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规则简析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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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口1 D年7月(上) 《联台国国际货物销售台同公约》 风险转移规则简新 孙丹美 摘要为了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风险转移规则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本文从公约的条 文和一些基本概念入手对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和三个特殊规则即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规则,在途货物的风险 转移规则及不涉及货运输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规则的具体适用进行了阐释,以期能够在具体实践中得到准确应用,以 保护买卖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风险转移规则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009.0592(2010)07.031.02 风险转移制度是国际货物销售法律制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 成的”这也就是说:如果货物的毁损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 也被海I牙《国际货物销 统一法公约》起草蕾们认为是其所遇到 不作为造成的,风险就不发生转移。此时需要指出的是66条的 的需要“最为严肃对待的问题之~”。’因为它决定着在国际货物 规定仪适用于卖方不违反合同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即侵权行 贸易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过程中,如果货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 为。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就有权扣减与货物灭失或损害相应的价 因发生了灭失或损坏,那么这些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因而 款,或直接解除支付价款的义务。而卖方行为是否是构成侵权行 可以说风险转移制度直接关系到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根本利 为,则应当依据国际私法规则的指引来确定。 益。作为适用最普她的《公约》,也对风险转移的规则做出了较为 三、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则 全面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公约》风险转移规则条文内容的解读, (一)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 以期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能准确运用公约规则,来维护买卖合同各 《公约》第67条规定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规则。规定:“如果 方的合法权益。 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 一、风险转移的含义 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 面对风险转移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什么是风险,并不是 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 所有的风险都是风险转移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 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 的风险通常是指货物发生的意外灭失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原因 移转到买方承担。”要理解本条的具体内涵及适用规则,要从以下 造成的损毁,如货物遭到焚毁、水浸、破损、丢失、被盗、非正常的 几个方面』Ju以理解: 损耗及腐烂变质,等等。战争、骚乱、海盗、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 1.何谓“销售合同涉及运输”。依据秘书处的评论,涉及运输 毁也是意外事故,同样构成货物的风险。 由风险的定义,我们可 是指“如果合同要求卖方运送货物或卖方被授权运输货物,并且 以看出风险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首先,风险都是意外事故造成 事实上也这样做,则销售合同就涉及运输 ”。因此,所谓涉及运输 的。而非买卖双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其次,风险都是买卖双 仅仅指的是卖方对货物承担有运输义务。 方在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到的。因而风险转移制度的作用就 2.需要指明的是公约中规定的“承运人”和“第一承运人”概 是要解决如何在买卖双方之间来分配这种不确定的意外损失的 念均特指的是独立承运人。而不能将其范围扩大理解为包括卖 问题。而这种风险的划分和承担就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买卖双方 方自身或受卖方控制的承运人。这是因为,在本条规定的风险转 的权利义务。因此《公约》就钊 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风险 移情形下,货物自交付给“承运人”和“第一承运人”时发生转移, 转移的具体规定。 也就是说交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要件。而交付意指对货物实际 二、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 占有的转移。如果此处将“承运人”和“第一承运人”的范围理解 《公约》第66条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货物在风险转 为包括卖方自身或由卖方所支配的承运人的话,就会出现货物的 移到卖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 占有没有转移风险己发生转移的结果,这与本条规定的风险转移 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时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也 规则是不相符合的。 就是说,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或灭失,买方仍然有义务支付价款, 3.本条规定了“第一一承运人规则”和“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 风险的转移并不解除双方的合同义务。这是因为风险转移制度 两个风险转移规则。 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风险什么时候发生转移.以及风险的分担问 (1)“第一承运人规则”。《公约》第67条第1款第2句规定: 题,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无关。第66条后半句规定“除非风险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依据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 转移到买方后发生的毁损或灭失是由于买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 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 作者简介:孙丹美,郑州大学法学院 31 LegalSystemAndSociety 麓 201 0年7月(上) jlI{I;IJ占拿▲金 买方时起,风险就发生转移,转移到买方承担。”这就是“第一承运 第68条第3句明确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道货物已经遗 人规则”。也就是合同没有约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情 失或损坏,但未告知卖方,货物风险就不发生转移,由卖方来承担 形下原则上是由买方来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的。 货物的遗失或损坏。