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目的
为了增进员工福祉,发扬公司文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深圳惟有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不包括保洁)
三、年休假天数的规定
年休假天数的计算以自然年(即公历1月至12月)为计算跨度。
(一)、自然年度内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如下:
1、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5天,(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
2、凡在公司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7天,(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
3、凡在公司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10天,(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
4、凡在公司工作满8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14天,(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
(二)、自然年度内工作不满12个月的,规定如下:
1、按照当年度在本公司满12个月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尾数舍去)。
2、计算公式:
当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公司满12个月后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
例:2009年7月1日入职员工,2010年7月1日在公司工作满12个月。2009年度他不符合享受条件(因为未满12个月),2010年度内可享受=184(7月1日至12月31日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2天,2011年度内可享受5天,2012年度内可享受5天,以次类推。
(三)、员工离职申请规定如下:
1、员工申请离职时,可享受年休假的前提下,由人力资源部按照该员在本公司已工作的日历天数重新折算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尾数舍去)。
2、该员工未申请的,可在离职前提出申请,已申请且多休的按事假扣回。
3、计算公式:
当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公司已工作日历天数/365)*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例:A员工07年1月1日入职,09年5月5日离职,那该员工09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25(1月1日至5月4日已工作日历天数)/365*5=1天,即该员09年度可享受1天年休假。如该员09年度内还未休息的可在离职前提出申请;如该员已在离职前提前休完2天的,其中多休的1天假将在离职工资中按事假扣回。
四、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1个半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8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在年休假后再请病(伤)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五、实施办法:
(一)全公司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计算。
(二)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年休假统计记录表”。
(三)员工根据“年休假统计记录表”中天数和使用期限申请休息。
(四)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记录和备案。
六、其他规定
(一)公司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与年休假不冲抵。
(二)一次申请的年假最低天数为一天,年休假可以与事假、病假相抵消。
(三)年休假一般不得与春节、十一等法定长假连休。
(四)公司鼓励员工休年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可跨年度安排。部门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与春节、十一等法定长假连休。
(五)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同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对员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最多3天),公司按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解除合同的员工,其未休年假不予兑现或补偿。
(七)由公司或合作伙伴安排的出国学习、旅游、考察出访等人员(需提前到行政人事部将情况备案),本年度不再享受该年度的带薪年假,当年已休的天数按事假从工资奖金中扣回。
(八)年休假必须本人申请,填写休假表,部门主管及副总审批后方可休息。
七、附则
(一)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制度执行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将另行通知。
(三)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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