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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汇总带依据和检查方法)

2022-09-11 来源:爱问旅游网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抽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见证材料,查看安全管理人员证件 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检查情况 1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是否设置安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百条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规则》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单位机构安及制全度 管理 2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抽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查看相关制度是否建立,以及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3 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抽查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查看是否建立专项应急预案,有无应急演练见证材料等。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4 单位安设备全档案 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抽查设备档案,查看设备是否建立设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档案是否建立,档案是否符合备档案,档料和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案是否齐全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条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抽查设备及安全附件等的定期检验报告,查看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2、现场至少抽查一台设备,查看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是否置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查看被抽查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或自行检查记录,检查是否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的自行检查。根据所抽查的特种设备种类,记录是否符合每一类设备相应的要求。 5 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6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 别 项目 编号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单位安人员全档案 管理 7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查看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8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抽查作业人员培训记录、人员签到表等培训见证材料,查看单位内部培训情况。 检查人: 日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2——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作业人员,并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B级以下(含B级)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3 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1 使用登记 锅炉的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要求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检查方法 1、抽查作业人员档案,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备锅炉运行操作人员、水处理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2、抽查在岗作业人员证件,查看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检查情况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锅炉 1、抽查锅炉使用登记证查看是否有办理使用登记,查看注册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是否一致,发生产权转移、名称变更、地点变更是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 2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使用登记锅及检炉 验标志 2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三十条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固定在锅炉房或者集控室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固定时,可存在使用单位的锅炉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可见部位。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4.2 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检查锅炉定期(2)内部检验,锅炉(电站锅炉除外)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检验报告,查看定期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检验报告是否在检验次检修进行; 有效期内。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检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同时向锅炉登记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9.4.3 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或者水(耐)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9.4.4 定期检验项目的顺序。 当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一般应当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水(耐)压试验,外部检验。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抽查锅炉液位计,查看液位计上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和正常液位的标志等。必要时可以现场观察锅炉操作人员冲洗水位表,检验汽、水连管是否畅通。 检查情况 3 安全附件锅及安炉 全保护装置 4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液位(面)特种设备安全。 计是否有最《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3 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高、最低安6.3.1 设置 全液位标记 6.3.2 水位表的结构、装置 (1)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等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1.15 安全阀校验 (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安全阀是否运行状态下进行,如果现场校验有困难时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有有效的校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 验报告或标(2)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校验其整定压记 力和密封性; (3)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得摔、砸、碰撞; (5)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时,只有整定压力和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抽查锅炉安全阀或安全阀校验报告。查看被抽查的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或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5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2.3 压力表校验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抽查压力表或压力表检定证书,查看压力表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或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注:压力表检定周期为半年。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锅运行炉 情况 6 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6 安全运行要求 (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 抽查锅炉水位计、压力表,对照锅炉参数,查看水位计、压力表的数值是否在参数允许的范围内。 7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是否及时填特种设备安全。 写运行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5 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抽查锅炉运行记录,查看运行记录是否建立,有无交接班人员签字。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5 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水汽质量定期进行常规化验分析。常规化验的频次要求如下: (一)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4t/h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4.2MW的热水锅炉,每4h至少进行1次分析; (二)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但是小于4t/h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但是小于4.2MW的热水锅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抽查锅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报告,查看记录是否建立,有无具有水处理操作资质的人员签字,定期检验报告是否由检验机构出具。 水(介)锅质 炉 处 理 8 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 炉,每8h至少进行1次分析; (三)其他锅炉由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情况确定。 每次化验的时间、项目、结果以及必要时采取的措施应当记录并且存档。当水汽质量出现异常时,应当增加化验频次。 注:工业锅炉常规化验项目一般为硬度、碱度、pH,有除氧要求时还应当检测给水溶解氧含量,采用磷酸盐作防垢剂时还应当检测锅水磷酸根含量,对于蒸汽锅炉还应当检测给水和锅水氯离子含量并且计算排污率。电站锅炉常规化验项目由使用单位根据锅炉参数和水汽质量要求确定。 第二十九条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分为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和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其中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包括水汽质量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锅炉内部化学检验和有机热载体检验。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并出具报告。 检查人: 日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3——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压力作业容人员 器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1、抽查作业人员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案,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人员。