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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CPI-实用解读

2021-10-21 来源:爱问旅游网


什么是政府价格决策听证?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价格决策实行听证制度,有利于沟通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价格制定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加强社会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了解和监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因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

《价格法》规定了对消费者具有哪些要法律保护的权益?

《价格法》规定:(1)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2)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3)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4)消费者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5)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中应当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6)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有哪些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市场价格的形成、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动进行调控和干预,以保证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信息发布引导社会心理预期,通过新闻等社会监督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政府具体的调控手段有以下几种:

(1)经济调控手段。经济调控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使用的重要调控手段之一,它是指政府根据价格形成的内在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影响价格形成的各种要素,从而达到调控市场价格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控手段主要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进出口政策;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2)法律调控手段。法律调控手段是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价格关系,使价格的制定、调整、实现、争议及裁决等行为法制化。用法律调控手段调控价格主要是规范价格调控的形式;规范价格调控和干预的权限;规范价格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价格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责任;规范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与处罚方法;规范价格调控手段和措施的运用。

(3)行政调控手段。行政调控手段是指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对商品价格的形成、变动所进行的直接管理。行政手段主要有: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以及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包括那些范围?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的主要范围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重要商品及服务项目。如对成品粮及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水、电、气、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干预。但中小企业或者个体经营商的商品价格变动不在临时价格干预的实施范围内。

在实际工作中,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和范围。例如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在抗震救灾期间,受灾地区的临时价格干预商品和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食品、帐篷等生活必需品。而在灾后重建期间,为了让受灾群众尽快的住进永久性住房,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灾民的关心落到实处,省政府加强对建材价格,

特别是砂石、砖瓦、水泥、钢材价格的临时干预。并对砂石、砖瓦出厂和销售价格实行属地负责制,省内产的钢材、水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水泥、钢材的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相结合的办法,保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现行价格形式有哪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1)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但必须指出,经营者自主定价,不是完全根据经营者的主观意愿随意定价,其核心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从政府对市场价格监管的角度而言,凡是已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必须要坚决放开让市场自发形成价格,不能随意收回定价权,或对其价格形成进行任意干预,但是政府可以通过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间接调控市场价格,促进市场调节价的合理形成。

(2)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据此制定具体价格。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

(3)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权部门。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政府对价格的直接管理,其本身属于政府价格行为;市场调节价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其价格行为属于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对其不进行直接管理,但可以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进行间接干预。

CPI和存款利率有关吗?

物价水平上升,意味着实际利率下降,如果存款利率保持不变,物价持续上涨后,甚至可能出现负利率,使存款人的资本遭受损失。为了继续吸引存款,就要弥补物价上涨给存款人带来的这种损失,银行就必须考虑合理提高利率水平。所以,利率水平与CPI具有同向变化的趋势,物价水平的变动成为影响利率水平的因素之一。

当银行利率(一般指1年期的利率)高于CPI时,存钱到银行就会增值;当银行利率(一般指1年期的利率)低于CPI时,存钱到银行就会贬值,因为在银行存入的钱一年后获得的利息不能抵消物价上涨的部分。

CPI与股票市场的涨跌有什么关系?

CPI与股票价格是两个不同的价格体系。它们之间又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相互影响,CPI的持续上涨无疑会对股票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银行存贷利率都较低,那么银行对社会流动性资金吸引力就会降低,银行储蓄存款总额甚至会出现负增长。而股市和房地产等投资市场领域就会吸引流动性资金进入,继而拉高房价和股指。但股指不可能保持持续的上涨,市场流动资金过多后,CPI也会持续上涨,国家必将加大货币、财政政策调整的力度,出台紧缩性宏观调控政策。如连续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

