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培训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 邮箱(*):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 家庭电话(*): 手机(*): 邮箱(*):
上述加*内容为必填内容。
一、协议依据
鉴于:1. 乙方热爱足球并有志于从事足球相关活动,甲方能够为乙方提供专业的足球培训及教育,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培训及教育;
2. 甲方为培训、教育乙方已经并即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甲方同意乙方不予支付培训费用,乙方对此知晓并认可;
3.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系经过深思熟虑并与其监护人共同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甲方不存在任何引诱、诱导乙方签约的情形;
4. 乙方监护人完全知晓并认可本协议所有内容并承诺对于本协议项下乙方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 本协议具有为甲方或其相关公司获取商业利益的法律属性。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FIFA规则、CAS规则及判例以及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具体实际以及足球运动的特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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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期限
1.本协议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协议。
2.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_日起至 _年 _月 日止。
3.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乙方年满十六周岁,若乙方有志于成为职业球员且甲方认为乙方具备发展潜质的,则:
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无条件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签署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工作合同》;
2)签署程序如下:乙方应当于其十六周岁生日当天即签署完毕《工作合同》并将签署版的《工作合同》交由甲方;
3)若乙方拒绝签署《工作合同》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与除甲方及或其指定第三方之外任意第三方签署《工作合同》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该等损害赔偿金或者以人民币_20_万元/年为基数,乘以乙方在甲方处培训的年数(不足半年按照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再乘以10倍,计算方式为损害赔偿金数额=__20_万元/年*培训年数*10;或者以当年度国内普遍公认的乙方转会的市场价值;或者按照国内媒体公开报道的转会市场排名前三位的球员转会价格的平均值计算(三者中取高者,甲方对此有选择权),乙方监护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培训内容和保障
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拥有乙方100%的所有权、管理权以及注册权。
2.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如下一项或多项培训内容及或相关保障,所涉费用由均甲方承担:
1)甲方为乙方安排一定的训练及或比赛; 2)甲方为乙方安排具备资质的教练员;
3)甲方为乙方提供训练基地、训练设施、器材及或设备;
4)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定的训练、比赛的服装、器材、装备和用品;
5)根据实际情况,甲方有权(但无义务)为乙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及或其他保险;
6)根据实际情况,甲方有权(但无义务)聘用技术顾问、队医、理疗师、营养师、心理辅导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乙方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及或服务。
3.若乙方达到中国足协规定的条件并且甲方认为有必要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注册为甲方的业余球员并为乙方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及注册、备案等手续,乙方及其监护人承诺无条件予以配合。
4.若乙方达到中国足协规定的条件并且甲方认为有必要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发展为甲方的梯队球员并安排乙方的训练、比赛活动,乙方及其监护人承诺无条件予以配合。
5.若甲方认为乙方具备发展潜力的,甲方将为乙方安排至国内外足球俱乐部参加培训,但在其他俱乐部培训期间,乙方仍属于甲方的注册球员,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培训协议》及或其他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相抵触的协议,亦不得注册为其他第三方的球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该等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或者以人民币_20_万元/年为基数,乘以乙方在甲方处培训的年数(不足半年按照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再乘以10倍,计算方式为损害赔偿金数额=_20_万元/年*培训年数*10;或者以当年度国内普遍公认的乙方转会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国内媒体公开报道的转会市场排名前三位的球员转会价格的平均值计算(三者中取高者,甲方对此有选择权),乙方监护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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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的培训期包括竞赛准备期和完整赛季。
2.乙方的每日培训时间及每周培训时间由甲方安排,以不影响乙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为前提,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遵守。
五、责任承担
甲方为乙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乙方处于甲方管理、控制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受到损害或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外,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所有后果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承担;非处于甲方控制、管理期间的责任与甲方无涉,由乙方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义务与纪律 1、乙方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2)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中超委员会、中超联赛等)现有及随时更新的章程、规程、道德条例、规定及各项决议;
(3)遵守甲方现有及更新后通知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甲方其他合理的要求; (4)遵守职业道德,发扬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赛原则,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声誉; (5)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竞技状态,最大限度地发挥体能和技能水平;
(6)按照甲方的要求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相关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及质量标准;
