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施工方法概述
根据设计图纸提供和本工程的实际特点,本工程旧混凝土路面拆除部分采用机械拆除方式进行。
3。1.2 施工总体安排
根据设计图纸,本工程拆除部分包括拆除砖、石砌体;拆除路灯;拆除旧路(包括水泥砼路面面层、沥青砼和沥青碎石面层、联结层、人行道板面层、道牙);拆除房屋建筑物(砖混);拆除房屋建筑物(钢筋砼);拆除地下雨水、污水、给水管道等项目.其中拆除旧路面的工程量较大,总体积为2546m3。
施工前对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各类现有建筑物、障碍物和设施的位置情况,进行现场核对和补充调查,如发现与图纸不符,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核查.
除了图纸中示明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外,不得拆除迁移任何现有建筑物和设施,如果用地范围附近的现有建筑物和设施,由于位置关系必须拆除迁移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根据施工需要,分期分批进行场地清理工作。
在现有建筑物、障碍物和设施附近进行挖掘、拆除等施工作业时,在可能情况下邀请产权方派人员到场。
场地清理留下的坑穴,用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材料回填,并压实到周围同样的密实度。
对外露的检查井,消防栓等应在图纸上标明,避免埋没和堵塞。
场地清理后,应将场地修整(含必要的翻松)、铺平,并压实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后,报监理工程师检验,如压实度确难以达到时,最低应达到能保证其上的填方符合设计规定压实度的要求。
场地清理压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标高,并将填挖断面和土石方调配图提交监理工程师核签后,方能进行路基挖方.
3.1.3 施工工序及工艺流程程: 本部分工艺流程如下:
拆除房屋建筑物→ 拆除路灯→ 拆除砖、石砌体→拆除旧路(包括水泥砼路面面层、沥青砼和沥青碎石面层、联结层、人行道板面层、道牙)→拆除地下雨水、污水、给水管道。
1.清除
(1)除按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要保留的植被和保留物外,在道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树木、树墩、树根、灌木、围墙和垃圾应予清除运走。其中胸径大于15cm的树木,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的长度锯成树段,在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2)原地面的表土、草皮,应按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所示的深度和范围清除,并运到指定地点备用或废弃。
2.拆除
(1)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过因施工影响必须拆除迁移的建筑物、障碍物和设施,根据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拆除。 (2)对原有道路、路面、人行道、缘石等拆除,在作出监理工程师满意的安排后进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原有结构的下部结
构应拆除到天然地面以下50cm.如其整个或部分处于本合同工程新建结构物的界限之内时,则应拆除到使新结构物施工不受影响的范围内。 (3)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周围其他建筑物、设施进行保护,以免损坏。
3.掘除
道路用地范围以内所有的树墩、树根、竹根和其它有机物都必须彻底掘除.道路用地范围内的树墩、竹根、树根应挖到地面30cm以下深度。在路基范围内,路床面标高高出原地面小于1m的区域内,所有树墩、树根、竹根和其它有机杂质都必须清除到路床面标高以下至少1m;路床面标高高出地面1m以上的区域,树墩、树根和竹根应清除至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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