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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

2021-07-04 来源:爱问旅游网
2019年第5期(总第140期)

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No􀆰5 2019(SumNo􀆰140)

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ꎬ太原030006)

摘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质上是一个支付托管平台ꎬ由支付行为和支付机构两个部分组成ꎬ拥有大量的客户、沉淀资金、客户信息ꎬ关乎着国家的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客户权益保护ꎮ保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安全退出ꎬ是保护客户资金、隐私安全的必经之路ꎬ是维护国家稳定金融秩序的必然要求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包括第三方支付行为的终止和支付机构的退出两个方面ꎬ我国法律对于终止第三方支付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ꎬ但对于客户权益保障方案等缺乏具体的规定ꎻ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ꎬ仅指出适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ꎬ忽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特殊性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ꎻ支付机构ꎻ市场退出ꎻ客户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9)05-0078-06

  根据中国报告网发布的«2019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分析报告———产业规模现状与发展规划趋势»显示ꎬ2018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200万亿元人民币ꎬ同比增长44.3%ꎬ预计2022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或将达到388.6万亿元人民币ꎮ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大致形成由支付宝、中国银联、财付通、快钱、汇付天下等巨头为主导ꎬ243家支付机构并存的市场竞争格局ꎮ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激烈ꎬ同时ꎬ随着监管政策趋严ꎬ对于没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简称支付牌照)而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跑路”等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ꎬ现阶段ꎬ我国人民银行大规模开展清牌行动ꎬ并且支付牌照的更换第四轮已经结束ꎬ不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面临市场退出ꎬ但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机制并不完善ꎬ对客户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ꎮ由于第三方支付用户众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ꎬ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机制的完善ꎬ可以减少历史遗留问题发生ꎬ保障我国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1]ꎮ

宋方明ꎬ王 成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实质及流程

有交易痕迹的一种交易模式ꎬ独立主体即第三方支付机构[2]ꎮ第三方支付随着网购的兴起而壮大ꎬ顾客将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交易模式ꎬ指交易双方为了保证交易安全ꎬ通过另一独立主体进行资金结算ꎬ并保

资金转移给独立主体ꎬ商户放心进行发货ꎬ顾客收到货无异议后ꎬ独立主体将资金打给商户ꎬ有效地避免了交易欺诈等行为的发生ꎬ实现了交易安全ꎮ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社会生活中的支出项进行整理ꎬ统一用一种支付

收稿日期:2019-04-26

基金项目:山西省社科联2018-2019年度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山西生态环境恶化的法律回应路径选

择”的阶段性成果(SSKLZDKT2018031)

作者简介:宋方明(1981-)ꎬ男ꎬ山西太原人ꎬ讲师ꎬ法学博士ꎬ硕士研究生导师ꎻ王成(1995-)ꎬ男ꎬ河南

驻马店人ꎬ2018级法学硕士研究生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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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交易ꎬ减少了现金的支出、缩短了距离ꎬ实现了交易的便捷性ꎮ在第三方支付过程中ꎬ顾客与独立主体之间为保管合同关系ꎬ独立主体与商户之间是保证关系ꎬ商户与顾客之间是买卖关系[3]ꎮ第三方支付的过程为:(1)消费者在网上商店购买商品ꎬ即通常意义上的下单ꎻ(2)消费者有限的选择支付结算方式进行付款ꎻ(3)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用户的付款请求ꎬ向网联请求支付ꎻ(4)网联将请求信息传递给银行ꎻ(5)银行通知网联付款成功ꎻ(6)网联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成功ꎻ(7)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商户付款成功ꎻ(8)商户向顾客发货ꎻ(9)顾客收到货物后ꎬ通知平台进行结算或者不通知平台进行结算并且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ꎬ10日后ꎬ平台自动向商户付款ꎻ(10)商户可以在顾客收货10日后没有任何异议且仍不结算的情况下ꎬ请求平台进行结算ꎮ在这个支付过程中ꎬ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中间人ꎬ可以有效地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ꎬ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决定资金的去向ꎮ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现状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ꎬ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需要支付牌照ꎬ且公司的经营业务中包括第三方支付业务ꎬ则该公司可以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ꎮ我国«支付管理办法»中对于支付行为的终止条件和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ꎬ都作出了规定ꎬ如果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ꎬ在其支付牌照自愿申请注销或者因违法经营等被吊销后ꎬ虽然第三方支付行为被依法终止ꎬ但该公司可以通过改变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等形式而继续存在ꎬ这里也涉及对于客户备付资金返还、客户权益保护的问题ꎬ即支付行为的市场退出ꎻ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牌照自愿申请注销、因违法经营等被吊销后ꎬ在正常运营期间申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ꎬ导致该法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ꎬ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ꎬ即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ꎮ因此ꎬ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包括两个方面ꎬ即支付业务的市场退出和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ꎮ