(7)休假或参加国家队等甲方批准的其他比赛结束后,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回甲方报道并参加甲方安排的训练、比赛;
(8)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社会公益、球迷服务、媒体宣传、赞助服务等活动;
(9)接受甲方安排的所有医疗检查、身体监测、防疫注射、预防措施、伤病治疗,及时向甲方报告自身的伤病情况及康复状况;
(10)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安排的为公司、企业文化宣传、商业广告、品牌形象代言及对广告品牌的宣传、出席、参加甲方安排的训练、比赛、广告、宣传、推广等各项活动时,必须使用甲方指定和发放的服装及装备;
(11)外出集训、比赛等,服从甲方的食宿、交通安排;
(12)参加非甲方安排的媒体采访、商业宣传和其他活动,必须经过甲方书面批准;
(13)入选各级国家队时,在得到甲方通知并认可的情况下,参加国家队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活动; (14)为保证比赛的顺利,全体球队人员在正式比赛之前的两天必须在甲方指定地点集中食宿封闭住训;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除非教练组作出基于全队的另行安排;
(15)比赛时,全队必须从集中地统一出发,比赛后必须统一返回。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除非教练组作出基于全队的另行安排; (16)服装及装备管理制度:
a、乙方必须根据规定穿着甲方统一提供的服装参加甲方安排的活动;
b、除球队装备除发到个人的以外,其它装备全部实行集中管理。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遗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2、乙方纪律:
(1)尊重队友、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工作人员,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服从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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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员的判罚;
(2)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甲方的内部情况、信息、训练及比赛安排或关于俱乐部的所有未对外公开、公布的信息;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组织、媒体或个人披露、泄露甲方的前述信息;未经甲方事先授权,乙方在接受采访时不得涉及甲方管理规定、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包括专业人员的安排)等事项,更不允许披露属于甲方在经营管理、人事安排上正处于保密状态的事项,不得发表或暗示任何对甲方股东、领导及经营管理不满的言论,该条约定在本协议解除或届满后仍有效; (3)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引入任何与甲方无关的产品或产品标志;
(4)不得服用国际足联或国际反兴奋剂机构规定的违禁药品或违反兴奋剂检测规定,否则构成根本违约,如涉及到行政或其他相关机构处罚的,由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有碍本协议执行的协议,不得与第三方建立书面或事实上的工作、培训或其他法律关系,不得至第三方参加培训、试训及或其他类似活动,否则构成根本违约;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参加非甲方安排的媒体采访、商业宣传和推广活动;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代表第三方比赛、参加第三方的训练或参加任何具有潜在危险性的活动,因此造成的伤病,由乙方自己支付一切医疗费用;造成严重伤病不能从事足球训练、比赛的,构成根本违约;
(8)不得参与假球、赌球、消极比赛或任何违背职业道德,有损甲方声誉的活动,否则构成根本违约;
(9)不得发表攻击甲方、其他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公开言论;
(10)乙方不服从甲方指定的主教练的安排,顶撞教练,擅自不参加训练、比赛或消极比赛的,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必要的罚款(或违约金)、停训、停赛等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使甲方声誉受损的,构成根本违约;
(11)乙方不得发生辱骂、打架或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若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采取罚款(或违约金)、停训、停赛等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使甲方名誉受损的,构成根本违约;
(12)乙方应当有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得存在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 (13)如乙方受到刑事处罚,即为根本违约;
(14)乙方出现伤病等情况,若该等情况发生在比赛、训练及或甲方安排的其他活动中,乙方应当第一时间向教练报告,经教练许可,甲方安排队医对乙方进行治疗,未经教练许可擅自离开比赛、训练或活动场地,及或不按照教练要求参加训练的,视为乙方构成违约;若该等情况发生在比赛、训练或甲方安排的其他活动之外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家、在其他场所等),乙方应当第一时间通知队医,并按照队医的要求前往指定的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并保存相关病例记录。若未通知队医的,或未按要求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擅自以生病未借口不参加球队训练、比赛及或其他活动的,视为乙方违约。前述情况,每个赛季(每年度)内若累计发生三次或以上的,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15)乙方未经甲方队医同意,不可擅自使用各类药物;
(16)为避免嫌疑,乙方不得涉及国内、外足球赛事的竞猜和相关彩票的买卖活动;
(17)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职业足球以外的任何贸易、商业或职业。
3. 乙方构成本条所约定的根本违约的或违反本条任意约定三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以此作为提前终止协议的正当理由,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该等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或者以人民币_20_万元/年为基数,乘以乙方在甲方处培训的年数(不足半年按照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再乘以10倍,计算方式为损害赔偿金数额=_20_万元/年*培训年数*10;或者以当年度国内普遍公认的乙方转会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国内媒体公开报道的转会市场排名前三位的球员转会价格的平均值计算(三者中取高者,甲方对此有选择权),乙方监护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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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约、违纪处罚:
(1)乙方违反上述纪律,甲方将根据性质和情节并依照甲方相应规定予以处分。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中的具体条款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每次违约,做出相应的处罚;
(2)由于乙方在比赛中的暴力行为或非体育道德行为所受到的红牌或停赛处罚等,涉及被处以罚款时,罚款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严重违纪,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触及解约条款时,将被解除本协议并确认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甲方损害赔偿金。
七、协议的变更、续约、解除、终止
