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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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篇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 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 重大危险源检查、监控、管理制度 8、 消防检查管理制度
9、 安全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
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二篇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2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及时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部署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每月中旬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安全生产例行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召开应急安全生产会议。
(二)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议题:
1、各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本人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交流。
2、检查上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3、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
4、根据需要,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修订。 5、讨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设施方面的技术改造、经费投入事项。 6、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
7、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8、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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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提出在本企业贯彻落实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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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投入保障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宏大水泥公司所管辖的所有车间及部门. 2 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司安全费用的专项使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3 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3.3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4 职责
4.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为从业人员缉拿保险费用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薪酬的经费的预算和管理。
4.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设施购置、维护费用的预算和管理,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3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个体防护用品及福利品费用、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费用的预算和管理。负责确定安全投入范围,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投入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4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按计划列入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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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体要求
5.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规定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0%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0%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5.2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按计划列入项目成本,并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运用该专户的资金必须有由安委会主任签字认可。
6 管理细则
6.1财务明细科目及具体列支内容:
会计科目 安全等培训费 具体内容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如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消防专业技能培训等。 劳动保护 (1)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 (2)从业人员的保健费用:如健康查体费用,劳保用品费用及夏(冬)季四防保障用品费用等。 (3)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用。 安全宣传、奖励 (1)安全宣传、安全活动费用: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发动费用等。 (2)安全表彰、奖励费用等,包括应急队员的补助费用。 (1)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如更新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及维消防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及其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维修等。 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读本会审领导小组 2 017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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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2)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的费用和事故应急救援定期演练的费用。 检验、检测费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电气设备的检验、检测费用:如锅炉的检测及用电设备耐压试验费用和粉尘、噪音等检测费用。 安全评估、专家(1)、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费用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咨询费 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2)专家咨询、安全标准化建设费用。。 安全措施费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维护保养的费用。 (2)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如防灭火项目、通风除尘或防毒项目、防噪音项目等。 (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设施所需资金投入。 (4)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其他 其他有关安全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2使用管理
6.2.1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2.2在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
6.2.3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物资设备部门应掌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合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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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公司各所属单位应根据此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提供相关实施、使用过程的证据。
6.2.5奖励资金不使用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6.2.6凡是从事易燃、易爆、剧毒、高压、高空等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但所需保险费用和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均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6.2.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费用、“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费用均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7.奖惩
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罚。对因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或被挪为它用,而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工身体健康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要教育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批评教育那些对工人漠不关心,对集体财产不负责任的态度,克服那些只抓生产不管安全,只关心机器设备,不重视工人企业、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充分发挥工人主人翁的责任感,发挥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安全生产。
(二)新工人进厂“三级”教育
1、厂级教育内容:劳动保护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特殊设备、危险部位安全注意事项,厂安全生产概况,主要规章制度,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等。要建立厂级安全教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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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间级教育内容:车间领导负责讲授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危险设施及地点安全注意事项、规章制度、典型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教育内容:班组长或安全员讲课,本组生产特点、安全生产状况,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危险品的保管、使用及常,进行操作示范、典型事故安全教育。
(三)全员安全教育
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安全生产知识、技术操作规程等。针对领导、管理人员和工人的不同要求,进行考试。
(四)对电器、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空压机、焊工、机动车辆驾驶、易燃、易爆、剧毒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并经上级劳动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才允许独立操作。上述这些特殊工种的工人未经教育一律不准独立操作。
(五)调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一般在调换工种的部门内进行教育。
(六)日常宣传教育,利用广播、黑板报、安全简报、事故画报、电影录像、安全标语、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检查内容 1、查思想
查干部,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是否正确,责任心是否强,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批评、抵制及处理。
2、查制度
查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和执行情况,查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现象。
3、查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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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岗位上劳动纪律情况,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4、查隐患
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所安全设施是否正常齐全;电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厂房建筑有无不安全隐患。
5、查生产设备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查岗位和生产场所环境卫生,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
(二)检查形式 1、厂级检查
厂级检查,由厂长或主管安全副厂长负责召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进行全厂性综合检查,一般结合节日或一季度检查一次,将查出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以“三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责任人)原则处理。
2、车间检查
