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引起了人们对金融监管的深刻反思和探讨。本文基于对我国金融监管产生、金融监管模式及其发展的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其他典型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的对比;以及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并通过实证分析,提出如何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监管模式的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模式
新巴塞尔协议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我国的金融市场也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金融活动日益频繁,给全球的金融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同时,各国金融风险也日益加大,使得金融监管理论在金融发展和稳定的问题时面临两难的困境。各国的中央银行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近年来,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了金融业的趋势,与此相适应的统一监管模式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我国应结合目前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以及优化和调整金融监管模式。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产生主要是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具有阶段性的特点。从建国至1998年,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对银行采取行政手段。而从1998年到2004年,我国开始建立金融分业管理的体制,银监会、证监会以
及保监会监督管理会等相继成立,深化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促进了我国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从2004年至今,我国的金融监管得到了整体的提高。随着银监会正式成立,正式管理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各项金融事务的活动,进行了分业监督管理。就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而言。
我国以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为监管的原则,形成了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其他国家的比较从全球的金融监管模式来看,比较具有典型特征的有美国、德国、日本以及英国。就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来看,__________德国的金融监管实行混业经营,采取全能银行模式;美国在经过长期的分业经营后,在1999年走向混业经营采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的统一监管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而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与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又有其特殊之处。根据各国的经监管模式的经验,结合我国的金融体制和发展,就目前来看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需要与经济环境相适应。
而我国的监管应逐步从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的模式。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特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可以根据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从建国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主要以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对银行的监管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从1998年到2003年,我国开始建立金融分业管理的体
制。随着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建立,深化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从2003年至今,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正式成立,对我国的金融监管进行了分业管理。目前,我国是以分业经营和管理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时期。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
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1.监管主体局限。我国的金融监管主体,主要是中央银行为核心。
三大金融监管主体———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各司其职。这一方面在分业监管中促进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和完善。但同时,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混业经营因成为了目前金融业的业务发展的趋势。三大金融监督主体,很少有业务上的交叉,使得在金融监管时存在着局限性。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不相适应,出现了监管主体的局限。
2.监管方式单一。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行政性监管,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涉及不多。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方式主要是以市场为主导,金融机构自担放入风险。因此,从他国的监管方式来看,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不能采用单一的行政手段。单一的行政手段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监管的效率较低。
3.监管效率较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以三大机构为主体,在进行自律监管和内部控制时,监管机构的协调有待完善,存在着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监管出现了空缺
或是重复的现象,使得监管机构无法做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金融监管机制的不健全,难以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效果。
五、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在新巴塞尔协议下面临的挑战新巴塞尔协议的提出,拟定了有关于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框架的新方案。巴赛尔协议III的监管措施会通过中国监管不猛的监管指标在很大的程度上直接影响到隐含的资产负载组合,进而影响到社会的金融资源的配置。2008年的次贷危机导致的金融危机让各国的金融监管部门重新审视了金融监管。巴赛尔协议III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多方面提高了监管标准。这对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说无疑是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同时,这也意味着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面临的风险也在加大,这就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进一步的调整。
六、在金融危机下,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及优化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模式的调整和优化,需要从本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国外的一些的经验。坚持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协调性,一步步渐进式的改进现行银行监管的模式。在国际金融业务相互交叉,以及金融市场自由化的背景下,进一步的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
1.强化金融监管主体。我国有必要强化金融监管主体,对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进行职责和权力的划分和界定。三大金融监督主体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相互协调和合作。通过协调一致的金融监管,加强监管主体的高效性,
共同协调管理监管的有效机制和监管模式。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同时我国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并不能够适应我国经济以及金融业发展水平。导致了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或法律空白。因此。
就目前而言我国应该依据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监管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3.建立金融监督协调机制。我国现阶段仍处在处在分业经营监管的阶段,设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能够加强中国证券业、中国银行业、中国保险业三大金融监督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合作。通过协调机制。
促进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保障金融机构监管的高效性。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以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针对我国的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和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4.改进金融监管手段。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不断出现。而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法律都相对滞后。在监管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出现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和改革。运用现代的金融管理手段及其他手段,对我国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和管理。随着信息和电子不断运用到金融业务里,利用电子和信息的手段,最终实现金融监管效率与效果的目标。
5.培养金融监管人才。目前金融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从长期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需要人才的支撑。通过提高金融
监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素质,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确保监管的制度和模式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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