由于支付牌照是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核心ꎬ中国人民银行自2011年颁发首张支付牌照ꎬ截止到2018年12月份ꎬ共颁发了271张支付牌照ꎮ在过去的几年ꎬ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蓬勃发展ꎬ但支付机构众多、良莠不齐ꎬ严重威胁了客户权益和我国金融安全ꎬ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加紧对于市场中支付牌照的控制ꎬ坚持“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ꎬ通过对不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给予注销或不予续展支付牌照、清理未获批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方式ꎬ来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管理ꎬ使第三方支付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客户ꎮ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风险专项整治等措施来实现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ꎬ取得了显著的成效ꎬ截止到2018年12月份ꎬ共计28张支付牌照被注销ꎬ其中10家机构由于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原因ꎬ被要求合并ꎻ有一家机构自愿申请注销ꎻ其中3家机构由于存在大量挪用客户备付金等重大违规行为被注销ꎻ共14家机构由于违反续展规定ꎬ存在违法行为ꎬ被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而导致注销ꎮ被注销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ꎬ其中有两家通过破产方式实现退出ꎬ有10家通过合并方式退出ꎬ有16家通过变更业务范围等方式实现退出ꎮ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一般企业退出区别

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ꎬ根据«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ꎬ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与一般企业相同ꎬ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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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ꎮ根据相关法律ꎬ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解散、依法被撤销ꎬ适用«公司法»的规定ꎬ先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行组成清算组ꎬ如逾期未成立等法定情形的出现ꎬ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ꎻ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的规定ꎬ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符合破产事宜时ꎬ债权人或者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ꎬ组成债权人会议ꎬ来完成市场退出程序ꎮ对于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ꎬ我国法律对于一般企业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适用的法律相同ꎮ

的市场退出与一般企业相比也具有法律关系众多、复杂等特殊性[4]ꎮ一般企业的退出程序注重对于职工、债权人权益的保护[5]ꎮ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与一般企业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ꎬ对于清算组、债权人会户所有ꎬ支付机构仅有保管权ꎬ应当优先保护客户备付资金的返还ꎬ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并不能直接适用对于一般企业的规定ꎮ

(四)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退出区别

议中也不会有客户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出现ꎬ极不利于客户的备付资金及隐私信息的保护ꎬ且备付资金属于客

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客户数量基数大、备付资金沉淀多、客户信息累积众的特点ꎬ第三方支付机构

由于商业银行的准入和退出对于存款人的权益保护和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ꎬ其市场退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ꎬ商业银行在出现解散事由并经批准后ꎬ因吊销经营业务许可证被撤销ꎬ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ꎬ且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市场运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都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ꎻ商业银行出现破产事由并经同意后ꎬ由人民法院宣布宣告破产ꎬ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成立清算组ꎬ依法制定相关的方案并监督其实施[6]ꎮ由于商业银行是资金的集散地、是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渠道ꎬ对于我国金融秩序和社主管商业银行的全过程ꎬ监管力度大ꎬ效率高ꎮ

在银行进行存款的行为较为类似ꎬ但第三方支付仅是一个流程ꎬ而将资金存入银行是终点[7]ꎮ从法律关系是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ꎬ货币所有权发生转移ꎮ从保护方法上看ꎬ对于银行存款采用存款保险制度ꎬ由银行出资ꎬ第三方支付提取风险准备金、进行部分备付资金的集中管存ꎬ不适用存款保险制度ꎬ大量备付资金集中管存ꎬ造成资金的无效占用ꎮ备付金与储户存款虽然在性质上有所不同ꎬ但在保护方法上也有可取之处ꎮ

从行为模式上看ꎬ第三方支付是客户将备付金转入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作为交易的预付资金与储户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ꎬ因此我国对于商业银行退出的监管较为严格ꎬ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看ꎬ第三方支付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ꎬ备付资金属于客户所有ꎬ货币所有权未发生转移ꎬ银行与储户之间则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现状和问题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立法及实践现状