车间检查,由各车间安全负责人召集车间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车间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结合节日),将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以“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厂安全管理部门汇报。
3、班组检查
班组检查,由班组安全员或班长负责组织每星期检查一次,将查出的不安全因素结合安全分析活动组织整改。班组无能力整改的要及时报告车间。
4、季节性检查
针对防暑降温、防汛抗台、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具体情况,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并由各级领导及安全负责人临时组织季节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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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业性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听取和及时整改。
(三)安全检查整改
1、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用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安全组织汇报,并及时组织整改。
2、厂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用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安全组织汇报,并及时组织整改。
3、各班组、车间、部门对已整改或一时无法整改的项目,要按时向上一级安全组织汇报。
4、受查单位如对查出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及时整改,厂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安全责任制》之规定予以停止生产。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奖励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1、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
2、在抢救事故中,使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
3、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革新和发明、创造并获得成效者。 4、被评为市级、省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标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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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办法:
由单位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额度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处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
(1)续发生事故或发生事故超过企业考核指标的部门。 (2)发生重伤、急性中毒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及责任人。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不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法令、规程和规章制度,管理混乱,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忽视安全生产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2)对事故隐瞒不报,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发生事故者; (3)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4)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发生工伤事故者;
(5)对“安全整改通知单”执行不力,阴期内不整改,而造成伤亡事故者;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而投入使用,发生伤亡事故者;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章制度等,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伤亡事故者;
(2)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又不积极采取措施而发生伤亡事故者;(3)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与已无关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者;
(4)擅自拆除安全、防护、信号设施,而造成伤亡事故者; (5)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6)非特殊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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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有关人员重罚: (1)发生事故隐患不报或虚报,拖延不报者;
(2)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或以各种借口干正常的事故调查者;
(3)不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者;
(4)不坚持原则,包庇事故责任者。 5、处罚办法
(1)发生重伤、急性中毒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2)发生死亡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3)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以罚款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领导干部)。
6、经济处罚金额由公司视具体情况按直接损失10—50%扣罚确定。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公司下发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巩固和提高我厂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实现我厂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公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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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制氧厂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检查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周期根据我厂实际情况,确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厂部领导、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等不定期下车间检查,并形成记录。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根据季节变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爆;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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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后,职工注意力在芝节上,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进行技术改造。我厂每月应各做一次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专项检查。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厂部、安全员、车间主任等进行的全面综合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内容涵盖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卫生、安全技术操作等。
五、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对风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5、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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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七、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制氧厂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 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 厂部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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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厅局或政府报告。
4、 厂部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逐条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减产情况等详细登记、记录。
5、 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项目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6、 对事故隐患未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厂部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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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制氧厂情况,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和检查,及时沟通和掌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进展和动态趋势,推动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开展实施。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劳动人事部、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并报职业卫生负责人审批,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档案,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二)机电部负责对防护设施及日常监测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工作场所或车间负责人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工会代表负责我厂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过程中的监督。 (五)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权力和义务监督其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状况。
(六)职业卫生主管人员将我厂的职业危害作业点台账交厂设备主管人员一份,设备主管人员根据台账检查每个作业点是否有相应的除尘、通风、降噪及净化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同时登记台账交资源管理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管人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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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卡,粘贴在相应的设施表面,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等。
(八)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九)设备管理人员每周对我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完好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设备的点检记录。对能整改的问题立即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整改;对我厂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组织整改;对我厂不能整改的交资源管理部组织整改。
(十)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使用记录,及时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设备维修人员对我厂的防护设施状态进行巡检和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保证其处于有效状态。
(十一)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十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管人员根据各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登记台账,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依据以下规定操作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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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2、在启动生产设备或作业前先启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3、使用中如发现异常或效果明显下降时,立即通知单位的设备维修人员,由设备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4、对除尘干灰斗及时进行清运,以免满溢影响除尘效果和二次扬尘。
