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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vs 税法差异处理说明

2021-08-27 来源:爱问旅游网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2008)

永久性(P)/调增 (A)/暂时性(T)调减 (L)差异应纳税所得额PA序号项目法律依据税务处理122.1视同销售收入 -投资收益免税股息收入《税法》1第6条《实施条例》2第25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税法》第26(2)条《实施条例》第83条《实施条例》第17条 《税法》第26(1)条《实施条例》第82条《税法》第27(4)条《实施条例》第90条O/S4PL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而收取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2投资收益的确认(作出分配决定时)2.2.1成本法2.2.2权益法3国库券利息收入N/ATP3N/ALL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确认为其他收入。应付款项逾期的时间限制另行规定。4技术转让所得PL566.16.27应付未付款逾期2/3年未要求偿还的收回已核销坏帐收回已在税前列支的已核销坏帐收回未在税前列支的已核销坏帐投资资产成本据与关联企业达成的成本分摊协议自行分摊的成本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支出TA《税法》第6条《实施条例》第22条N/APN/ALA调减收回应收帐款当期确认的收入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有关规定(如独立交易原则、成本与预期收益配比原则、按规定报送资料)而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扣除。《税法》第14条《实施条例》第71条《税法》第41(2)条《实施条例》第112条T899.1PA《实施条例》第28条《实施条例》第57条TA9.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实施条例》第58(3)条TA9.3未按规定计提折旧《税法》第11、32条《实施条例》第56~60、98条TA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1. 折旧方法:直线法2. 最低折旧年限: - 房屋、建筑物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器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4年 - 电子设备3年3. 残值:合理预计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4. 加速折旧: - 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最低折旧年限的60% -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9.41010.1因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而调整固定资产O/S价值的折旧/摊销(免税重组的情形)无形资产应予资本化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实施条例》第28条PATA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1.摊销方法:直线法2.最低摊销年限:10年;但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0.2未按规定期限摊销《实施条例》第67条TA10.3外购商誉的支出10.4自创商誉的摊销10.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的摊销11未按规定期限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实施条例》第67条《税法》第12条《税法》第12条TPPAAA11.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11.2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11.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11.41213其它长期待摊费用(如租赁房产装修费)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超标准和范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括补充保险)超限额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税法》第13(1)条《实施条例》第68条《税法》第13(2)条《实施条例》第68条《税法》第13(3)条《实施条例》第69条《税法》第13(4)条《实施条例》第70条《实施条例》第28条《实施条例》第35条TTTTPPAAAAAA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社会保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补充保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当年不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得扣除14《实施条例》第43条PA15超限额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施条例》第43条TA16按规定提取专项资金后改变用途的《实施条例》第45条PA1718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实施条例》第36条《税法》第8条《实施条例》第40条PPAA超限额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序号项目法律依据《税法》第8条《实施条例》第41条《税法》第8条《实施条例》第42条永久性(P)/调增 (A)/暂时性(T)调减 (L)差异应纳税所得额PTAA税务处理1920超限额列支的职工工会经费超限额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不得扣除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另有规定外),当年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额为原则。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扣除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关联企业分摊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但以服务费形式支付的除外。已经记入有关资产成本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有关的汇兑损失,不得扣除21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实施条例》第9条折旧等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实施条例》第49条息(非银行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分摊的管理《实施条例》第49条费)汇兑损失利息费用按超过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实施条例》第38条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超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实施条例》第37条存货有关的利息)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O/S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无支持文件的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未经核准的各种准备金支出,如坏帐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减值准备(不包括年度终了时对循环发生的、在下月支付的规律性费用的预提)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税款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税款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税法》第8条《实施条例》第32条《税法》第8条《实施条例》第32条《税法》第10条《实施条例》第55条《税法》第8条《实施条例》第31条《税法》第10(4)条《税法》第10(3)条《实施条例》第121条《实施条例》第39条PA2223242525.125.225.3PPPAAA PTPAAA 超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扣除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不得扣除具体要求另行规定无法提供合规证明文件不得列支合规的证明文件另行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应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规定扣除。未经核准的各种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26PA27PA28TA29303132PPPAAA不得扣除不得扣除不得扣除捐赠支出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32.1税法第10(5)条赠32.2超限额的公益性捐赠3334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税法》第9条《实施条例》第51~53条《税法》第10(6)条《实施条例》第54条PPPPAAAA不得扣除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不得扣除不得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税法》第10(1)条资收益款项35不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连带责任损失《税法》第8条《实施条例》第27条国税函(2007)1272号(2008年1月2日生效)PA3637383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技术开发费费用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残疾人员工资100%加计扣除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税法第10(8)条《税法》第30(1)条《实施条例》第95条《税法》第30(2)条《实施条例》第96条《税法》第30(2)条《实施条例》第96条《税法》第31条《实施条例》第97条《税法》第33条《实施条例》第99条《税法》第45条《实施条例》第117、118条《税法》第34条《实施条例》第100条《税法》第18条《税法》第23条《实施条例》第77、78、79条PPPPALLL不得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办法另行规定40风险投资抵免PL4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减按90%计收入受控外国公司视同利润分配PL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另行公布42T43设备投资抵免N/A44超出5年亏损结转期的税务亏损T居民企业/中国居民的受控外国公司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A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购买环保设备/节能节水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减少所得税额结转抵免专用设备目录另行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VA5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法定额度内抵减所得税额1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据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X来源于某减少所得税额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2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在5年内抵补45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扣除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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