金率和加息,流动资金紧缺势必传导至股市,资金就会从房市和股市中流出,导致股指和房价的变化。

CPI的持续上涨将引发股市结构性调整。我国以往的通货膨胀大多主要由于货币过多引起的,但过多的货币并非平均或同时流向各个行业,而是先流入强势部门或强势行业。因此,一个时期内一些比较活跃的板块将可能保持稳定或向上的强势;国家政策鼓励或者保护的行业板块将有可能进入新的增长周期;而对于国家限制的传统产业,及将受到CPI的持续上涨和调控政策影响可能出现利润下降的行业板块股票价格将下跌。

CPI的持续上涨也提示股市投资者警惕资产价格风险。一般而言,当CPI持续上升时,投资方向会转向股市这样高回报的投资市场。CPI的持续上涨还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资金成本增加(企业贷款的成本增加),使得企业的盈利减少,使股票的市盈率升高。同时CPI的持续上涨,股票价格下降对资金的吸引力会逐渐下降,股民对股票投资欲望逐步减小,退出股市中流通的资金。由此,难以保持股价在高位稳定,导致股指下跌。

CPI与通货膨胀有什么关系?

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指货币发行量超过流通中实际所需要的货币量而引起的货币贬值现象。通货膨胀最为直接的表现就是物价上涨。可见虽然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是不同的经济范畴,但两者又有紧密的联系。

在正常情况下,市场上流通的货币与商品流通中实际需要的货币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如果货币发行量过多,超过一定的额度,就会引起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一般商品普遍供不应求,导致价格普遍上涨。当商品价格普遍上升到其吸收货币的数量超过原价格条件下商品流通过程中所必需的货币数量的时候,就会在新的价格水平上停顿下来。这时,新的货币流通数量就与新的价格普遍上涨条件下的商品流通过程中所必需的货币数量相适应了。通货膨胀程度越低,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也越低,反之,则越高。这也就是说,通货膨胀与价格普遍上涨是同一问题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

通货膨胀率是货币超发部分与实际需要的货币量之比,用以反映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程度,而价格指数是反应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指标。

在实践中,一般不直接、也不可能计算通货膨胀率,而是通过价格指数的年增长率来间接表示。但通货膨胀既然是指由于货币发行过多而导致的价格普遍上涨,那么用以反映通货膨胀程度的价格指数从所包括的内容上也应包括居民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但世界各国基本上都不计算这样的价格指数。

由于居民消费价格是反映商品经过流通各环节形成的最终价格,它最全面地反映了商品流通对货币的需要量,因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最能充分、全面反映通货膨胀率的价格指数。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也就是CPI来反映通货膨胀的程度。

CPI是观察通货膨胀的重要指标,但并不是CPI涨得较快就是通货膨胀。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利用CPI判断通货膨胀的标准不同,也可以说是通货膨胀对CPI的容忍度不同,通常发达国家的容忍度要低些,发展中国家要高些。

经常听到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多少,物价因素就是指CPI吗?

按当年价格计算的价值指标,在不同年份之间进行对比时,由于有各年间价格变动因素,不能确切反映实物量的增减变动情况。扣除价格因素就是消除各年间价格变动的影响,使之更为可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扣除的物价因素不一定就是CPI,不同的统计指标扣除物价因素所用的价格指数是不同的。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使用零售价格指数扣除物价因素,工业增加值使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扣除物价因素,第三产业中的部分服务业的增加值使用CPI中的分类指数如交通价格指数、教育文化娱乐价格指数来扣除价格因素。假如2007年某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现价发展速度为111.1%,零售价格指数为102.9%,则扣除价格因素后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速度应为8.0%。

在确定“三条保障线”时,为什么要参考“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在确定最低社会生活保障、民政救助等三条保障线标准时,从理论上来看,应采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依据更符合我国实际。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还未全面推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有些地方目前仍参考CPI。但由于没有考虑低收入居民的消费结构,不能准确测算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的影响。而编制“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根据低收入户的消费结构,测算物价变动对低收入户居民生活的影响,由于考虑了低收入户的消费特点,更贴近实际,能更准确的反映物价上涨对低收入户的影响。如某地因猪肉价格上涨,并带动其他食品价格上涨,使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8.5%。该地最低贫困保障标准在上年末为每月200元,并一直没有提高。按此计算,由于价格上涨影响了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200元的保障标准仅相当于上年末的184.33元。若要维持上年末价格水平,就需每月提高17元才能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也应相应提高,这就需要加上居民消费的增长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将最低贫困保障标准确定在每月217元以上。因此,借助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各级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差别化的收入调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对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CPI为什么没有直接包括购房价格?