5、停止作业时,半小时后关闭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6、严格按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对职业危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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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危险源检查、监控和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填报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2、公司无重大危险源。高压室、煤仓、油库等仅为较大危险源。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行重点监控。
3、根据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 4、加强人员培训,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告知相关人员,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5、重大危险源的运行过程、工艺设备、环境、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评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根据要求,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置检测报警系统和紧急切断系统等。
7、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预案在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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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制定演练计划和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认真总结,适时组织对应急预案的修订。
9、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应急救援设施、器材的配备应符合要求。
10、对重大危险源要有专门的检查制度,对查处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制定整改方案。
11、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所必须的安全投入,对重要设备要加强检测,对安全状况和防护设施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12、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评估,并按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措施。
八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以及我厂管理人员、参观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
(二)安全科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更换周期、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做好发放登记。
(三)财务部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购置经费的落实,在安全专项费用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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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资管理科负责向合格供应商采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确定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五)劳动人事部在劳动者上岗前应根据其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考核均应有详尽记录,监督劳动者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六)工作场所负责人负责本场所情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劳动者工作档案。
(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总结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整改落实。
(八)制定各种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
(九)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1、安全帽。高空作业或有可能产生高空坠物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
2、护目镜。可能产生粉尘、金属碎屑、有毒有害液体飞溅的作业必须佩戴护目镜。
3、口/面罩(防尘、防酸碱)。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浓度选择口/面罩。对粉尘发防护,若粉尘性质为非油性颗粒物,可选择N、R、P系列防尘口罩,如焊锡、熔铅作业产生的铅烟防护可使用3M 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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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8514型防护口罩;对酸性气体的防护可选择3M 8576型防护口罩;在多种危害共存的环境下,应选择具有多重防护效果的口/面罩,如3M 8576型防护口罩可用于防护酸性气体和油性颗粒物、3M 8577型防护口罩可用于防护有机气体和非油性颗粒物。
4、护耳器。8h等效噪声强度≥85dB(A)的为噪声作业,劳动者在此环境下作业须佩戴护耳器。8h等效噪声强度≤95dB(A)的,须佩带降噪值(NRR)为23 dB(A)的护耳器; 8h等效噪声强度>95dB(A)且≤105dB(A)的,须佩带NRR为27 dB(A)的护耳器。
5、防护手套。从事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有毒物品等非油性物质装卸及搬运须佩带橡胶手套;从事电气焊操作须佩带专用手套。
6、防护鞋(靴)。在装卸、搬运重物时须穿防砸鞋;在浸泡、清洗作业时须穿防护靴。
7、工作服。所有生产第一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劳动者在接触高温、有毒或强腐蚀原料及成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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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1. 目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好公司的设备,使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原则、有标准、有规程地进行,以达到设备的使用寿命长、综合效能高和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 管理职责
2.1 公司建立设备维护方面的各项制度和章程,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能按照公司规范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2.2 各设备使用部门主管人员要按照公司关于设备维护保养的方针、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进行细化,并在执行过程中从严要求,经常检查,加强考核。 3. 设备维护基本原则
3.1 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应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主要任务是防止连接件松动和不正常的磨损,监督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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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检修周期,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为生产提供最佳状态的生产设备。
3.2 坚持使用和维护相结合原则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3.3 坚持合理规划科学维护的原则 设备维护工作重点,体现在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减少故障停机时间、提高设备作业率。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做到合理规划,实现生产修理两不误,同时注意采用科学的维护方法,以达到效率的最大化。 4. 设备维护的要点
4.1 操作工作实行设备维护保养负责制:
4.1.1 单机、独立(如装载机等)通用设备实行操作工人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4.1.2 连续生产线上操作的设备,实行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4.1.3 无固定人员操作的公用设备,由设备所在部门设备主任指定专人维护保养负责制。
4.1.4 每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保养责任牌,要写明维护保养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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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维护保养责任者有下列职责:
4.2.1 严格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好自己操作的设备,不超负荷使用。开车前15分钟要仔细检查设备,连接螺栓松动,要及时紧固和检查按车间规定须维护检查的必检部位,然后空负荷试车,检查各控制开关是否失灵。发现问题和异常现象,要停车检查,自己能处理的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修责任者,立即处理。 4.2.3 正确地按车间制订的润滑表规定,定期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定期换油,保持油路畅通。
4.2.4 操作工在本班下班前15分钟停机,将设备和工作场地擦拭和清扫干净,保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无脏物,做到“漆见本色铁见光”。
4.2.5 认真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主要设备每台都应有“交接班记录本”,每班人员应认真写清楚,交接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设备在接班后发生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4.3 专业维修工人,实行设备包修制: 4.3. 班组包区域,个人包机组。 4.4 专业维修者有下列职责:
4.4.1 区域包修的责任班组,应按车间制定的区域设备检查点,分解落实到单机包修的个人,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包修。 4.4,2 包机的个人应根据车间规定的每台设备检查点的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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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填写记录,交车间设备组存档备查。
4.4.3 车间设备组应根据定时定点检查的记录,安排和落实该设备的预修计划,并报设备科备案,及时排除设备事故或设备故障。 5. 设备的分类分级维护保养
5.1 所有设备,按一、二、三级维护保养责任制。
5.1.1 一级保养以操作者为主,维修工人配合,二班或三班工作制的设备每季度做一次一级保养。每次保养必须按保养的要求进行。 5.1.2 二级保养及以上维修人员为主,二班或三班工作制的设备一年至少做一次二级保养。
5.1.3 连续生产线上的专用设备,推行点检、预修和厂休及节假日的维修责任制,根据点检的预修计划,进行定量维修。
5.3 设备的预防维护保养周期的确定,可根据设备的重要性和生产班次划分类别。
5.3.1 A类设备周期最短。 5.3.2 B类设备周期较长。 5.3.3 C类设备,不作定期规定。
5.4 公司技术组将每一台设备,编写生产工人日常维护检查表和专业维修工人巡回检查表(包括机组名称、必检部位名称、每点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时间、检查总的编号)及检查记录或图表。 6. 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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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设备维护规程是设备维护工作惟一遵循的准则,是企业搞好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企业所有生产工人、维修工人、生产、维护管理及指挥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维护规程,根据生产发展、工艺改进及设备装置水平的不断提高,应相应修订和完善。 6.1.1 每种设备都应有维护规程。
6.1.2 新建和技术改造的机组或单台机设备在验收投产前,要编写好维护规程,经审核后,发到岗位个人。 6.2 设备维护规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6.2.1 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表。
6.2.2 简要的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便于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
6.2.3 润滑控制点管理图表,明确设备的润滑点及选用油脂牌号。 6.2.4 当班操作人员检查维护部位,维护人员巡回检查的周期、检查点,每点检查的标准。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6.2.5 设备运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6.2.6 设备易损件更换周期和报废标准。 6.2.7 明确设备和设备区域的文明卫生要求。 6.3 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6.3.1 凡新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成套机组、单台设备的维护规程由设备所在部门的设备技术组负责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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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在用设备尚无设备维护规程,应逐台限期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编写。
6.3.3 生产工艺改变,设备参数变更,生产组应在工艺改变前通知设备技术组,及时对规程进行修订。
6.3.4 操作、维修人员在实践中,发现有不妥和失误之处及时向车间设备组反映,设备组应立即深人现场察看,进行修改。
6.3.5 凡新编制的维护规程,须经分管厂长审核,送技术组备案。 6.3.6 凡修订后的维护规程,须经分管厂长审核,送技术组备案。 7. 设备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
7.1 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是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运行的重要方法。因此,各级领导、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与执行。