根据公约该条规定,由卖方来承担在途货物 (2)“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公约》第67条第l款第2句 买卖中风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订立合同时,意 规定的“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适用于依据合同卖方有义务在特 外事故确己发生,“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第二,对此,卖方“已知 定地点交货的情形。此时,风险在卖方依据合同规定将货物在特 道或理应知道”:第三,卖方未将遗失或损坏告知买方,存在卖方 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才发生转移。例如,卖方的营业地在内陆 的隐瞒和欺骗。 城市A城,如依据合同,卖方有义务将货物运送到某海港城市B 城交付货物,则由A城到B城这段运输区间的风险就由卖方来 (三)不涉及运输货物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规则 所谓不涉及运输,指的是依据合同,卖方没有义务将货物运 承担,只有卖方将货物在B城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才发生转 输至特定地点,他主要是这样的情形:即依据合同买方有义务到 移,转移给买方承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卖方要在何地点交货, 卖方所在地收取货物的情形。 则卖方可在任意地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之后风险就转移给 1.不涉及运输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主要有69条第l款规定。 买方。 (1)一般情况下风险自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从买方接受 4.第67条2款规定:“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 货物时起”是指无论卖方在什么地点接受货物,买方接收货物的 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 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此处的“接受货物”指的是买方对货 不转移到买方。货物的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必备条件。尽管已 物在物理上的占有。其背后的立法思想是因为物理上对货物的 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但未确定在合同项下,那么货物就有可能 由控制权的一方更有利于保护货物、救助货损以及索赔。 卖给或交给其他人,此时风险却转移到买方承担,这显然是有失 (2)在买方不适当履行合同时,风险自卖方交货期限届满之 公平的。本款规定就是为了避免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同时 时发生转移。69条第l款第2句规定:如果买方不在合同规定 本款还对划拨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定义,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列举只 的时间或受到收货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货物 是例示性的,而不是穷尽的。 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发生转移, (二)出售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转移到买方承担。但要注意的是: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卖方完成 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的买卖,该情形通常发生在海上货物运输 了为使买方可以收取货物的所有的必要行为,此时买方已经具备 过程中。出卖人已将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 了收取货物的可能。在合同规定的卖方收取货物的期限届满后, 合适的买主,从而可以顺利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其基本特 或合同没有收取货物期限的至买方收到收货通知后一段合理时 点就是合同签订时,该货物己脱离卖方的控制,买卖双方均无法 间后,买方不接收货物则风险就发生转移,转移到买方承担。 判断合同签订之时货物是否已灭失或损坏。 2.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规则由69条第2款规定。它主要 《公约》第68条对于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有三点规定: 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依据合同卖方有义务将货物运至特定地点 第一点,成交的在途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 (不局限于卖方营业地)交付买方:二是货物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 担:第二点,在途货物的风险,可以提前到自承运人签发运输单据 地方存放,包括公共仓库或第三方的场地。公约规定,“在交货时 时发生转移;第三,买卖上方订立合同时,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 间己到且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由他处置时”风险转移给买 但卖方未告知买方,则应由卖方承担货物的遗失或损坏。 方。该规则的适用条件有三个:第一,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届满: 1.买卖双方成交的是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 第二,依据合同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接收货物; 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货物已经交付给 第三,买方已知道货物已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由他处置。 承运人,卖方已不控制货物,此时因没有买方而不发生风险转移。 所谓已交给买方处置,是指卖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已完 订立合同后,买方就取得全套的货物单据以及对货物的处置权, 成了货物的特定化。对此,《公约》第69条第3款明确规定“货物 可以凭借单据收取或转售货物,因而合同订立后买方应承担风 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也就是 险。这种交易中最重要的就是单据齐全,在货物发生遗失或损坏 说货物在未被特定化之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也不发生 时,买方可以依据投保条件取得补偿。 风险转移。 2.在途货物的风险,可以提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在途 综上所述,公约对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和三种具体情形的 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原则上是合同订立的时间。在“情况表明 风险转移规则进行了规定。通过分析看出公约的立法者对风险 有此需要时”,可以提前到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到买方 转移的问题有一些共识,首先就是将占有的转移作为风险转移的 承担。这种提前的需要由下述因素所决定的:第一,在途货物的 时间界限,其次就是风险转移并不影响买卖双方的合同义务。这 交易是凭单据的交易,只能依据单据来判断货物的状况,无法确 有利于我们在今后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更好的解释和适用公约条 定意外事故是否已经发生:第二货物己脱离了卖方的控制,因而 款来解决我们实践中的风险分担纠纷,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货物的遗失或损坏卖方也无法控制:第三,很难确定意外事故发 注释: 生的时间,因而难以将订立合同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界 l施米托大.嘲向 贸易法文选.q,闲人I l科仝l rll/ ̄礼.1993.32I. 限。 此时,风险转移时间提前到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 -2 1京奉u.‘联舟Ⅲl目际货物钔僻f} 公约》解释.tl一旧时外经济贸易Ill:l眨社.I987.194. 3秘 处计论公约 巢第79条第般.I1:式 采.64. 3.风险不转移。这是上述两项规则的一个例外规定,《公约》 一d {f{l.关J J圳硷转移的 K-'.n{际商务研究.I998(2).34.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