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内交通费的报销规定
第一条 公出登记:集团各部门及属下企业人员外出须在员工公出登记表上
先登记,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外出。按集团派车规定,确需派车的要填写好派车单,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派车公出,已派车的公出人员均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外出乘坐交通工具原则:集团及所属企业7级以下(不含7级)员
工外出办事,原则上只能乘坐公交车,但如发生以下情况需请示上级主管后方可乘坐的士;如须特殊原因需派车的,需报集团领导批准。
1、公出目的地偏远,无公交车到达; 2、携有公章、巨款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3、 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
5、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第三条 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
1、集团高管及属下企业总经理自带车的,每月按集团规定的额度内凭
有效交通类发票按实报销。
2、其它人员(含企业总经理无自带车的)在预算内据实报销。若有员
工私车公用,经批准后在市内按每公里2元标准报销,里程由办公
室主任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 3、 补充说明:
(1)集团高管及属下企业总理自带车的,不再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
(2)外出已派车人员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3)外出人员报销交通费,须提供市内公务交通费使用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要依据外出登记表确认外出业务的真实性及有否已派公车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现象。
二、差旅费的报销规定
第一条 出差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华集人〔2009〕171号〈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章第四节规定。
第二条 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标准说明
(一)集团总助以上人员才能乘坐飞机,若其他出差人员因公需要乘坐
飞机的,需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并由集团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审批后,方可乘坐。已开通动车的地区,原则上要求全体出差人员乘坐动车。
(二)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
数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补助标准和出差的自然天数计发。
(三)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和住宿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飞机 动车 汽车) 八县 地市 市 其他交通火车/轮船 工具(长途省内外省会城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般地区 直辖市、经济特区、广州 软卧/总裁 常务副总裁普通舱 或副总裁 总监、总裁助普通舱 理 企业正副总硬卧/经理、集团正副部长 其他工作人特批 员 二等座 硬卧/三等舱 按实报销 特批 二等座 二等舱 按实报销 二等座 一等座 硬卧/二等舱 按实报销 头等舱 一等座 软卧/一等舱 按实报销 一等舱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260 300 350 400 200 250 300 350 180 220 260 320 120 150 180 230 第三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 上述住宿标准为一人出差时的每晚住宿标准,若两人为同性员工
出差的,应本着节约的精神,计算时取同行者中高级别单人标准,若同性别三人,另加床位费100元,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标准部份,由出差当事人承担。
(二)出差人员如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按住宿费限额标
准的50%报销。
第四条 长途交通费开支办法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凭票据按实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中报销。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出差人员到集团所属的子公司或外单位项目部,出差人员伙食在
子公司食堂或项目部食堂就餐的,出差人员不再另行报销伙食补助费。
(二)由公司所需外派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凡食宿由主办单位统一
安排的,食宿费不再另行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八县内20元,
省内外地市35元,省会城市50元,直辖市、经济特区、广州市65元。
第六条 差旅费的报销
(一) 报销程序:应将车票、住宿费等单据按日期顺序粘贴清楚,填好
“差旅费报销单”,附上“出差申请表”及“出差总结报告书”, 经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后(超过规定标准且情况特殊的说明原因报集团总裁或总裁授权人批准)方可报销。 (二)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天数的计算
当天中午12:00以后出差的,出差时间按半天计算;当天中午12:00以前返回的,出差时间按半天计算。
三、招待费的报销规定
第一条 对外接待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华集文〔2010〕45号〈对外接待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因业务需要接待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由业务部门经办人事先填写接
待申请单,按程序审批。若临时接待不能事先办理应先电话告知上级领导批准,事后应立即补办有关手续,按单据报销制度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若无接待申请单,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条 每次接待,本单位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
在“华威大饭店”或“物流公司河鲜聚”。
第四条 各企业应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开支,不得随意接待消费,或超过标准
接待,应严格根据接待工作关系统筹接待标准。
第五条 企业的接待费用开支额度,按照企业年度预算指标限额内开支。一
般情况下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如情况特殊超过限额由各企业注明原因,报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审批后,方可开支。
第六条 各下属企业财务部应严格审核接待开支情况,符合规定的准予办理
报销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集团计财部有权对企业接待费用进行了解、核查,对不按规定产生的接待费用追究违规者的责任。
第七条 对于餐饮外的招待费,也应事先填写接待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后,
由集团行政部或企业办公室统一购买。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购买,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报销。
四、本补充规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
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集团计财部 20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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