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收支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税[2017]28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5.15 【实施日期】201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税〔2017〕287号)
省直政法机关:
《辽宁省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5日
辽宁省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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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收支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省直政法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政法机关是指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及所属预算单位。
第二条 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票据、预算收支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省直政法机关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政法机关依法依规取得的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
(一)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公民出入境证件工本费、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抚顺战犯管理所门票收入、罚没款和没收涉案财物的 2 / 3
变价收入(统称罚没收入,下同)、其他收入等。
(二)省法院:诉讼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三)省检察院: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四)省司法厅:司法考试考务费、公证费、房屋出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五)省监狱管理局:房屋出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六)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房屋出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条 省直政法机关应当规范处置罚没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等管理制度,不得与部门利益挂钩,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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