1.本协议的约定均系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若本协议所依据的规则、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当协商对本协议相关条款予以变更,但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2.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意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内容。 3.本协议届满后,乙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的约定。
4.若发生以下情形,甲方可书面通知(以电邮或邮寄方式)乙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
1)甲方认为乙方不具备成为职业球员的发展潜质;
2)乙方发生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导致甲方有权提前解约的情形的; 3)出现伤病致使甲方认为其不能参加或严重影响训练和比赛的;
4)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体育精神,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5)存在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公序良俗的情形,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未依据甲方的要求做任何补救措施的;
6)被依法追究任何行政、刑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甲方如已与第三方签订广告或商品开发的协议,则本协议延续至该广告或商品开发协议终止之日,除非乙方已与甲方签署《工作合同》。
6.鉴于甲方为培训、训练乙方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及财力,故在本合同期限及延续期限内,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当支付甲方损害赔偿金,该等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或者以人民币_20_万元/年为基数,乘以乙方在甲方处培训的年数(不足半年按照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再乘以10倍,计算方式为损害赔偿金数额=_20_万元/年*培训年数*10;或者以当年度国内普遍公认的乙方转会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国内媒体公开报道的转会市场排名前三位的球员转会价格的平均值计算(三者中取高者,甲方对此有选择权),乙方监护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转会
1. 甲方有权在协议期内将乙方转会至第三方俱乐部,乙方必须同意转会,否则构成乙方无正当理由解约。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参与乙方转会的谈判并从新俱乐部处获得相关的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补偿、联合机制补偿等)。
2.乙方转会至第三方俱乐部的,本协议终止。
九、培训补偿及联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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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适用FIFA以及中国足协关于培训补偿以及联合补偿的规定,在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获得培训补偿及联合补偿,乙方应当无条件履行必要的配合及协助义务。
十、肖像权使用约定
1.鉴于本协议具有商业属性,故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权,并使用乙方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开发活动。
2.乙方同意甲方在宣传推广甲方或其赞助商、战略合作方的活动、广告宣传及社会公益活动中,可以无偿使用乙方肖像,并予以积极配合。
3.乙方使用本人肖像为他人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甲方上交毛收入的50%。 4.乙方同意甲方及其赞助商、战略合作方使用乙方肖像进行系列商品开发。
十一、保密
1.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不得擅自披露协议内容。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为协议备案之目的,向中国足球协会披露的; (2)向相应争议处理机构披露的;
(3)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向该部门披露的; (4)依据法律、法规及足球协会规章的要求披露的。 2.本保密义务不因协议的变更、终止而解除。
3.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每违反一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即便乙方违约时已不是甲方队员。
十二、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首部所列各方地址、联系方式即为甲乙双方及或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合法、有效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如果任意一方的地址、联系方式发送变更的,应于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通知被送达至原地址及或联系人时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十三、争议处理
1.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甲乙任意一方均可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争议事由涉及转会或租借至国外俱乐部的,任意一方均可向FIFA,任意一方均可向FIFA申请仲裁,对于FIFA的裁决不服的,可提交CAS(洛桑)。争议首先使用中国足协相关规则,其次适用FIFA规则、CAS规则或判例,前述规则均未有相关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在出现任何争议的情况下,都不得向属地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
1.乙方承诺,乙方签署本协议之前已通过甲方指定医疗机构的全面体格检查并经甲方确认。 2.本协议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第叁份、第肆份在运动员年度注册时分别提交会员协会及中国足协备案。肆份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其与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均为本协议的附件。 4.《工作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甲方的《球队员工守则》以及定期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附件和本工作合同一并签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工作合同时,乙方经仔细阅读甲方《球队员工守则》,已确认对于守则中的所有条款,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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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限制球员权利的条款予以充分注意及了解,并同意全部遵照执行。 6.本协议的变更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报会员协会或中国足协备案。
7.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均为独立及可分割之条款,如有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时,均不影响其它任何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强制性。 8.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相关规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供签署)
甲方: 代表签章:
签署时间: 签署地:
乙方: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监护人: 签字:
签署时间: 月 日年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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