之所以没有将商品房价格直接纳入CPI统计,一是CPI的统计口径必须与国际上通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消费分类相一致,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核算采用1993年“国民经济账户体系”(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简称SNA体系),将商品房的投资属性剔除了,只考虑其消费属性。与93SNA体系一致,CPI只反映与居民即期消费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购买商品房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所以现行CPI不能直接反映商品房价格的变动。二是商品房购买与当期消费不同步,购买支出与当期实际住房消费不对等。商品房购买是一种在短期内集中支付大量货币的行为,但所购商品房却用于今后几十年的消费。因此,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的住房消费服务通常用该住房的估算租金来及物业管理及维修费等来反映,而不将房地产价格直接纳入反映居民日常消费价格变动的CPI中。

另外,虽然CPI没有把购房价计算在内,但并不是说CPI和房价没有关系。因为CPI中的居住类包括了建房及装修材料、住房租金、自有住房等方面,而这几方面的价格变动与房地产价格有密切的相关性。

CPI数据为什么与公众的感受不一致?

不同的人群对物价的感受是不一样的,不同的消费结构群体对物价的感受也是不一样的,不同地区的物价涨幅不一样,大家对物价的感受也是不一样的。

原因一:CPI是一个平均的综合指标,它反映的是众多的消费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程度,而老百姓对物价上涨的感受往往是对单一商品价格变化的感受,而且时点性特别强。比如大蒜价格暴涨,老百姓感受特别深,但消费者可能只感受到大蒜涨很多,而忽略了猪肉价格低于去年同期,

且其他蔬菜价格也没像大蒜一样疯涨。另外商品涨价的时间对物价指数的影响也特别大。月初涨价和中旬、下旬涨价对指数的影响是不一样的,通常月末涨价对当月的CPI影响是不大的,老百姓有时候只看到月末涨价了,却没有看到当月大多数时间价格没有变化,因而出现CPI和老百姓的感受偏差。

原因二:CPI度量的是一篮子有代表性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化情况,我国居民消费价格的调查内容分为食品、居住等八大类。各种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权数(在CPI总体中的重要程度)对分类指数、总指数的影响程度不同。而权数的确定是一个地方总体消费结构所决定的,和个人的消费结构可能很不一致,因此造成一种商品价格的涨跌对CPI的影响是固定的,但对个人的影响不同,因而感受也不同。

原因三:一般来说,普通居民关注的是“吃穿用住行”等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的范围更加广泛,涵盖的商品及服务更加全面。CPI是一个加权计算后的综合平均数,其中既包含有上涨的品种,也包括了下跌的品种,如果居民用具体上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价格与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相比,就会觉得CPI低估了。

原因四:CPI涵盖了全国城乡居民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但对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体来说,可能其中的部分商品(服务)并不是经常性的消费项目,对价格的涨跌自然感受不深。但对另外一个人或另外一个群体来说,这些商品(服务)却是经常性的消费项目,对价格的涨跌感受很强烈。

原因五:对比基期的差异。普通居民感受价格变化,对比的基期可能是3、5年前,甚至10年前。而CPI主要公布的是同比、环比指数,对比期分别为上年、上月。如果把居民消费价格放在比较长的时间内观察,价格涨幅是比较明显的。

