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学习要点
第一章 纳税筹划概述
1、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
2、纳税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实质是节税。 3、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之前把税收作为影响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进行计划、决策,以期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漏税或欠缴税款,则不能被认为是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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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只盯着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必须从全局角度、以整体观念看待各个税种的总体税负,以及除税负外的其它因素,作出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决策。
5、纳税筹划的目的性表现在:选择低税负和滞延纳税。 6、偷税是在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已经发生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以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7、逃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
8、骗税是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的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的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仿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以达到骗取退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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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10、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手段和方法,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章 纳税筹划原理与基本方法
1、纳税筹划原理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二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帐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2、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纳税筹划,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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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转让定价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筹划,利用机械设备的筹划,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利用无形资产的筹划,利用租赁业务的筹划。
3、临界点筹划法,是通过测算,确定价格和产量的数值确定在什么位置,企业获利最大;以及对企业经营中的节税临界点的确定。
4、纳税筹划中的规避平台建立的基础是临界点,临界点可分为税基临界点和优惠临界点两大类,前者是起征点、税率跳跃临界点,后者是时间、人员、优惠对象临界点。
5、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主要是:一是减、免、退政策的利用;二是减少计税依据;三是降低适用税率;四是增加应抵扣税额;五是推迟税款缴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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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增值税纳税筹划
1、对增值税进行筹划,主要方式有: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在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中,选择较低的税率或征收率;通过经营活动安排,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合理安排销售活动,推迟纳税时间,获得资金时间效益等。
2、由民政、街道和乡镇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安排“四残”人员的,可享受增值税的税收返还。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方法之一
不含税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100% 税负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不含税)=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含税增值率=(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额)÷含税销售额×100% 税负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含税)=增值税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
(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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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税负无差别点增值率为 1)17%,3%,17.65% 2)13%,3%,23.08% 含税税负无差别点增值率为 1)17%,3%,20.05% 2)13%,3%,25.32%
当企业实际的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可节税 当企业实际的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可节税
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方法之二 抵扣率:可抵扣购进额占销售额的比率。 抵扣率=1-增值率。 不含税税负无差别点抵扣率为 1)17%,3%,1-17.65%=82.35% 2)13%,3%,1-23.08%=7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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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税负无差别点抵扣率为 1)17%,3%,1-20.05%=79.95% 2)13%,3%,1-25.32%=74.68%
当实际抵扣率>税负无差别点抵扣率时,一般纳税人可节税 当实际抵扣率<税负无差别点抵扣率时,小规模纳税人可节税 5、混合销售纳税筹划之一
含税无差别点销售额增值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税率 税负无差别点增值率 3% 20.65% 17% 5% 34.41% 3% 26.08% 13% 5% 43.46% 当实际增值率>无差别点增值率时,应纳增值税>应纳营业税,缴纳营业税可节税;反之,缴纳增值税可节税 6、混合销售纳税筹划之二
含税无差别点抵扣率=1-(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税率 税负无差别点抵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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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9.35% 17% 5% 65.59% 3% 73.92% 13% 5% 56.54% 当实际抵扣率>无差别点抵扣率时,应纳增值税<应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可节税;反之,缴纳营业税可节税。 7、混合销售纳税筹划之三
对于混合销售,企业可以根据测算结果,判断缴纳何种税更节税,通过调整增值税销售额或营业税营业额,调整其占销售额的比例,并报请税务机关批准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达到节税的目的。
企业亦可以通过单独设立新的公司,使混合销售分解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或相反,通过合并将缴纳两个税的公司改变为按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一种税的公司。
8、一般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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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分别核算。
9、纳税人兼营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应分别核算。 10、对于折扣销售,应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11、对于现金折扣,应将其转换为折扣销售。
12、销售折让应重开发票,或是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
13、企业从事代销货物时,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缴纳营业税,可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或是采用租赁经营的方式。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发出的代销货物,应考虑能够在180天内售出,并能及时取得代销收入。 14、采用直接收款结算方式,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可通过合同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延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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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1、消费税的纳税人在选择供货方时,应选择工业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合法抵扣,合理节税。 2、当企业当期预计有应税消费品要用于非应税项目方面,且本企业也没有同类型的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时,可选择成本分配方法,降低自用产品负担的间接费用。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4、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通过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可减少应税销售额。
5、一般情况下,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一并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且押金单独开票和做帐,可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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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成套销售消费品,可以通过改变包装地点和包装环节,避开生产环节。
7、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啤酒外的酒类产品除外),如果支付给受托方的加工费小于自行加工中间消费品的加工成本,则委托加工获得的税后利润会大些。酒类生产企业应尽量采取“粮食-酒精-半成品酒-成品酒”一条龙流程,以消除重复课税。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税负较轻。
第五章 营业税纳税筹划
1、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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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4、施工企业以其资质和实力获取工程承包资格,再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应尽量避免中介收入形式,或将中介收入转化为承包收入。
5、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可通过乙方采购的方式降低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达到节税的目的。
6、安装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时,应尽量避免自己提供机器设备及附件,更不要将其价款包含在安装工程产值中,建筑安装企业只收取提安装费收入,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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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娱乐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将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将烟酒饮料等货物的销售行为独立出来,单独计税。
8、企业利用自有车辆运输货物的,可通过对比测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负的高低,决定是否成立单独的运输公司。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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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废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废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当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满足条件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继续由合并企业于税前弥补。
5、对于中小型企业,可通过企业分立,分解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适用低税率。
6、对于税前限额扣除,且不允许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项目,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可通过各年度之间均衡来避税。
7、对于税前禁止扣除的项目,应尽量避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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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坏帐损失采用备抵法,可使企业纳税延后,为企业减轻或推迟了当期的所得税税负。
9、一般情况下,当企业处于盈利持续状况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加速折扣法;当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可尽量少提折旧,而将折旧费推迟扣除;当企业尚未弥补亏损,且处在法定弥补亏损年限的最后年份时,应在当年少提折扣,增加税前利润,尽可能地弥补亏损,而将折扣费推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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