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6 作业人员 2、抽查在岗作业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员证件,查看是否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1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要求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1 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7.3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l)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使用压登记力及检容验标器 志 2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1、抽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查看是否办理了使用登记。 2、抽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查看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注:简单压力容器无需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3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 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抽查安全阀或安全阀校验报告,查看被抽查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或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注:安全阀检验周期为一年。 安全压附件力及安容全保器 护装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4.2 压力表的校验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4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抽查压力表或压力表检定证书,查看压力表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或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注:压力表检定周期为半年。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压年度力检查容情况 器 5 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查看该台设备的年度检查报告)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l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及氧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具体项目见使用管理规则附件E、F、G、H) 抽查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查看是否开展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是否由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专业培训的人员实施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查看年度检查报告是否包括对管理情况、本体及其运行情况和安全附件的检查,查看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采取措施消除。 检查人: 日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4——压力管道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九十八条 使用单位的管理层应当配备一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使用管道的车间(分厂)、装置均应当有管道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管道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过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管道安全作业知识。 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压力作业 管人员 道 1 现场人员按规有有件 作是定效业否具证1、抽查作业人员档案,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2、抽查在岗作业人员证件,查看是否持证上岗, 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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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使用压登记力及检管验标道 志 2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零四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第一百一十六条 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是否有面的检验。 使用登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定: 记证,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Ⅰ)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是否在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检验有第一百一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将管道全效期内 面检验的年度检验计划上报使用登记机关与承担相应检验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到期时,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机构申报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的时间,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安排。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下列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参照本规则进行使用管理。每年年底前,向当地登记机关报管道安全管理情况和压力管道数量。 (一)GC3级压力管道; (二)临时使用的压力管道。 长输、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周期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规定执行。 1、抽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查看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2、抽查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查看是否在 检验有效期内。 注:GC3级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参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进行管理,无需办理管道使用登记。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3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四十七条 安全保护装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抽查安全阀或安全阀校验报告,查看被抽查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或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注:安全阀检验周期为一年。 安全压附件力及安管全保道 护装置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4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四十八条 进行安全阀在线检测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的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到场确认。检测和调整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检测和调整装置用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整定压力的1.5~3.0倍,精度应当不低于1.0级,而且压力表前不得装阻尼器。在检测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管道用压力表、温度计以及其他仪器仪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安装位置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抽查压力表或压力表检定证书,查看压力表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或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注:压力表检定周期为半年。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九十九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妥善保管。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二)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一百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道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建立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管道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四)管道运行中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的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当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异常情况以及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压力运行 管情况 道 5 是否有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 抽查压力管道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查看使用单位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是否建立,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压力年度 管检查 道 6 是否开展年度检查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一十六条 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第三条 管道的定期检验通常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使用评价。 (一)年度检查,是指在运行过程中的常规性检查。年度检查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以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通常由管道使用单位长输管道作业人员进行,也可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六条 年度检查,是指在运行过程中的常规性检查。年度检查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以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通常由管道使用单位公用管道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抽查年度检查报告,查看年度检查是否开展,年度检查是否由作业人员实施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查看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采取措施消除。 检查人: 日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5——电梯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 别 项目 编号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检查方法 1、抽查作业人员档案,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2、抽查在岗作业人员证件,查看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一致,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检查情况 作业 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电梯 是否有电梯检验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有效期内 电梯检验标志及警示标记 2 抽查电梯检验标志,查看电梯检验标志是否固定在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显著位置,下次检验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电梯检验标志及警示标记 3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抽查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查看是否悬挂或张贴在显著位置。 