原因六:个人承受能力的差异。随着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同收入阶层的人对物价上涨的承受能力也有较大差异。低收入家庭的支出大部分集中在食品和水电气等生活必需品上,而当食品类、居住类价格涨幅较高时,低收入家庭会感到物价高涨,生活压力增加。对高收入人群来说,食品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小,而他们购买的轿车、手机、电脑、液晶电视等价格又多为降价趋势,因而对价格上涨就没有那么敏感,承受能力也更强。

原因七:绝对价格与价格指数的差异。价格指数是反映价格变动的相对数,指数涨幅高并不意味绝对价格也高。比如说成都的猪肉价格每千克由10元涨至20元,涨幅是100%;北京的猪肉价格每千克由15元涨至20元,涨幅是33.3%。虽然成都的猪肉价格涨幅远高于北京,但绝对价格是一样的。

原因八:即时与滞后的差异。居民对价格变化的比较是即时的,而物价指数是一个滞后的统计指标,是事后反映,它对经济和市场价格的反映客观上存在一个滞后期。如8月11日发布的是7月份的CPI数据,但公众感受更多的可能是8月11日前后几天的市场价格。

客观地讲,当前CPI统计工作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但目前统计调查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的CPI,基本反映了全社会居民家庭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情况。CPI和人们的实际感受有出入,这与人们不了解CPI的具体编制过程、对比口径、对比基期差异和各自的收入水平不同等因素有直接关系。

计算居民收入如何扣除物价因素影响?

近年来,大家从新闻媒体上常听到或看到城镇居民收入名义增长*%和扣除价格后的实际增长*%的说法,那么“名义增长”和“扣除价格后的实际增长”是怎么回事呢,又是如何计算的呢?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公式说明:

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100%)÷居民消费品价格同比指数-1)×100%

居民实际收入水平(扣除物价因素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品价格同比指数

如某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4849.23元,比上年增长16.1%,CPI为105.2。分别计算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率和居民实际收入水平如下:

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率=((16.1%+100%)÷105.2%-1)×100%=10.4%

居民实际收入水平=14849.23÷105.2%=14115.24(元)

为什么说CPI最能反映物价对人民生活的影响程度?

CPI是反映一定时期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和获得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一种相对数,它可以观察居民生活消费品及服务项目价格的变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因此,可以说,在所有的价格指数中,CPI最能直接反映物价对人民生活的影响程度。其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借助CPI可真实反映居民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知道物价上涨了,同样的货币量购买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减少了,感到可支配的收入在减少。但到底下降多少呢?我们以某市的数据为例:2007年,某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4849.23元,比上年增长16.1%。如扣除CPI上涨影响后,实际只增长10.4%,但从2002年来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971.91元,比上年增长10.4%。扣除CPI上涨影响后,实际增长11.9%。这就说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直接受到CPI涨跌的影响。

某地CPI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对比表 扣除CPI影响 年份 CPI 可支配收入 增长率 实际增长率 2000 100.2% 7649.09 7.8% 7.6% 2001 100.8% 8128.39 6.3% 5.5% 2002 98.7% 8971.91 10.4% 11.9% 2003 102.1% 9641.00 7.5% 5.3% 2004 103.9% 10394.1 7.8% 3.8% 2005 102.3% 11358.81 9.3% 6.8% 2006 101.8% 12789.44 12.6% 10.6% 2007 105.2% 14849.23 16.1% 10.4%

二是借助CPI可反映居民的实际消费支出水平

CPI上升,意味着货币购买力下降,货币贬值;反之,CPI下降,意味着货币购买力上升,货币增值。例如:2007年某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105.9%,则其倒数就是当年货币购买力指数94.4%,

也就是说,在消费结构不变的情况下,2007年每一百元消费只相当于上年的94.4元,币值降低了5.6%。

CPI是不是越低越好?

