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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促进现代农业招商引资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1-01-08 来源:爱问旅游网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促进现代农业招商引资政策

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9.01.10

• 【字 号】海政办发〔2019〕5号

• 【施行日期】2019.02.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宁市促进现代农业招商引资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促进现代农业招商引资政策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海宁市促进现代农业招商引资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农业招商引资环境,引进一批产业特点鲜明、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市场盈利能力好的现代农业产业项目,推动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范围

新引进、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要求的花卉、水果、蔬菜、食用菌等特色主导产业项目,包含现代种植业项目、种子种苗工程项目,与二三产结合的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项目,以及农业国际总部经济等项目。同时符合《海宁市农业投资项目准入实施办法(试

行)》(海政办发〔2018〕143号)相关要求。

二、支持对象

(一)项目投资者须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后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二)支持对象类型:

1.一般农业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亩均投入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纯农业项目;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亩均投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项目。

2.外商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符合一般项目条件,包括外商独资项目和中外合资项目。其中中外合资项目要求外商注册资金占比高于40%,或外资注资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3.重大农业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纯农业项目或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农业+”项目。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农业投入。

1.项目设施设备投入补助标准按海政发〔2017〕32号有关条款执行。其中外商投资项目给予设施设备投入50%(含)以内的补助:投资规模80-500万美元(含)补助50%、投资规模500-1000万(含)美元补助45%、投资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补助40%。(责任单位:市农经局、市财政局)

2.重大农业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经审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镇两级财政按各50%兑现。〔责任单位:市农经局、市财政局、各镇(街道)〕

(二)贷款贴息。

为项目提供贷款便利和保障,对需贷款建设的招商项目实施贷款贴息,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同一主体(项目)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经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租金优惠。

1.外商投资项目前三年土地流转租金原则上每年按不超过800元/亩(含)给予奖励,租金不到800元/亩的按实际租金数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重大农业投资项目前三年土地流转租金原则上分别给予30%(含)以内的金额奖励。〔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3.外商投资项目和重大农业投资项目租用本市范围内房屋(楼宇)用于办公和开展经

营活动的,前三年分别给予第一年100元/㎡、第二年80元/㎡、第三年60元/㎡的租金补助,单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15万元。实际缴纳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金额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四)外商投资项目,给予注册起一年内到账的实到外资5‰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支持中介招商。

1.对介绍项目引进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个人、中介、第三方进行奖励,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的10‰进行奖励,内资项目按实到内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7‰进行奖励。单个项目计算后奖金达不到5万元的按照5万元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各镇(街道)〕

2.与我市招商平台已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个人、中介、第三方,不重复享受中介招商政策。

(六)保障项目用地。

涉及农业招商项目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少于3%用于开展农业招商建设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

四、附则

(一)对我市农业经济转型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实行一事一议后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二)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但可就高标准享受。

(三)本意见自2019年2月10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市级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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