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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作业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一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一、进入本站区域内的各类管道、容器装置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者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二、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三、 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加油站负责办理,并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相应内容和具体的安全措施(包括清洗和转换),有加油站的站长和作业单位的负责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共同确认、共同审批签字后有效。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必须对受限空间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可燃物质浓度符合以下要求【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氧含量在18%-21%,各种有毒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容许容度时,作业人员方可进入设备作业,达不到清洗或转换标准的受限空间,不准进入作业时。
五、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入前应由安全员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待应注意事项,并将已批准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给监护人,以便于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安全锁有外部监护人掌握,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时,及时将作业人员救出。
六、设备外部的监护人员,事先要与内部作业人员确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绝对不许脱离岗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除施工单位指定监护人外,加油站安全员也要到现场检查和监护。 七、进入有动力的设备作业前,必须由电工联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警告牌”,必要时加锁,钥匙有作业人随身携带。
八、不得进入正在运转或没有切断进出料口的设备作业。
九、在受限空间作业时,要打开设备的所有人孔和通风孔,保持空气流通,必要时可采取风机通风。
十、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用12伏。在易燃易爆环境内作业的,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不准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保证线路良好绝缘。
十一、在受限空间对有毒有害物质作业时,必须戴防毒面具,只准使用长管式防毒面具,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在使用长管式防毒面具时,监护人必须保证导管口置于空气流通处,管子不能折叠堵塞。
十二、在受限空间作业,连续作业不能过长,一般情况下每作业一小时,须到外面空气流通处休息片刻,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作业时间应相对缩短。
十三、进行受限空间登高或动火等其他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对有毒、有腐蚀性设备进行作业时,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物品。
十五、封闭设备前必须由设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双方当面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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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1、设备检修是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c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检修现场应根据 gb——2894 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8)、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9)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加油站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10)、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 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1)、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12)、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13)、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14)、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15)、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 间应设警示红灯。 (16)、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17)、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18)、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3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4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三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一、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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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二、高处作业的分级:
⑴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5米; ⑵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15米; ⑶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米; ⑷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四、对《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口头提出申请并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制订出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确定作业指挥人员和安全负责人。
2、 站长应赴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可批准安全作业。
3、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由站长负责审批。
4、二级、三级高处作业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或在无平台、无护栏的罐、槽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由站长审批。
6、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7、《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加油站留存。
五、对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六、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高(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习惯性抽筋和精神不振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七、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登高器具和设备。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八、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 九、高处作业现场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十、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兰、吊架、手拉葫芦等材料,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不得使用损坏、损伤、断裂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十一、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备有工具袋,用完工具要放入工具袋中,较大或较重的工具要加拴系绳,找一固定点系牢,防止坠落伤人,严禁将工具乱扔乱放。
十二、高处作业中,除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外,不允许同时进行多层垂直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十三、高处作业人员,要距离低压线1米以上,高压线2.5米以上,并防止搬运物料时,触碰电线。
第四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一、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二、其中吊装过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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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四、对《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站长负责管理; 2、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编制吊装方案,制定切实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填写各项内容,由施工单位批准;
3、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站长批准;
4、不得私自涂改、变更作业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作业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加油站各一份;
六、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七、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控,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八、吊装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九、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执行;
2、在吊装前必须对起重机的机械、安全制动装置仔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3、各种超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禁止超载使用; 4、吊装机具绳索必须通过计算来选择;
5、超重设备在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十、不得利用加油站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做吊装管定点利用加油站预埋钓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否则不准任意挂接。 第五 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二、动土作业申请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向加油站申请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三、对《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 :
1、动土作业申请单位在作业证上填写相关内容,待负责人签字后,将其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动土区域制定并填写动土安全措施(包括围栏、警告标志、夜间警示灯等),施工负责人及施工地段负责人签字后交还动土申请单位。
2、动土申请单位将作业证交给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等部门审核,由审核部门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后,在作业证上签字,最后由站长审批。 3、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项目施工单位和加油站各一份。 四、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五、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并恢复地面设施。 六、在动土中如果漏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加油站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动土作业。
七、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爪斗等机械工具。 八、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现场。
九、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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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场所。
二、要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加油站内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三、固定动火区是允许从事焊接作业的区域,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内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固定动火区的划分,由站长批准。
四、加油站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五、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三级: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运输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区:易燃易爆的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3、 二级动火区:特殊危险动火及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4、 三级动火区:一般危险动火及一级、二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六、对《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
2、申请动火单位应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进行动火分析,制定可行、可靠的安全措施,按要求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容,落实动火中各项安全措施; 3、一级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过申请动火负责人确认签字,并报送站长,站长应到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 、逐条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 4、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经落实防火措施后,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动火;
5、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6、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的作业证,有效期限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72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监火人、当班班长和安全员分别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作业证上签字; 8、《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9、《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档; 七、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易燃物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加堵盲板,经清洗、转换后,分析管道、容器或设备内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小于0.2%;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得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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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
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将动火现场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净,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完毕,应等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加油站的站长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请专业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
(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的排走。 第九 临时用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加油站,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加油站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识别
1、 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拟定风险控制措施和作业范围;
2、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第四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运行的加油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需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点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五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使用期限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第六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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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和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6 .临时供电值班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在临时用电许可证确认栏内签字方可送电;
7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才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用电工排除; 8.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员负责 第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加油站留存,第 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
2.填写临时用电许可证应按票证要求填写,不允许出现漏项。 3.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负责人和用电人签字同意后,电工 方拆除临时线路及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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