随着«支付管理办法»«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的出台ꎬ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渐趋健全ꎬ已然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ꎬ但随着时代的发展ꎬ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ꎬ部分相关法律尚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问题ꎬ在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代表提出了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的提案ꎮ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众多ꎬ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和运营监管方面ꎬ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ꎬ指出适用相关法律规定ꎬ申请终止支付业务时ꎬ需要提供客户权益保障方案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ꎮ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ꎬ在五轮支付牌照换发过程中ꎬ共28家支付机构未准予延展ꎬ正在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市场退出ꎻ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挪用客户备付金等行为ꎬ坚决予以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ꎮ以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在2015年破产第一案为例ꎬ由于备付资金被挪用ꎬ该支付机构相关人员卷款潜逃ꎬ其发行的预付卡无能力进行偿还ꎬ后续的处理一度陷入瘫痪局面ꎬ客户对于相关事项不能参与也不了解ꎬ发生了围堵相关合作方的事件ꎬ由政府出面协调对于预付卡进行了登记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ꎬ面临着周期长ꎬ缺乏严格的程序和法律规制ꎬ客户易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问题ꎮ􀅰80􀅰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的监督管理主体[8]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ꎬ支付行为的市场退出ꎬ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审批ꎻ第在«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ꎬ有不同适用情形ꎮ对于支付机构的解散、依法被撤销ꎬ适用«公司法»的规定ꎬ支付机构在15天内自行组成清算组ꎬ主要由股东构成ꎬ若解散清算中发现第三方支付机构资不

1.监管职权分散ꎬ监管力度弱ꎮ退出监管主体即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市场退出时ꎬ其审批事宜、清算事宜

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ꎬ其清算事宜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ꎮ我国对支付机构清算事宜的规定ꎬ体现

抵债ꎬ则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ꎻ支付机构具有破产事由被申请或者主动申请破产ꎬ人民法院审查后ꎬ符合条件宣告破产ꎬ组成债权人会议ꎬ即主要由债权人组成ꎮ«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对破产程序进行规定ꎬ且在«破产法»中没有进行规定时ꎬ再适用«破产法»的规定ꎮ由上述可知ꎬ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组ꎬ且中国人民银行仅有审批权、清算组仅有督促权ꎬ职权分散ꎮ

2.退出程序缺乏系统性ꎬ退出无序ꎮ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由支付业务和支付机构退出两部

分组成ꎬ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两种组成部分ꎬ但终止支付业务、支付机构未进行清算ꎬ仅变更章程和经营范围ꎬ支付机构的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ꎬ但导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ꎮ支付机构的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等ꎬ导致了支付机构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ꎬ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实现了市场退出ꎮ第三方支付机构有两种退出方式ꎬ即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ꎮ具体可以细分为四种退出方式ꎬ即自愿申请终止支付业务、支付机构的自愿退出、被终止支付业务和支付机构的被动退出ꎮ

自愿申请终止支付业务ꎬ需要根据法律规定ꎬ提供相关的客户权益保护材料等ꎬ是否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ꎬ但对于材料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ꎬ我国法律并没有进行规定ꎮ在今年的支付牌照续展中ꎬ有一家支付机构申请注销支付牌照ꎬ并得到了准许ꎬ该支付机构在取得支付牌照后ꎬ并没有开展实质性的第三方支付行为ꎬ其市场退出很少涉及客户权益保障问题ꎮ支付机构的自愿退出ꎬ即支付机构主动申请解散、提出破产申请等ꎬ对于解散清算ꎬ由支付机构在15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ꎬ逾期未成立的ꎬ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股东等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ꎬ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支付机构存在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时ꎬ由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ꎬ先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ꎬ组成债权人会议ꎬ可以另行确定破产管理人来进行破产程序ꎬ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债务情况的整理、债务人财产的分配事宜ꎬ支付业务被终止即被注销支付牌照ꎬ与支付机构自愿退出的规定相同ꎮ支付机构的被动退出即支付机构被宣告破产ꎬ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处理ꎮ

3.客户无权参与退出程序ꎬ保护不足ꎮ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是一个支付托管机构ꎬ客户进行交易使用该

平台ꎬ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得以运行、发展的基础ꎬ客户权益保障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中居于核心地位[9]ꎮ但我国法律对于支付行为的市场退出ꎬ仅指出适用相关法律规定ꎬ并未赋予客户相应的权利ꎬ来维护