中国目前经济正处在高速增长和经济结构快速转换的时期,较低的CPI并不利于经济的增长。如果为了稳定物价、控制CPI的增长,而长期采取紧缩的政策,往往会造成价格扭曲,而且紧缩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形成“一刀切”,容易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也会对社会总供给产生抑制的作用,所以说CPI并不是越低越好。如果CPI为负数,形成通货紧缩,对经济增长的负面作用甚至大于通货膨胀。这是因为价格持续走低会使企业效益下降、产品积压上升,从而造成就业机会减少、居民收入下降、市场消费不足,进而使整个国民经济体系陷入一种互相牵制的恶性循环中。而当温和的通货紧缩发展成危害性通货紧缩后,通常也意味着经济将出现衰退。

物价的下降有哪些影响?

价廉物美,这是现实生活中人人都希望的。事实上物价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对居民生活确实有好处,因为居民用同样的货币能买到更多的东西。那么是不是物价越低越好呢?答案是否定的。从长远的经济发展来看,物价的持续下降不仅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居民的消费心理,更重要的是使债务人受损,影响生产和投资,导致恶性的价格竞争,从而使企业利润减少甚至亏损,继而减少生产或停产,增加失业,减少居民收入,加剧总需求不足,出现恶性循环。

从中外历史上看,过度的通货紧缩,会导致物价总水平长时间、大范围下降,市场银根趋紧,货币流通速度减慢,市场销售不振,影响企业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强化了居民“买涨不买落”心理,造成了企业的“惜投”和居民的“惜购”,大量的资金闲置局面,从而限制了社会需求的有效增长,最终导致经济增长乏力,经济增长率下降,对经济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不利,造成国家经济的停滞不前甚至衰退。

物价的上涨有哪些影响?

物价的上涨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居民家庭生活的影响。CPI调查的范围基本涵盖了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用,价格高低变化与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特别是其中的食品类、衣着类。价格上涨会使老百姓的实际购买力下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特别是粮、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使低收入居民的食品消费在总支出中比重加大,会给低收入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压力。

二是对企业的影响。从生产角度来看,物价的上涨会增加生产成本,若产品不提价,则企业利润会减少,进而影响职工收入水平。另一方面,职工作为消费者,购买力下降易导致商品销售不畅,从而企业资金流通不顺,融资成本增加,造成企业间债务增加,减少生产,甚至出现企业倒闭、破产、工人失业等情况;若企业为了保持利润水平而对产品售价相应地提高,则会引起工业品价格上涨,并带动使用该产品的其他行业的价格升高,最终拉动消费品价格上涨。

三是对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价格上涨会导致货币贬值,引起通货膨胀。国家会对宏观经济政策进行调整。如国家调整财政税收政策和货币政策等。

四是对股市的影响。俗话说“通胀无牛市”,在通胀环境下,政府往往采取紧缩政策,控制货币发行,放缓经济增长速度,因而极易造成股价下跌,股指下滑。

同时也要看到,适当的价格上涨能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扩大再生产,也能使企业和行业间获取的利润达到相对平衡,保持经济稳定发展。

CPI涉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哪些方面?

从CPI包含的8大个类、39个中类、262个基本分类可以看出,CPI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体说来,CPI的高低与居民生活消费状况、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出口贸易,对企业产品成本、产品质量、经济效益、资金运作和居民收入水平有着密切联系。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银行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和现金的发放与回笼),国民经济的生产与发展(GDP和GDP增长率),人民币汇率(与外币、黄金的比值),国债、期货和股票市场价格走势,财政收支、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也有直接联系。目前,各级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标准等也将CPI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如何正确使用价格指数?

从我国目前实施统计调查体系来看,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从生产、建设领域到流通、消费领域的价格指数体系。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如何正确使用和看待价格指数呢?

