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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22-01-02 来源:爱问旅游网
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本文首先从金融监管的含义、目的、内容等方面对其作出初步了解,进而引出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其作出分析,最后针对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 问题 对策

【绪论】改革开放以来,金融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当我国加入WTO后,促使国内金融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基础差、问题多、压力大,成为中国金融业不容回避的现实,进而使得我国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对我国金融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剖析,以及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对提高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要解决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这一问题,我认为首先要弄懂何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实施监管的目:(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

通过上面对金融监管的初步了解,下面将提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作出分析:

一、对金融监管的目标认识模糊。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 有其特定的具体目标,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为己任。而在中国, 由于银行的主体均为国家所有, 存款人如同信任政府一样,不怀疑银行的支付能力, 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健经营表面上看来并不是一个现实的突出问题。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目标, 是通过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确保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贯彻落实。因此, 在中国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认识模糊, 直接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 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 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 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 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 自我监管能力极低, 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 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 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 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 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 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 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三、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担监管本身并不是要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实际上,市场的规则就是优胜劣汰,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通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判断、化解,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迅猛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已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

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果有金融监管所要求的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高等教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员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人员不多等;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五、金融监管的对象基础不完善,突出的问题是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界定及其内部控制。在业务范围界定上,目前实际情况是混业经营,表现在:银行不仅仅从事传统的存活业务,还经办信托,证券及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除从事保险业务外,还从事信贷和证券业务;信托投资公司由银行出资兴办,从事各种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实行混业经营一方面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从管理层次上围绕经营目标来堵塞漏洞,而中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相当落后,制度上也不完善,漏洞和操作失误时常出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较大。

六、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针对以上金融监管问题,下面将提出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绩效的对策:

一、统一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认识, 积极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金融监管的目标在同的经济、金融发展阶段是不相同的。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 联系着千家万户, 金融业的经营状况影响着国家的宏观利益和企业的利益, 具有广泛性、渗透性、全局性和公共性。金融业又不同于一般企业,主要依靠负债经营, 是用公众的钱办公众的事, 客户信用状况不好或者经济情况不确定因素, 都会影响金融业的安全运行。中国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 金融业本身的运行行为不规范, 金融运行的环境也不宽松, 金融监管目标应选择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调整银行业内部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维护公共利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同于货币政策目标, 不应过分强调金融监管为货币政策服务。

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首先,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近期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等金融案例中,假如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或许可以避免,某些银行或许不致倒闭,即使是由其它原因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同样如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既有政策性、行政干预、市场变化等原因,也有自身经营治理不善的原因。其自身经营治理中的问题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其次,深化独立监管理念和风险意识。政府行为进一步规范。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为金融机构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独立经营,按市场规则办事。增强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行业自律组织机构,实行行业自律。还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三、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在监管现代化程度高,传统金融业务与网络金融业务并存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公司时就会出现困难,使监管就会显得力不从心,甚至陷入无从入手境地。面对网络金融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金融新产品和创新金融服务项目,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从业资格,培养职业荣誉感;加大对网络监管技术研究资金的投入;强化对监管从业人员的培训,适时调整培训内容;大量引进既懂计算机又熟悉金融监管业务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严格实行金融分业管理, 科学界定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是一些工业化国家在建立现代金融制度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中国, 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 不仅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而且是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因此, 分业管理和经营应是中国金融管理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要确保银行稳健、维护存款者利益、强调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中央银行要按照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的要求, 严格界定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重复发生。我国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监管当局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在以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实行功能型监管。

五、加强金融建管法制建设。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于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依、有法难依的问

题。此外根据已建立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六、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面越来越大。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它们防范风险、稳健经营,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们的金融监管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就必须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了解、认真、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参考文献:

【1】蓝文兴 胡余平 《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吴强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3】曾昭熹 《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研究》

【4】谢增栋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5】徐燕 《中国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当代中国经济结课论文

姓名:董 之 祥

学号:089114200

班级:经济08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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