电梯 4 电梯内设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 使用的报警装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系是否畅通 有效联系。 抽查呼层、楼《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层等显示信动电梯》(TSG T7001-2009) 号系统功能附件8.7 运行试验 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是否有效,指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 示是否正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附件6.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抽查电梯内的报警装置,操作电梯轿厢内的对讲或电话装置,查看是否畅通和有人接听。 抽查电梯的呼层、楼层等显示,操作外呼或内选按钮,查看功能是否正常,显示是否正确。 安全装置 5 6 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抽查电梯门防夹装置,电梯在关门的过程中,触碰触板或遮挡光幕,查看电梯层门是否重新开启。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 2.14紧急停止装置 (1)紧急停止装置应设置在位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的、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紧急停止装置应为红色,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中文标识;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附加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 ①自动扶梯不应超过30m; ②自动人行道不应超过40m。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 抽查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运行时触动红色急停开关,查看是否会立即停止运行。 注:应在无人员乘坐时进行。 电安全梯 装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附件2.11限速器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8 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抽查电梯限速器校验报告,查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9 电梯 维 保 情 况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是否有有效《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的维保合同,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维保资质及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人员资质是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否满足要求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的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的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1、抽查电梯维保合同,查看维保单位是否有相应资质、维保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 2、抽查维保人员作业人员证,查看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10 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抽查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查看是否按周期进行维护保养,维保记录是否有维护保养人员和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 检查人: 日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6——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起重机械 作业 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的规定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1、抽查作业人员档案,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2、抽查在岗作业人员证件,查看是否持证上岗,证件 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起重机械 使用登记及警示标志 2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否有使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登记证,是否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安全检验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合格标志并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按规定固定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在显著位置,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是否在检验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 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抽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和检验合格标志(或检验报告),查看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下次检验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登记标志及检验标志是否置于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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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使用登记及警示标志 起重机械 3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 10.1.1起重机应有标记、标牌和安全标志。 是否有必要10.1.2起重机的规格标记应符合下列要求:额定起重抽查起重机械提示牌或的使用注意量(或额定起重力矩),应永久性标明。 安全标志,查看是否有必要的事项提示牌、10.1.4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注意提示牌和吨位标识。 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等。吨位标识 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安全 装置 4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 6.2.4紧急停止开关 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从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时,应能够停止所有运动的运行警示铃、驱动机构。紧急停止开关动作时不应切断可能造成物品坠落气动吸持装置)。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紧急停止开的动力回路(如电磁盘、红色,并且不能自动复位。 关是否有效 9.6.6报警装置 必要时,在起重机上应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倒退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并伴有灯光闪烁信号。 抽查起重机械运行警示铃(如有)和紧急停止开关,要求被检查单位的在岗起重 机械操作人员对起重机械的警示铃、紧急停止开关进行操作,验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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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起重机械 维保 状况 5 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抽查相关记录,查看记录(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是否及时填写。 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检查人: 日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8——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三)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三)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大型游乐设施 作业 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1、抽查作业人员档案,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2、抽查在岗作业人员证件,查看是否持 证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抽查检验合格标志,查看检验合格标志 是否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大型游乐设施 使用登记及 警示标志 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 3 抽查警示标志,查看大型游乐设施显著位置是否张贴警示标 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2008 7.6.7 安全带 1、安全带可单独用于轻微摇摆或升降速度较慢没有翻转没有被甩出危险的设施上,使用安全带一般应配辅助把手。对运动激烈的设施,安全带可作为辅助束缚装置。 2、安全带宜采用尼龙编织带等适于露天使用的高强度的带子,带宽应不小于30mm,安全带破断拉力不小于6000N。安全带与机体的连接必须可靠,可以承受可预见的乘客各种动作产生的力。若直接固定在玻璃钢件上,其固定处必须牢固可靠,否则应采取埋设金属构件等加强措施。 3、安全带作为第二套束缚装置时,可靠性按其独立起作用设计。 7.6.8 安全压杆 1、游乐设施运行时有可能导致乘人被甩出去的危险,则必须设置相应型式的安全压杆。 2、安全压杆本身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锁紧力,保证游客不被甩出或掉下,并在设备停止运动前始处于锁定状态。 3、锁定和释放机构可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自动控制装置失效时,应能够手动开启。 4、释放机构乘人应不能随意打开,而操作人员可方便和迅速地接近该位置,操作释放机构。 5、安全压杆形成应无级或有级调节,压杆在压紧状态时端部的游动量不大于35mm。安全压杆压紧过程动作应缓慢,施加给乘人的最大力:对乘人不大于150N,对儿童不大于80N。 6、乘坐物有翻滚动作的游乐设施,其乘人的肩式压杆应有两套可靠的锁紧装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大型游乐设施 安全 装置 4 抽查配备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抽查配备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目测、手动试验、感观判断, 安全带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安全 装置 抽查座舱舱5 门锁紧装置是否有效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2008 7.2 安全保险措施 抽查座舱的锁紧7.2.4 距地面1m以上封闭座舱的门,必须设乘人在内部 装置,查看是否有效。 不能开启的两道锁紧装置或一道带保险的锁紧装置。非封闭座舱进出口处的拦挡物,也应有带保险的锁紧装置。 大型游乐设运行 6 施 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抽查运行、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检修记录是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否及时填写 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 抽查每日运行前检查记录、定期安全检查记录、设备维护保养 记录,查看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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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3.2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检查方法 1、抽查作业人员档案, 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2、抽查在岗作业人员证件,查看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检查情况 作业 人员 场 (厂)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使用辆 登记及警示标志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2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是否有安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检验合格标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抽查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志,查看是否在检验有效期效期内使用;显著位置。 