一是要了解不同价格指数的涵义及其区别和联系,明确各种价格指数的适用范围。任何一种价格指数只是反映某些环节、某些领域的某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不能指望有一种价格指数能反映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价格变动。因此,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不同的目的,有针对性的选择合适的价格指数,而不能不顾价格指数的口径和适用范围而随意进行引用和比较,以免造成结论性错误。如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反映的是对产品生产投入方面的价格变化情况,不能反映进入流通领域产品的价格变化情况。

二是要正确认识价格指数是一个相对数。价格指数反映的是当前价格水平相对于过去某个时期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如价格指数为102.5%,表示本期价格比上期价格上涨2.5%。不同对比时期的价格指数用处是不同的,环比指数是以上月为基期的价格指数,主要反映短期内的价格变动,由于容易被一些突发性事件、季节性和节假日等非市场性因素干扰,观察环比指数时,不能直接用某些月份环比指数的变化对价格形势进行判断;同比指数是以上年同期为基期的价格指数,基本上不受季节性因素的影响,可以较好地反映同期价格变动情况,但同比指数受上年基数的影响。

三是要正确认识价格指数是一个平均数。在使用价格指数时,既要看价格总水平的变化,也要看其内部不同分类的价格变动。如2007年CPI的快速上涨,主要是因为食品类价格上涨,而其他类价格变动相对不是很大。而食品类中价格上涨又主要是由于粮食、油脂、肉类价格上涨所致。

总的来说,要对价格形势进行全面、准确的判断,必须综合考察不同环节、不同领域的价格指数,并观察它们不同基期的价格和结构的变动,从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关系、政策效应等多方面进行科学的分析。

CPI和GDP有什么关系?

CPI反映消费价格变化情况,是一个相对数。GDP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总量,是一个绝对数。CPI的变动反映经济运行过程中物价变动情况,是观察通货膨胀程度的重要指标,GDP的变化则反映经济的增长情况。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的关系存在以下四种情形:高增长低通胀,高增长高通胀,低增长低通胀,低增长高通胀。

高增长低通胀。主要特征是GDP高速增长和CPI的低位稳定并存,表明宏观经济处于良性运行的轨道,这是一个社会追求的最重要的经济目标。我国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就是典型的高增长低通胀,这段时间是经济的“黄金增长期”。

高增长高通胀。主要特征是GDP的高速增长与CPI高位运行并存。由于经济高速增长,国民收入大幅增加,社会需求增长较快,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价格上涨从而引发通货膨胀。此时,由于经济高速运行,所以即使通胀压力较大,整个社会压力也不是很大。但如果分配不公,容易出现穷人补贴富人的情况,从而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国在1992年至1995年期间就处于这样的阶段。

低增长低通胀。主要特征是GDP增长较慢甚至出现负增长的同时CPI也处于低位运行状态。一般情况下,经济增长缓慢,则国民收入增长缓慢,社会需求减少,从而使得产品价格下降,CPI降低。促进经济增长成为整个社会的首要目标,可以采取适当的通货膨胀政策来刺激生产。政府会采取扩张性的政策来刺激经济的增长。我国在1988年至1991年期间就处于这样的阶段。

低增长高通胀。即经济停滞通货膨胀,俗称“滞胀”。主要特征就是GDP增长比较缓慢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但同时物价上升加快,通货膨胀率一般超过5%甚至更高。滞胀要比单纯的通胀更可怕,对一个社会的破坏性更大。

我国目前编制的价格指数主要有哪些?

我国的CPI编制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从我国现行的统计调查制度来看,目前编制的价格指数主要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商品零售价格指数(RPI)、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AMPI)、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PPI)、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农产品出售价格指数等。此外,还有部分行业结合实际,编制了其他价格指数。如:海关编制了进出口价格指数。

我国CPI调查工作发展历史

我国的CPI调查工作,是随着我国统计事业的建立和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旧中国物价统计工作基础薄弱,新中国成立后,物价统计的范围从少到多,统计调查方法制度逐渐规范起来。我国物价统计工作的发展过程可概括为几个阶段:

建国初期,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是由商业、银行、劳动、统计等多个部门按各自的需要搜集价格资料,编制物价指数,没有统一的制度和方法。