自己的利益ꎮ在自愿终止支付行为时ꎬ仅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客户权益保障方案具有审批权ꎬ但对于审批的方式、后续的监管并没有进行规定ꎻ在支付机构进行解散、被撤销时的清算ꎬ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ꎬ并不包括客户ꎻ在支付机构被宣告破产时ꎬ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中也并没有客户的存在ꎬ且相关法律并未对客户的权益保护进行规定ꎮ

4.备付金管理不当ꎬ利用率低ꎮ备付金是客户为了交易而交由支付机构代为保管的预付资金ꎬ不同于银

行存款ꎬ客户对于备付金享有所有权ꎬ支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于备付资金集中管存[10]ꎮ在2013年6月以前ꎬ支付机构可以使用客户的备付资金进行投资、借贷、担保等ꎬ我国也未对备付金进行管理ꎮ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出台后ꎬ限制了支付机构对于备付资金的使用ꎬ规定备付金为客户所有ꎬ非因客户发

出支付命令ꎬ支付机构不得使用ꎬ由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同于储户存款账户ꎬ也不适用存款保险制度ꎬ但对于备付金专用账户可以计提利息ꎬ为了加强对于备付金的监管ꎬ根据备付金账户利息总额计提风险准备金ꎮ在2017年ꎬ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的通知ꎬ规定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ꎬ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11]ꎮ截止到2018年4月份ꎬ客户备付金集中汇缴比例达到40%ꎬ虽不影响支付机构的正常运营ꎬ但造成大量资金占用ꎬ社会资源浪费的现象ꎮ对于备付资金的集中管存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备付金不被挪用ꎬ但是仍然存在被挪用的风险ꎬ且进行集中管存造成了大量社会资源的占用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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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措施

(一)统一监管主体职权

针对市场退出中审核权、督促权的分离且缺乏有效的保障实施权ꎬ对于第三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ꎬ需要监管主体的监管职权遍及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的方方面面ꎬ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监管机构或者强化监管主体的职权ꎬ实现权利统一ꎬ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ꎬ如果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ꎬ可能会造成职权之间的重叠ꎬ造成监管的缺位或者重复监管的出现ꎬ且我国政府正在精简政府机构ꎬ进行“放管服”改革ꎬ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ꎮ如果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下设独立的监管部门也同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并不冲突ꎬ能够满足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中对于专业性、复杂性问题的解决ꎬ强化监管主体的职权可以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而不会破坏现有的法律ꎬ并增强其完整性ꎮ因此必须通过强化监管主体的职权的方式ꎬ来统一职权ꎬ加强监管的力度ꎮ

针对支付行为的市场退出ꎬ中国人民银行仅对于申请终止支付行为的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公开ꎬ来增强客户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的保护ꎬ对于意见较大时还可以通过选取代表的方式组织召开听证会ꎬ还要赋予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权利ꎬ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迟延履行或者逾期不履行的行为ꎬ给予处罚ꎬ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组织的权利[12]ꎮ对于支付机构的自愿退出、支付行为的被迫终止而进行的清算、支付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的权利ꎮ

(二)强化退出程序与客户参与

机构宣告破产进行的清算适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ꎬ但也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查权与保障实施权ꎬ并参与清

客户权益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区别于一般企业与银行的重要特点ꎬ针对法律规制上的问题ꎬ可以从客户权益保障方案制定、方案审批、方案实施三个方面来弥补退出程序的漏洞并加强客户在退出程序中的参与度ꎬ加强对客户权益的保护ꎮ

1.在客户权益保障方案制定方面ꎬ支付机构自愿申请终止支付业务时ꎬ客户权益保障方案可以由第三方

支付机构制定ꎬ但需要向社会披露ꎬ利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ꎮ在其他退出程序中ꎬ可以吸收中国人民银行和客户代表参与客户权益保障方案的制定ꎬ客户权益保障方案的制定主体为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ꎮ客户权益保障方案引入社会监督ꎬ可以减少行政资源的使用ꎬ广泛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13]ꎮ客

户权益保障方案应该在各个退出程序中都予以制定ꎬ对于客户权益保护具有纲领性、可实施性的作用ꎮ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专门主体、客户维护自身利益ꎬ主体资格适合参与客户权益保障方案的制定ꎮ虽然支付机构在清算或者破产过程中ꎬ主体资格依然存在ꎬ但由于自身停止运营等问题ꎬ已不适宜作为客户权益保障方案的当然主体ꎬ清算或破产的实施主体更适宜进行制定ꎮ

