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枫江至西沙埠公路建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制定
设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吉水县枫江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吉水县枫江至西沙埠公路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 吉水县枫江镇
工程内容:路基土方、碎石垫层、路基水稳层、路面结构、边沟等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政府批准 资金来源: 上级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路基土方、碎石垫层、路基水稳层、路面结构、边沟等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5年 4 月30 日开工 竣工日期: 2015年11月30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14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捌佰叁拾陆万壹仟壹佰柒拾壹(人民币)¥: 8361171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如有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
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 年 4 月_21日 合同订立地点: 枫江镇人民政府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执行(GF—1999—0201)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详见协议书第六条的内容和顺序依次作为解释的顺序 。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登及省市颁发的现行地质灾害治理相关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现行公路工程标准、规范以及地方技术标准,行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双方协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三套施工图纸以及设计变更说明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周武飞 职务: 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具体行使职权范围按《监理工程师管理实施条例》和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立协议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凡涉及工程量和费用变化的设计变更和现场各项签证,均需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生效。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职权: /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 7、建造师
姓名: 张建红 职务: 建造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业主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在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后,即由承包人负责自费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进行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响应招标文件内容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及施工变更的签证、工程款支付、办理竣工结算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月底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报送《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和《下月施工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工作。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吉安市交通、环卫部门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的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和维修,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负责维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双方另行协商。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由发包方负责保护,但施工质量问题,在保修期范围内的仍由承包人负责维修。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保护,发包人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签证并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护场地清洁卫生,材料堆放整齐有序,做到工完料清,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收集有关资料,工程施工完成后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并提供笨标段完整的竣工图。B、承包人向发包人、建立提交的各种文件均应为打印。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五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满足工程工期的要求。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三天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经发包方、监理签证后顺延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路基土方、碎石垫层、路基水稳层、路面结构、边沟等工程。
17.2乙方应对质量负责,如出现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相关的质量验收
标准和要求,将处以工程总额10%的违约金,并无条件返工至工程质量合格为止或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条件接受。 五、安全施工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施工操作,加强对工地施工操作人员教育,经常检查工地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方自负一切经济及法律等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合同期内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
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包含在中标价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及方法: 增减工程、变更设计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有报价的,按清单报价结算,无报价的执行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3-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赣交计字[2008]235号)等文件规定,按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M值的下浮比例下浮。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经设计单位发出,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2、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3、按合同条款发生的各种奖励、罚款和违约金按实进行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本工程不付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详9 . 1 . 2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路基工程完工后付路基工程款40%。 2.垫层工程完工后付垫层工程款40%。 3.水稳工程完工后付水稳工程款40%。 4.路面工程完工后付路面工程款40%。
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合同工程款的70%支付;审计结束一年后一个月内合同工程款30%全部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实际单价调整 。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由承包人负责提出并退换,由发包人重新提供,工期顺延。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由承包人提出,经设计、监理、业主同意后方可采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签证。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实际签证,顺延工期,按实际损失签证补偿费用。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实际签证,顺延工期。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规定收取材料保管费,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签证计取。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构配件应附有合格等材料报验相关手续,经甲方驻工地代表及监理认可后方可进场,须经二次检验、试验的材料一定要取得检测部门的合格报告后才能使用 。
八、工程变更
1、发包人保留必要时对施工内容进行设计变更(变更须原设计单位同意)的权力,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
2、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或严重的不合理,应
尽义务书面告诉发包人,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后,尽快给承包人合理的答复意见。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路基土方、碎石垫层、路基水稳层、路面结构。边沟等工程。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处理。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处理。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处理。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处理。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17.2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处理。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
(2)当采取第 (2) 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 吉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分包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 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并承担投保的费用。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双方协商处理。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县招标办壹份。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规格单材料设备品种 号 型号 位 1 2 数量 单价 质量 供应 送达 备注 等级 时间 地 点 建设建筑面积结层跨度设备安工程造开工 竣工 规模 (平方米) 构 数 (米) 装内容 价(元) 日期 日期 附件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吉水县枫江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吉水县枫江至西沙埠公路建设工程 人一致签
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量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图纸范围内的图纸范围内路基土方、碎石垫层、路基水稳层、路面结构、边沟等工程。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的所有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年 2、屋面防水工程为 年 3、装饰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公路工程为 壹 年
6、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肆拾壹万捌仟零伍拾捌元伍角伍份。保修金银行率为 0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竣工验收报告合格一年14天内,一次性付清保修金。
六、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发现问题双放协
商处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近,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15年 4 月 22 日 承 包 人(公章): (签字或盖章): 2015 年 4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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