内,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固定是否取得有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在车辆显著位置。 效牌照 继续使用。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三条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使用登记及警示标志 场 (厂)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安全辆 装置 3 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抽查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查看车身是否喷有禁止烟火等标志。 4 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 16178-2011)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3.4) 车辆安装抽查车辆照明系统,外的灯具,其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牢靠,不得因观检查车辆的转向灯、制动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灯是否正常。 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 5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车辆的行车、《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7.1)车辆必须驻车制动系设置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且功能有效,驻车制统是否有效 动器必须是机械式。 (7.2)各式行车制动器,均应能达到附表规定的有效制动效能。 抽查车辆,由作业人员现场操作,查看观察车辆的行车制动、驻车制动是否有效。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安全装置 场 (厂)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运行 情况 6 倒车镜是否完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1.4)车辆有驾驶室的应有后视镜。 抽查车辆倒车镜,查看有驾驶室的车辆是否设置倒车镜,并且安装牢固。 7 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抽查检修记录,查看是否及时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并且有相关人员签字。 检查人: 日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10——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充装单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又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1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抽查充装许可证,查看许可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实际地址、营业执 照等与许可证是否一致,发生变化是否办理变更。 充许可 装 资格 2 是否超范围充装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抽查许可证和气瓶,查看充装的气瓶与许可 证发证范围是否一致。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6 作业人员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检查方法 1、抽查作业人员档案,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2、抽查在岗作业人员证件,查看是否持证上岗, 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检查情况 作业 人员 3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有效证件 充装 质量安全管理 4 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4.5 充装前后检查与记录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车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抽查充装记录,查看制和记录。 记录是否建立。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5.1 装卸记录 (1)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作业结束后,充装单位或者卸载单位应当填写充装记录、卸载记录,并且将充装有关的信息及时写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记录卡,装卸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2)充装记录、卸载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本规程6.4.1至6.4.4的项目,并且由相应的称重人员、检查人员签字,装卸记录至少保存1年。 检查人: 日期:

类检查 项目别 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车用气瓶:以车辆为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 其他气瓶:按批办理使用登记。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设备 条件 5 抽查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查看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充装 6 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抽查气瓶档案、使用登记证,查看自有产权气瓶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充装气瓶要求 7 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4.1 涂敷标志 气瓶的充装单位负责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瓶体上涂抽查气瓶,查看标志敷充装站标志,并负责对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按照原标志和漆色是否符合相应要涂敷气瓶颜色和色环标志。 求。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B《气瓶颜色标志》(GB7144) 8 抽查是否充装《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抽查气瓶,查看其检超期未检、超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验标志是否超期,使用年过使用年限以《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3 固定充装制度 限是否超期,是否重复充及使用过的非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装一次性使用的气瓶。 重复充装气瓶 检查人: 日期: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抽查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查看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抽查被检查单位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抽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查看其工作类别与证书项目是否一致;查年生产单位工资发放证明和社保关系证明,确定用工关系。 检查情况 1 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附件2基本条件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附件2基本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十九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等 (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求详见《实用手册》附录1.1) 2 抽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第三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结合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六)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设置合理,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记录齐全。 第五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等。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3 抽查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档案是否建立 至少抽查一台(套)特种设备生产档案资料,结合设备品种,根据要求主要查看是否有设备生产过程的质量记录和工序流转单等。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4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第七条 抽查设计图样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分为三种情形: 1、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的,包括: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 至少抽查一台(套)设备设计图纸审批手续。对照实际情况查看相应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内部流程是否符合体系要求等。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2、需经由具备特种设备设备许可资格的单位设计,方可制造、安装的,包括:压力容器(不含气瓶、氧舱)、压力管道。 3、由制造单位负责自行设计审定的,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5 抽查产品生产过程资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种设备出厂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是否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各类特种设备生产过程资料详见《实用手册》附录1.2) 至少抽查一台设备的档案资料,查看其相关记录。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6 抽查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至少抽查一台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或监督检验报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告,查看资料是否齐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详见《实用手册》附录1.3) 7 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整改 抽查《特种设备鉴定《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十五条:评审工作备忘录》,查看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是否有需要整改项目及相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通报所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对应的整改报告、整改见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证材料。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主要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8 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抽查出厂产品的销售台帐,对照相应许可项目查看产品参数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况。 9 检查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生产场地等变更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第二十六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检查特种设备制造许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可证,查看许可证上单位第二十七条: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型、型式增加或变名称、地址等是否与营业更时,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制造企业发生更名、执照及实际情况一致。 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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