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1-24 来源:芜湖市城市规划局和芜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点击:510
芜规字[2009]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筑面积计算工作的统一规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其空间层高达到2.20m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空间的层高必须由建筑剖面确定。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敞开式空间不计算面积;用作停车功能层高2.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三、建筑入口部分(门斗),建筑物外有永久性顶盖、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米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层高在2.2米以下的或无围护结构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封闭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规划审批时作为室内空间计。
五、阳台进深大于等于2米(不规则的阳台,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的,规划审批时按全面积计算,并纳入容积率计算。
六、与阳台相连、且底板标高与阳台一致的附属构件(如花台等)并入阳台,参与阳台一并控制。
七、永久性顶盖全覆盖的阳台(下层阳台以上层或隔层底板为顶盖),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或不封闭阳台,规划审批时按阳台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的覆盖部分,覆盖部分规划审批时按阳台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含顶盖未全覆盖的未覆盖部分)的阳台、露台、挑台,规划审批时不计算面积。
八、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出入口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有出入口的按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
九、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必须达到0.45米,进深必须不大于0.8米,不计算面积;否则规划审批时计算全部面积,并纳入容积率计算。
十、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而设局部楼层者,此夹层不计面积并应以文字标明使用功能,不包括非夹层的设备管道或设备转换层。
十一、地下建筑有永久性顶盖、有围护的车道、人行道按顶盖投影面积计算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车道、人行道不计算面积。
十二、围护墙体内的空调机台,无论是否与室内相通,规划审批时建筑面积按围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十三、涉及建筑层高,在容积率计算时: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3米(2.8+1.5)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
的计算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大于7.1米(2.8×2+1.5)时,按3倍计算,以此类推。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3.3+1.5)时(除门厅外),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大于8.1米(3.3×2+1.5)时,按3倍计算,以此类推。
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3.9+1.5)时(除门厅外),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大于8.1米(3.3×2+1.5)时,按3倍计算,以此类推。
坡屋顶住宅建筑的顶层,当屋脊线距顶层室内地面高度超过4.9米,建筑面积的计算按该层地面面积的2倍计算。
十四、地下空间应明确使用功能,用于停车、设备用房、人防等配套设施用途时,面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用作商业等营业设施时,面积按50%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
十五、产权登记部门执行国标《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口径不同时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与规划管理联系单》中作出说明。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