1953年,国家统计系统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编制部分大城市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随后逐步增编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等。

1956年,国家统计系统开展了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省会城市在内的29个大城市的零售物价指数月报工作,并用统一方法补编了各个城市自1951年以来的历年零售物价指数,同时根据各城市的指数汇总编制了全国城市零售物价指数,根据各县的指数汇总编制了全国农村零售物价指数。

1957年开始,国家统计系统承担了全国物价统计调查工作,其他部门不再编制各种物价指数。 1979年,根据市场物价出现的新情况,修订了物价统计报表制度。一是在编制零售物价指数的同时,增编了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和城市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指数,并用城市消费品零售价格指数和服务项目价格指数汇编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二是增编了包括牌价、议价和市价的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三是改用全省和全国平均价格来计算农产品与工业品的单项商品比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商品价格的逐步放开,为了及时掌握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国家统计局对价格统计制度进行了改革。

1983年,国家统计局正式组建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负责物价调查工作,从那时起我国的价格统计工作从采价方式、权数来源、到编制范围和频率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首先,改变了价格资料的收集方法,由专职调查人员直接到市场采集价格资料。此前,是由商业、供销等部门提供的统计报表形式来搜集价格资料。其次,统一了商品目录,以便全国地区间有一个统一比较的标准。第三,改变了权数资料的来源。明确了各地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必须采用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中的消费支出的资料,并参考商品流转资料确定。第四,采用全社会综合平均价计算指数。第五,缩短价格指数的编制周期,将价格指数按季编制改为按月编制。 1994年,我国物价调查进行了一次力度较大的方法制度改革,实施新的价格统计报表制度方法。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开始分编消费领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流通领域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分别拥有独立的商品目录、分类和权数。二是省级和全国价格指数汇总由价格法改为指数法。三是年度价格指数根据1至12月指数简单平均计算。四是将农业生产资料从商品零售指数中分离出来,单独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2001年,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又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的内容:

1.采用新的计算公式。将现行年距和月距环比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改为国际通行的链式拉氏贝尔公式,使价格指数能更真实地反映各个时期总体价格水平波动中的纯价格变动,准确解释价格走势。同时,还可以解决长期以来月距环比指数与年距环比指数难以实现逻辑检验的矛盾。

2.增加新的商品和新的服务项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居民消费领域进一步拓宽,汽车、移动电话、物业管理费、自有住房需交纳的税费、成人教育费用等在居民家庭消费支出中的比重愈来愈大。为了及时反映价格水平变化状况,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代表规格品需要不断更新。修改后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查商品和服务项目数量由325种增加到550种左右(大中城市超过600种),计算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代表规格品由304种增加到530种左右。

3.固定基期。将每月变动对比基期改为固定对比基期,居民消费价格首轮对比基期定为2000年.以后每5年更换一次。

4.增加新的价格指数系列。除保留月环比价格指数、月同比价格指数、累计平均价格指数外,增加了固定基期的价格指数以及以上年l2月为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根据需要,还可以计算任意对比基期的各种价格指数。

5.指数编制技术的重大改进,使指数编制科学性和数据准确性有了进一步提高,可以进一步满足各方面对价格指数精度的要求。价格指数既可以成为剔除经济总量中价格因素的基础工具,也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对价格水平的宏观监测,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2003年,对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法相同,首轮对比基期定在2002年,以后在尾数0和5的年份进行更换,实现了消费、零售和农业生产资料三套指数一个程序的编制方法。

2006年,经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批准,在全国90个城市开始编制生活费用指数。

2008年,国家统计局启动统计应急机制,在全国50个大中城市开展鲜活食品价格监测制度,为国家调控物价,监测通胀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9年,国家统计局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在全国部分城市,推广使用电子采集器采集价格,从而把流通消费价格采集工作推到崭新阶段。

到目前为此,我国居民消费价格调查体系已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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