系有效
运行的,公司应该及时对双重预防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六条 双重预防体系运行考核
(一)安全监察科是公司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科室、单位履行双重预防体系职责进行考核:
1.岗位职工未参与本岗位风险点排查与危险源辨识的,扣除当月20%安全奖;
2.未按照公司双重预防体系的职责要求,履行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扣除当月20%安全奖;
3.不按照要求组织或者参加双重预防体系培训的,扣除责任人当月20%安全奖;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不立即报告的,扣除责任人当月30%安全奖;
5.由于设备设施变更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更的,相关科室未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完善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内容并履行相关职责的,扣除相关科室及单位责任人当月20%安全奖。
(二)公司每年定期针对双重预防体系的相关内容各科室、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应在当月安全奖考核结果中,考核内容包括:
1.公司双重预防体系中风险点的数量及分布,各类隐患的数
量及分布、主要风险管控措施等内容。
2.双重预防体系的履职情况。 3.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三)考核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考核要有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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