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本厂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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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m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且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0)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11)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安环部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施工部门要通知生产部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是否正常,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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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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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一、安全隔绝
(1)在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必须将设备上所有与生产系统连通的管道、孔洞与外界有效隔离,将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有效切断。
(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严禁使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盲板的加装及拆除应形成记录。
(3)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的电源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在切断电源时应按规定办理断电票证。
二、必须进行清洗和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三、必须确保受限空间内的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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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前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送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同时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四、必须定时监测
(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能按程序办理《作业证》后进入。
(2)要求采样点必须有代表性,采样过程中,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3)所有分析数据必须以公司指定分析人员(质检部或分析室)确认的设备分析数据为准。分析人员在《作业证》中确认签字。
公司生产区内办理《作业证》分析合格的标准为: CO<30mg/m3,H2S<10mg/m3,NH3<30mg/m3。含氧18~21%; (4)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6)规定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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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如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
(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和信号绳。
(5)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六、照明和用电安全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七、对监护的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由受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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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所属部门指派责任心强、熟悉作业现场环境的人员进行监护。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统一联系信号;
(3)险情重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不得做与作业无关的事,在作业前应会同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对要求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受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八、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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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
(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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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二、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四、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五、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23014的规定。
六、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七、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八、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九、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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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十、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十一、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十二、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十三、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十四、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十五、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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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安全装置失灵。
十六、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十七、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十八、《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环部门负责管理。
(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环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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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和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
三、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四、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五、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六、高处作业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有交叉作业, 中间应有隔离措施。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七、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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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盲板抽堵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二、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三、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职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四、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mmHg,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mmHg,气体温度应小于60℃。
五、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保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六、作业应由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七、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医务人员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专职安全员和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八、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九、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十、施工单位应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十一、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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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每个抽堵盲板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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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二、动土作业前,安环部负责人应对动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三、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四、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五、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地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六、动土中暴露电缆、管线及不能辩认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七、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八、作业时应注意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九、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好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十、在化工危险厂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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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十一、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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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二、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三、厂安环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通知生产、消防等有关部门。
四、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五、断路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栏杆、断路标志。 六、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七、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经申请断路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并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作业结束,恢复交通。
八、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的内容,扩大作业范围转移作业部位。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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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管理范围为汝州市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车间及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
三、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本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需用电部门持有关证明到生产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向生产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电申请,由部门领导或主管批准后组织实施;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用电申请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单位持有,第三联由生产管理部门留存;
(4)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先办理施工地点及电源箱处的动火许可证,然后再申办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四、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时限必须与动火作业许可证时限一致。 五、临时用电的管理由生产管理部确定的专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的完好。
六、对现场临时供电盘、箱进行统一编号,加锁保护;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应进行计量管理。
七、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生产管理部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逾期不改,予以停止供电。
八、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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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电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
(3)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
(4)临时线架空时,施工区域内部的低于2.5米,跨道路时不得低于5米;不允许用金属管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必须穿管保护;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7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
(5)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需有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3米;
(6) 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 伏;
(7)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生产管理部予以停止供电。
九、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十、 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单位负责,并酌情给予罚款。
十一、 临时用电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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