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
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
范》)的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加强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支撑体系、考评体系、培训体系、奖励约束体系和信息交流体系,立足于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着力落实14个大元素和若干子元素,全面完成准备与策划、实施与运行、监督与评价、改进与提高的创建过程,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阶梯式推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风险,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全省8家以上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到2010
年底,全省30%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70%以上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到2011年底,全省60%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力争到2013年底,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技术支撑体系。省安全监管局依托省矿山及尾矿库专家委员会成立标准化建设专家指导组,指导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考评的有关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为各地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对全省标准化建设中的共性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省安全监管局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省安全监管局认定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三级考评机构,进行相应等级的评定工作。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也应委托有专业技术力量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组织作为本地区标准化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一定数量适应矿山考评工作的专职人员。具体认定工作程序和办法由各市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制定并报我局备案。
(二)完善考评标准体系。我省继续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定。对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
矿山,按照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最后等级。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必须经整改达到正常库标准后方可参评。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一、二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省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三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达到四级、五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
(三)加强培训体系。省局依托标准化建设专家指导组和有关技术支撑机构,对各市局、省属企业管理的矿山相关人员,以及从事四、五级标准化考评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各市局负责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对县局及有关矿山管理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培训内容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进行,重点是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计算机软件的应用,统一规范考评文件格式和内容,提高考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建立激励约束体系。各地要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国家总体规划要求,标准化最低评定等级将逐步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到2013年底凡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2010年底以后到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对取得三级及以上标准化的矿山,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可直接办理延
期。各市可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减少对其检查频率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对达标企业实行统一公告,省局对达到标准化三级及以上的企业在省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上统一进行公告,其它等级的企业由各市局组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信息沟通和交流体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化工作方案,按照考评等级的职能划分,分别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从事四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必须经过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意,五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应经市局备案同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向认定其等级的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自评结果。各地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内容准确,报送及时,并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交流本地区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各市安全监管局每季度末20日向省局报送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名单。
三、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活动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标准化系统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对照标准,应用评定软件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二)中介机构考评。按照企业自评等级,选择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申请标准化三级的,由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外部考评。考评机构依据《规范》以及相应评分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评,
形成考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考评工作结束后,向企业提交标准化考评报告。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评的等级不一致的,应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
(三)等级申请和认定。企业根据自评和中介机构外部考评结果,向具有相应评定职能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标准化等级认定申请。申请标准化三级的,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四)发布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对已认定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向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采用全国统一的式样(见附件)。
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按照上述要求制定自主考评工作程序和办法。
四、标准化建设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标准化建设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依照《规范》强制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促使各类矿山企业逐步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动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对矿山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辨识、预控,最大限度地消除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有效降低事故总量,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制定方案,分步实施。各地要在全面摸清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全省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内企业按照经济性质、矿山种类、生产规模、开采工艺等分门别类进行排队,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进标准化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选择本行政区域内3~5个不同类型的企业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搞好对试点单位的帮扶,组织专家为试点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及时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为试点单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抓住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关键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力求取得实效。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率先引导规模大、管理强的矿山企业达到相应标准化水平上,充分发挥大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对中小企业的帮扶作用。要抓住标准化建设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在促进中小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上下大功夫,推动中小矿山企业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
(四)加强指导,严格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则,规范标准化考评机
构行为,加大对考评机构工作过程的监督。要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管,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矿山企业集中物力、财力,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评机构和有关从业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为标准化考评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对于未按《规范》要求开展标准化的企业要及时纠正;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的企业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
(五)加强交流,强化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矿山企业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加强信息的及时沟通和交流。大力加强标准化建设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促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标准化建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为正确执行《规范》提供思想保障,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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