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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

2023-03-01 来源:爱问旅游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0]12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6 【实施日期】2010.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内政发〔2010〕121号 2010年12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 1 / 3

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涉及范围广、管理难度大的综合性执法工作,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力责任对等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组织各职能部门,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的方式,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构建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 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综合治理部门牵头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同级工商、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农牧业、林业、环保、质监、安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消防、旅游、烟草专卖、盐务等部门和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二) 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延续等手续但尚 2 / 3

未办结的可不列入通报项目内。在接到告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

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查处范围

(一)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 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 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 查处取缔重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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