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基础管理,有效控制请假,保证员工正常出勤,使请假程序有章可循,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此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三条 业务部门经理、人事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主管领导对其部属请假有批准权利;本部门、各人事部门对员工请假具有日常监督及管理职能。
第四条 员工不能随意请假,确因私事必须处理或其它充分理由,方可向主管申请休假,经批准后将工作安排妥当才能离岗。员工申请任何形式的休假,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被批准的任何休假,均按旷工对待。
第五条 假别:员工请假共有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孕检假、产假、陪护假、工伤假、年休假等十种。假期规定及扣款方式详见《员工请假规定明细表》(附件一)。各种假别假期规定为上限。员工请假超过假期上限时,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条 年休假的规定:
(一)员工为本公司服务满一年后可以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其为公司服务年限确定。(年休假的具体天数详见《公司福利管理办法》)
(三)员工因离职,其未满一年的不给年休假。
(四)员工年休假日数的核算以年度为限,于年内实施,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五)员工因病或事假需休假的可以用年休假抵休的方式。
(六)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5天者,不享受年休假;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2天者,不享受年休假;年度内享受产假者,不再享受年休假。
(七)增设司龄工资:满一年月度增加100元司龄工资,第二年200元,以此类推,最高满十年及以上500元月度司龄工资,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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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控制要求和方法
第六条 假期批准权限:
部门经 职 级 理/总监 人事部经理 5天以上 3天以上 行政 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员 工 1天(含)以下 2天(含)以下 5天(含)以下 部门主管 职级部门经理细分 /总监 总经理 2天(含)以下 3天(含)以下 1天(含)以下 3天(含)以下 /
第七条 请假流程:
(一)未超出本级主管的批准权限,由主管领导批准,交本级人事部门记录考勤。
(二)超出本级主管的批准权限时,可参照以下流程实施: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直接主管签字同意本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有最终批准权的领导签字批准本级人事部门批准
第八条 请假程序规定
(一)员工在计划内休假应提前三日办理请假手续,在计划外(因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休假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除非特殊情况,员工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二)办理请假手续时,员工应到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处领取“请假申请单”(见附件一),并认真填写申请单上的休假类别、休假起止期限、以及请假理由等相关内容。
(三)向直接主管说明请假理由,并按照批准权限将“请假申请单”提交有关人员审批。请假申请单必须列明请假期间职务代理人姓名,原则上职务代理人应为自同部门职务较高者中选择一人代理或熟悉该岗位工作状况之较合适者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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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假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直接主管的安排向有关人员移交休假期间的工作,移交完成后方可休假。
(五)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由于请假严重影响工作时,直接主管可不予批准或缩短假期,或令其延期请假。
(六)员工确因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不能及时或亲自请假而又不在公司的,应当以电话或其它方式按批准权限逐一告知批准人,被批准后可休假,并于休假后一日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七)员工在休完假期后需要续假,必须亲自到公司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申请程序相同;员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来公司续假,应当以电话或其它方式按批准权限逐一告知批准人,被批准后方能继续休假,并于收假后一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八)经过审批后的请假单应及时提交人事部门考勤员处,月初报考勤时以请假单、考勤卡等原始记录核对员工出勤情况,未提交请假单所导致的缺勤现象,考勤员将以旷工处理。
第九条 假期的计算方法
(一)员工连续休假天数大于10天时,执行连续计算方法,即休假天数包括休假期间的公休日及法定假日,报考勤时缺勤天数中扣除公休日及法定假日天数。
(二)员工连续休假天数小于10天时,休假天数中不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报考勤时缺勤天数与实际休假天数相同。
第十条 事假、病假、旷工以“四小时/半天”为计算单位,通讯广场及投资公司门店营业员等不允许请休半天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年休假、探亲假均以“8小时/天”为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 任何病假申请应附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或医生建议休息证明,3日以上的病假申请应附乙级以上的医院证明,未附医院证明的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连休,不允许员工之间私自调休,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调休的应报主管领导同意,并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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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请假规定的罚款由行政人事部门报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以下问题,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一)未被批准的休假,按照《考勤制度》中旷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以口头或其它方式请假被获准,但未向考勤员提交请假单而造成的缺勤现象,报考勤时无法处理的,按照《考勤制度》中旷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种请假申请或理由,被发现有虚假者,每次罚款50元,并按照《考勤制度》中旷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一年内累计事、病假(除工伤外)大于60天者,取消评选年度优秀员工的资格并不享受年终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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