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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抽检实施办法试行

2023-06-18 来源:爱问旅游网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规范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以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监督抽检的对象为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所使用的重要原材料(含成品及半成品,下同),主要包括水泥、钢材、沥青、橡胶支座、锚具、土工合成材料、管材等。

第三条 工程参建各方应从源头把好原材料质量关,禁止“三无”(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无生产许可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进入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验证、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对每批次材料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使用情况一览表”(附表一),监理单位对原材料登记情况进行复核,并由建设单位汇总后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使用情况汇总表”(附表二),每两个月上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各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将重要原材料登记表作为质检资料编入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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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可根据各项目上报的材料登记备案资料,综合工程进展情况、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前期抽检材料质量波动情况来确定具体抽检范围、制定抽检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抽检工作。原则上每项目每年抽检不少于3次。

材料抽检工作也可结合在建项目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进行。 第五条 抽检工作以工地现场取样为主,所抽样品为已完成采购进场手续、正在或准备施工使用的材料,并同时提供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取样现场应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抽检登记表”(附表三),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见证签认。抽检样品应一式两份,一份送检,另一份留样,留样样品应至少保留三个月。

抽样人负责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存、编号,并送具备相应行业资质和计量认证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第六条 质监站应及时将抽检结果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质监站。

第七条 工程参建各方应对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密切配合。材料抽检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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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地市质监站应每半年将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情况上报省质监站,省质监站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整理并定期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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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在建工程原重要材料使用情况一览表

工程名称: 标段号:

施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重要原材料 名称、规格 批次 进场时间 数量 生产厂家 使用 部位 施工单位:(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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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使用情况汇总表

工程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标段 施工单位 重要原材料 名称、规格 批次 进场时间 数量 生产厂家 使用 部位 建设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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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在建工程原重要材料抽检登记表

现场取样记录单 项目名称: 标段及施工单位: 样品名称、规格型号及批次: 1. 2. 3. 施工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样品名称及检测项目: 1. 2. 3. 建设单位代表: 送样人: 送 检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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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代表: 取样人: 取样日期: 送样编号: 检测单位: 送样日期: 注:1.本表由质监站保存;2.不同标段应单独填写,如一个标段内抽检材料较多,可分多页填写;2.取样人在现场填写检测项目,并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3.检测结果出来之前,送检信息对参建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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