2.在方案审批方面ꎬ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客户权益保障方案的形式审批权并进行备案ꎬ只要保障方案

具备法律规定的项目即可ꎬ将保障方案予以公开、接收相关意见并在争议较大时ꎬ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统一意见ꎬ解决争议ꎮ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客户权益保障方案ꎬ同时予以公开ꎬ中国人民

银行也予以公开ꎬ可以形成呼应ꎬ增加社会的关注度ꎬ体现了行政透明公开等ꎬ保障公众的知情权ꎮ由于客户基数大ꎬ可以考虑网络听证会、客户代表协商等方式ꎬ来实现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ꎬ更大程度满足客户需要ꎮ

3.在方案实施方面ꎬ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权ꎬ对于支付机构逾期不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行为予以

处罚ꎬ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ꎬ经客户提出申请ꎬ可以强制执行ꎮ我国法律对于客户权益保障方案的实施ꎬ并没有相应规定ꎬ但存在为了利益交换等而出卖客户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情形ꎬ需要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保障实施权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ꎮ

(三)建立备付金保险制度

在备付金保险制度中ꎬ由支付机构通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ꎬ以不影响客户正常交易为原则ꎬ以支付机

构的正常运营数据为基准ꎬ以支付机构的信用状况、评级情况为参考ꎬ对准予投保的金额进行协商ꎬ金额确定后则根据项目风险评估等确定备付金保险金ꎬ保障备付金本钱ꎬ支付机构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同意承保说明书等证明文件ꎬ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备案ꎬ并予以公开ꎮ同时可以向支付机构备付金所在的商业银行请求将􀅰82􀅰

投保金额转到支付机构的基本账户ꎬ且转入的备付金仅为客户允许进行投资的备付金ꎬ用于既定项目投资等行为ꎮ对于备付金的返还ꎬ支付机构逾期不能返还ꎬ则由保险公司予以先行垫付ꎬ将该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ꎬ且必须前期所使用的备付金清偿完毕后ꎬ才可继续申请备付金的保险ꎮ

由于备付金保险制度的设想主要基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客户权益的保护ꎬ备付金的主要使用主体为第三方支付机构ꎬ则应当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购买保费ꎬ客户为保险的受益人ꎬ两者之间基于保管合同关系ꎬ具有法律上的保险利益ꎮ对于保险的购买范围ꎬ仅对支付机构挪用的部分备付金进行投保ꎬ且挪用的限额必须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ꎬ对于未挪用的部分仍计提风险准备金ꎬ且对于投保的数额对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实时备案和公开ꎬ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负担ꎮ引入了保险人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ꎬ可以扩大的监管的广度和深度ꎬ实质上也起到一个保障的作用ꎮ第三方支付机构购买备付金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使用部分的备付金来进行投资收益等ꎬ所以保费来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利息收入、投资收入、交易过程中收取的费用等收益ꎮ如果备付金保险制度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双赢的目的ꎬ即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投资收益予以分配ꎬ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缴纳保险费ꎬ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果投资失败等ꎬ客户可以获得本钱ꎬ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投资成功ꎬ则客户也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率ꎮ对于险种的设置ꎬ可以设立基本险ꎬ只起到保证备付金本钱的作用ꎬ基本险根据备付金投资范围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费率ꎬ保险人可以参与到备付金投资的全过程进行监督ꎮ备付金保险制度引入了保险公司监管ꎬ实现了支付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动ꎬ虽然保险公司与银行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ꎬ两者之间也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ꎬ可以保障客户备付金的安全ꎮ备付金保险制度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ꎬ监管方式的多元化等ꎬ也实现了备付金的保值增值ꎬ降低客户资金风险ꎮ

四、结语

本文以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繁荣发展ꎬ市场竞争激烈ꎬ中国人民银行加大监管力度为背景ꎬ以支付牌照的续展为切入点ꎬ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现状以及通过与一般企业、银行的对比ꎬ凸显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的特殊性ꎻ研究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规定ꎬ在立法和实践现状梳理的基础上ꎬ指出我国现阶段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缺陷ꎬ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措施ꎮ本文专门研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并进行全面分析ꎬ为我国未来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ꎮ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的规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研究ꎬ针对同一个问题也会有不同的完善措施ꎬ本文仅提出个人观点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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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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