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确保检验检疫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方面的规定及检验检疫系统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部和上级单位核拨的财政资金、按规定不上缴中央预算和财政专户的其他各项收入形成的资金以及按规定进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预算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安排和执行财政预算~加强预算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条 单位的全部预算资金活动必须在已报批了的实有资金账户或零余额账户内反映~严禁单位私设银行账户和小金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单位机关,含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各分支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及自有资金使用预算。预算按照行政收支
和事业收支分别编制。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捐赠、拨入的款项以及国有资产收入及其相应支出也应编入年度预算。事业收支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禁赤字预算。
第七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相关人员做好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编制必须紧密结合事业发展计划、工作职责和任务~按照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和某单位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实事求是的反映部门年度工作经费需求情况~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前瞻性。
第八条 单位全部收支均应按照规定编制预算~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支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由各分支局分别编制上报。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中央财政预算申报规模~优先保证重点支出~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要符合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要符合项目支出管理有关规定,要与单位财力相适应。各单位在编报预算“一上”时~除特殊情况和基本建设项目外~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应控制在某单位规定的预算规模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规模申报预算的~编报前需经某单位同意。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大结余资金清理和统筹使用力度~做到预算申报与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在编制预算时~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
金~结余资金不足部分申请中央财政预算,有专项结余的单位~安排延续项目要先使用专项结余~结合专项结余情况提出经费需求,新增的项目支出~要优先动用净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 为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局行政事业单位所需检验检疫设施基本建设、房屋的大型维修、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的购置进行统一审核编制预算。其中仪器设备购置,包括办公信息化及系统网络维护,、实验室建设、科研课题等项目预算由某单位科技处负责接受申报并组织技术中心、卫保中心、办公室、科技委审核编制,交通工具购置由财务处接受申报并审核编制,基本
建设及房屋的大型维修改造由财务处接受申报并审核编制。疫情疫病监测、农兽药残监测、口岸疾病预防及外来生物防治等项目预算由某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编制~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分支机构及事业单位所需经费~财务处审核后~告知相关单位编入其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须根据各单位年度工作需要和有关要求编制~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填制项目申报书。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编制预算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大型维修项目在上报预算之前~应报大型修缮项目立项报告及明细维修方案。未按要求办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不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的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改扩建、大型修缮以及环境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均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建设单位应
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及投资额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建立申报项目信息库。某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及部门编制的预算应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项目预算原则上在项目库中产生。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财务处根据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排序情况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
第三章 预算审批
第十五条 某单位预算审批实行“二上二下”制。各单位根据当年工作任务申报预算~财务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全局年度预算安排方案~报经局党组审定后上报,预算“一上”,。国家质检总局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后~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报局领导同意后~各单位根据调整后数据编制“二上”预
算。财务处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预算批复正式文件,“二下”,后十五日内~将预算批复给各单位。
某单位内部,含办事处,预算审批实行“二上一下”制。各单位根据当年工作任务申报预算,“一上”,~财务处审核后~结合资金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方案~报局务会审定后下达年度预算,“一下”,。预算下达后~有项目经费安排的部门应在15日内向财务部门报送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具体列明开支内容和用款时间,“二上”,~作为财务开支和报账审核依据。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规范预算追加行为~年度预算下达后~某单位财务处原则上不受理各单位临时提出的经费要求。确因检验检疫工作变化需取消项目或对原项目内容需进行调整的~使用部门应提出项目调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在未批复前~原项目经费停止使用。对因项目调整需增加的经费原则上在每个项目种类预算中调剂解决~超出规定使用范围和资金限额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如发生突发事件~某单位财务处应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经费需求进行审核~并按某单位资金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在年度预留的突发事件准备金中安排~数额大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追加经费申请。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局务会审批。财务处按审批后的预算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年度内因超收所需增加的成本性支出超出超收分成额度的应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预算。严格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开支范围~不得相互串用。基本支出应保证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其中国家规定了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应严格执行。项目支出要严格按批准的内容、用途和范围使用~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开支用途、扩大使用范围~更不得发生截留、挪用作他用等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在坚持财
政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力求预算在执行进度上达到均衡~避免出现“突击花钱”现象。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资金~避免违规开支~确保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财务处按照预算安排和制度规定审核经费支出~并按支出科目和使用部门进行核算和统计~按月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各种款项的支付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发生如下情况财务部门应拒绝受理:
,一,没有预算安排或超出预算安排数额的,
,二,随意变更或挤占项目经费~超出项目使用范围的, ,三,没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
,四,预算经费使用不合理~没有实效~管理存在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按照有关职能管理处室的意见并根据其项目完成进度及完成工作质量支付~对暂停项目财务部门应停止支付费用~待有关部门通知后~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资金如有结余~财务处全额收回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处理~使用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已动用的从该部门公用经费中扣减。取消项目的资金照此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预算安排中的公用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个支出细目中调剂使用~
但对中央、国家政策、财政制度及国家质检总局有明确规定和支付标准的必须严格管理~控制在预算之内。各独立核算单位当年公用经费支出超出预算安排的部分自行解决~某单位机关,含办事处,当年公用经费支出超出预算安排的部分在下年度预算支出中扣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须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建立资金使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控制度~掌握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对本单位预算资金的安全及使用效果负责。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预算执行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控制。
第二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做好预算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建立项目支出绩效考核机制~每年上半年由某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考核工作。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下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下年度预算不予安排~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国家刑律的依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处对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限内进行整改~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某单位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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