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改造通告范文
为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市区东风路交通干道的 通行能力,有时会进行道路改造,下面 给大家带来道路改造通告, 供大家参考!
道路改造通告范文篇一为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味, 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道州中路、月岩中路、潇水中路、濂溪南北路等 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实施提质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工程改造项目道州中路、月岩中路、潇水中路、濂溪南北 路
实施油化工程,铺设草砂路面;人行道铺设地板砖、路沿石,改造 下水道;完善果皮箱、垃圾斗、公厕、候车亭、消防栓、纵横向综合 管线沟等配套设施;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和亮化。
二、 工程改造时间:20xx年10月6日至20xx年12月31
日。
三、 改造期间,对下列行为实施交通管制:(一)大中型货车、客 车等车辆须按交通标识要求绕道通行;(二)各类商铺用大中型货车、客 车进行进货、卸货的,必须在晚上12 : 00以后进行;(三)有白喜事出 殡仪式的,必须在上午 & 00以前完成;(四)施工路段严禁停放除公 交车、施工车以外的其他社会车辆;严禁乱摆摊担、占道经营。四、 施工期间,项目建设指挥部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志,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交警部门要加强道路施工期间的交通
管制,发布交通管制通告,做好交通疏导、交通标识等交通安全工作: 城管部门要抓好施工路段施工期间的市容市貌管理,
交通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其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 保城区道路提质改造工程顺利进行。五、改造期间,沿路各单位、门 面经营户及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工程施工, 不得阻挠施工。对干扰和 阻碍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六、提质改造工 程施工期间,将对广大市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些不便, 请广大居民给 予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二O xx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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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停乱摆
道路改造通告范文篇二因环城路地面道路改造工程 (环
环城南路)建设需要,为确保施工期间道路安全通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环城路地面道路 改造工程(环城北路-环城南路)将分阶段封闭施工,施工期间过往车辆 请按交通导流提示慢速通行,高峰期间建议绕道香溪路、新科路、经 发大道、西站大道等临近道路通行,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市民谅 解。
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月31日
道路改造通告范文篇三为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 市区东风路交通干道的通行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东风路道路改 善工程方案,该方案包括:兴建盘福路、解放路、小北路、越秀北路、 建设六马路、先烈南路、农林下路、环市南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立交 桥,扩宽德坭路立交桥,兴建府前路西段道路(连新路至解放北路段); 兴建应元路东段道路(应元路至小北路段);兴建正南路等路段人行、自 行车天桥;扩宽改造部分东风路路面。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 该工程的征地红线(包括复建楼房用地红线)由广州市城
市规 划局审批,有关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广州市道路 扩建工程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道路交通建设补偿规定的下 限标准执行。
二、 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
日 起十五天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证件, 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缴 验,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没有产权证明证件的房屋,如属无主 产业的,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 ;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 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补偿。
三、 工程范围内已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划归建房单位、 房地产
开 发公司征用的房屋,各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在接到拆迁通 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拆迁完毕;其他居民房屋,由广州市道路扩建 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并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统一迁 往广源东路清水塘或广州大道水荫四横路安置定居。
四、 在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责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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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按原管线的规模、 期拆迁。
标准给予补偿,
在工程范围内的各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于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 十天内将现有管线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提供给广 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及广州市市政管理局, 施工时管线所有权属 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理,否则,施工损坏的管线不予赔偿。
五、 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征
用 土地或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 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征用、收回土地和拆 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 腾出土地,但应做好被拆迁房屋或被征用、收回地块的测绘、登记等 资料工作。
六、 凡在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建
设, 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按期施工。逾期不服从拆迁安置的单位或个人, 经说服教育仍不执行的,将依法强行拆迁。强制执行的费用可先由拆 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搬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七、 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处理 ;应当给予治
安 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 干扰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
(三)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五) 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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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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