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
为明确经营性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标准,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荆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
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大于3.3米,最高不得超过5.8米。 1、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且小于等于5.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3、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在户内通高共享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二、办公建筑容积率计算
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并不得大于6.6米。 1、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7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
积并计算容积率。
2、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7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3、办公建筑的门厅、中厅、内廊、采光厅和大会议室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容积率计算
1、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商业建筑以及住宅小区配套公建,层高不得大于5.1米。
2、500~1000平方米小型商业建筑以及住宅小区配套公建,层高不宜大于5.1米,并不得大于7.8米。
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3、中、大型商业建筑(单层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如超市、大型商场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4、旅馆建筑(含产权式酒店)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
米,并不得大于7.8米。
旅馆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旅馆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5、大空间建筑物内局部设置的夹层,应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6、门厅、中厅、大堂、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容积率计算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地下室应为土层四面围合的地下空间。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人防和停车等使用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五、架空层容积率计算
建筑底层设计布置架空层的,按其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六、小区配套设施容积率计算
住宅小区出入口处的管理房(值班房)、单独设立的设备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按规划条件配建的对外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建成后交由环卫部门管理)、社区管理用房(建成后移交当地居委会管理)、幼儿园等均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七、建筑物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容积率计算(平面尺寸都按照轴线距离,下同)
建筑物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对不规则的取进深平均值),无论是否封闭,无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不符合此规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阳台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5%,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八、飘窗容积率计算
当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九、结构转换层容积率计算
有围护的结构转换层当其层高小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
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当其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无围护的结构转换层不计算容积率,当其层高小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应计算建筑面积,当其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建筑屋顶容积率计算
建筑屋顶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十一、除以上规定的情况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明确的住宅基本功能外,新出现的其它功能的建筑空间,一律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建筑总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十二、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有争议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审查、咨询部门核实。
十三、非经营性建筑容积率计算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县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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