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转诊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给本辖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精神病专科医院—坂田医院—社康中心双向转诊工作制度,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和精神病治疗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居民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访视和康复指导,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双向转介分类 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
由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诊至坂田医院再至区、市精神病治疗服务机构。 (二)下转
由精神病治疗服务机构转诊至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二、转介对象
患有精神疾病的社区常住人口。 三、转介疾病种类
1、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等;
2、老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患所致的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障碍;
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各种药物(含毒品)依赖所致的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神发育迟
滞;
5、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
6、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儿童孤独症。 四、转介指征 (一)上转指征
1.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2.主要精神症状控制,可自行活动、愿意参加康复活动及康复训练的康复者。
五、工作要求
1.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2.设“转诊服务台”,负责转诊精神病患者的导诊工作。
3.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4.患者表现暴力、攻击、冲动、伤人或自伤,有肇事肇祸倾向时,可联系派出所协助转诊。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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