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和遏制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水利工程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1.高边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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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方边坡高度大于30m或地质缺陷部位的开挖作业缺陷部位的开挖作业;
(2)石方边坡高度大于50m或者滑坡地段的开挖作业。 2.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含)的深基坑作业;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深基坑作业。
3.洞挖工程:
(1)断面大于20m2或单洞长度大于50m以及地质缺陷部位开挖;
(2)不能及时支护的部位;地应力大于20Mpa或大于岩石强度的1/5或埋深大于500m部位的作业;
(3)洞室临近相互贯通时的作业;当某一工作面爆破作业时,相邻洞室的施工作业。
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5.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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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作业。 6.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7.拆除、爆破工程:
(1)围堰拆除作业;爆破拆除作业;
(2)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作业;
(3)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作业;
8.储存、生产和供给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运,主要分布于工程项目的施工场所:
(1)油库(储量:汽油20t及以上;柴油50t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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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炸药库(储量:炸药1t);
(3)压力容器(Pmax不小于0.1Mpa和V不小于100m3); (4)锅炉(额定蒸发量1.0t/h及以上); (5)重件、超大件运输。 9.人员集中区域及突发事件:
(1)人员集中区域(场所、设施)的活动;
(2)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居住区、办公区、重要设施、重要场所等。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地下暗挖、顶管作业、水下作业工程及存在上下交叉的作业;
(3)截流工程、围堰工程; (4)变电站、变压器;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6)其他特殊情况下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作业活动、大型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共同研究制订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辨识、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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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和控制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等要求。
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备案。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前,对施工现场危险设施或场所组织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将辨识成果及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本项目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危险等级。
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结果印发各参建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见附录1);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见附录2),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第九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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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设计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第十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十一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审查论证会。审查论证会应有下列人员参加:
(一)专家组成员;
(二)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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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项目各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审查论证会。
专家组成员可以从江西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管专家库中选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可以特邀专家。
第十三条 审查论证会应就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审查论证报告应对审查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经专家组成员签字。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质量、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
(二)设计计算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现场实际等。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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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制度,针对重大危险源制订防控措施。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进行验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监控,并做好记录,保证其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在工程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注明重大危险源以及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监控,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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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等内容。
在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针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坚持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按规定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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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值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带班跟踪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旁站;带班值班情况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危险源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可委托给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项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管理,制定跟踪监督计划,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名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责成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及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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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项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
3.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检验和验收记录;
4.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5.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
6.现场监督检查、隐患排查等制度的落实;
7.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松紧,并将参建单位执行本细则情况纳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诚信体系管理。
未按照本细则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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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与检查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监管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上级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本细则未涉及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录:1.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3.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识别确认表 4.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识别确认表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识别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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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主要包括下列工程: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含)~5 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大模板等工具式模板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 (含)~8 m;搭设跨度10 (含)~18 m;施工总荷载10(含) ~15kN/m2;集中线荷载15(含) ~20kN/m;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含) ~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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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设高度24(含) ~50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 水上作业工程 (九) 沉井工程 (十) 临时用电工程
(十一)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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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主要包括下列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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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3.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1.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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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识别确认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危险源 类 别 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 工程或所处环境场所名称 (1)土方边坡高度大于30m或地质缺陷部位的开挖作业缺陷部位的开挖作业; 出现施 工阶段 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潜在危 险因素 防控措施 责任部门 责任人 (签字) 1.高边坡作业 (2)石方边坡高度大于50m 或者滑坡地段的开挖作业。 (1)开挖深度超过3(含)的深基坑作业; 2.深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 筑(构筑)物安全的深基坑作业。 (1)断面大于20m或单洞长度大于50m以及地质缺陷部位开挖; 2 3.洞挖工程 (2)不能及时支护的部位;地应力大于20Mpa或大于岩 石强度的1/5或埋深大于500m部位的作业; 17
(3)洞室临近相互贯通时的作业;当某一工作面爆破作业时,相邻洞室的施工作业。 续表1-1 危险源 类 别 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 工程或所处环境场所名称 出现施 工阶段 潜在危 险因素 防控措施 责任部门 责任人 (签字)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 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5.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作业。 (1)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6.脚手架工程 18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续表1-2 危险源 类 别 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 工程或所处环境场所名称 (1)围堰拆除作业;爆破拆除作业。 (2)可能影响行人、交通、7.拆除、爆破工程 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作业。 (3)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作业。 出现施 工阶段 潜在危 险因素 防控措施 责任部门 责任人 (签字) 8.储存、生产和供给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运,主要分布于工程项目的施工场所 (1)油库(储量:汽油20t 及以上;柴油50t及以上)。 (2)炸药库(储量:炸药1t)。 (3)压力容器(Pmax不小于 30.1Mpa和V不小于100m)。 (4)锅炉(额定蒸发量1.0t/h及以上)。 (5)重件、超大件运输。 19
9.人员集中区域及突发事件 (1)人员集中区域(场所、 设施)的活动。 (2)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居住区、办公区、重要设施、 重要场所等。 续表1-3 危险源 类 别 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 工程或所处环境场所名称 (1)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出现施 工阶段 潜在危 险因素 防控措施 责任部门 责任人 (签字) (2)地下暗挖、顶管作业、水下作业工程及存在上下 交叉的作业。 (3)截流工程、围堰工程。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4)变电站、变压器。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 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6)其他特殊情况下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作业 活动、大型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施工单位识别意见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确认意见 20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四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识别确认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危险源 类 别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单项工程名称 开挖深度超过3(含)~5 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1) 大模板等工具式模板工程。 出现施 工阶段 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潜在危 险因素 防控措施 责任部门 责任人 (签字) 21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 (含)~8 m;搭设跨度10 (含)~18 m;施工总荷载10(含) ~15kN/m2;集中线荷载 15(含) ~20kN/m;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续表1-1 危险源 类 别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单项工程名称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含) ~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出现施 工阶段 潜在危 险因素 防控措施 责任部门 责任人 (签字)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1)搭设高度24(含) ~50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5.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22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续表1-2 危险源 类 别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单项工程名称 (1)拆除、爆破工程。 (2)围堰工程。 出现施 工阶段 潜在危 险因素 防控措施 责任部门 责任人 (签字) (3) 水上作业工程。 6.其他 (4) 沉井工程。 (5) 临时用电工程。 (6)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3
施工单位识别意见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确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五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识别确认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危险源 类 别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单项工程名称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出现施 工阶段 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潜在危 险因素 防控措施 责任部门 责任人 (签字) 1.深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 24
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续表1-1 危险源 类 别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单项工程名称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出现施 工阶段 潜在危 险因素 防控措施 责任部门 责任人 (签字)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25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 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3)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续表1-2 危险源 类 别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单项工程名称 出现施 工阶段 5.拆除、爆破工程 潜在危 险因素 防控措施 责任部门 责任人 (签字) (1)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6.其它 (2)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26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 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施工单位识别意见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确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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