7.2 维护规程必须深人贯彻到操作、维修人员。
7.3 操作工人和专职维修工人,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并严格按维护规程执行。
7.4技术组要经常深人车间检查维护规程执行情况,发现不按规程执行,及时向分厂厂长汇报,严肃处理。 8.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8.1 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使用期间的综合记载,为设备管理提供各个不同时期的原始根据。因此,车间和设备科都应贯彻执行,逐台建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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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技术档案。
8.2 凡在用的设备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8.2.1 按厂制定的“设备技术档案”逐项记载。
8.2.2 必须要有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 8.2.3 必须要有润滑五定图表。
8.2.4 必须要有点检表(包括点检内容、点检标准、点检时间、点检人员及处理结果)。
8.2.5 设备档案的内容要随问题的出现和解决而详细记载(包括问题出现的时间、部位、损坏程度、原因、处理结果、责任者等)。 8.3 凡在用的100千瓦及以上的大型电机、高压屏、高压开关、变压器、整流装置、电热设备等应独立建立专业档案。 8.4 凡在用的主要设备、应建立备件、易损件图册。
8.5 新设备到货后,必须把随机带来的全部资料(包括图纸、说明书、装箱单等)交技术组。
8.6 设备大、中修,必须将检修情况(包括检修时间、检修负责人、更换的零部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改进部分及图纸、调试、验收等原始记录)归档。
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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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 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 申报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人事行政部审核。
3.1.2 人事行政部初审后,通知申报部门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部门、人事行政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安全生产小组备案、存档。
3.1.4 人事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填报“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 “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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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 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 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 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 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 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部门及个人应向人事行政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 人事行政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 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深圳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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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 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 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公司不予负担。
4.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支付。 4.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人事行政部统一保管。
5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5.1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 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 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 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 其他:
6.1 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部门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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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部门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3工伤事故的确定
3.1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3.2员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员工伤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员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3.5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安全生产小组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员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工伤事故分类 4.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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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员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4.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员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部门(以下简称事故部门)的主管,事故部门主管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全主任。
5.2安全主任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和当地劳动部门。
5.3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安全生产小组,同时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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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规定报有关部门。 5.4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4.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部门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4.2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4.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事故调查
6.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部门主管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在24小时内报安全生产小组。
6.2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安全主任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3发生死亡事故,由安全生产小组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4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6.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6.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6.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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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确定事故责任。
6.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相关班组,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6.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照(91)国务院第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9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6.10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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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事故管理
8.1安全生产小组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安全生产小组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9、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现场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及安全生产小组。(轻伤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重伤以上不得超过1小时)。
2、轻伤事故部门安全员进行调查并书面报告公司安全主任存档备查。 3、重伤以上事故,公司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小组调查处理,部门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4、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调查处理,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认真填写《员工工伤事故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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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本责任制适用于我厂各职能与层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制定与落实。
(二)建立宏大水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职业病防治管理科设在安全科。科长:涂传华 王宁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具体工作。
(三)职业病防治管理归安全科业务范围,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厂内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为: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负责督促、指导、检查我厂购置、发放、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劳动防护用品。
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监督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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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建立我厂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6、制订我厂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7、直接领导我厂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8、组织对我厂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9、经常检查全厂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10、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11、对厂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12、对我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厂领导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厂长(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水泥厂生产经营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4)制定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的长远规划、规章制度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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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发生,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
(6)设置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厂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7)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8)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总结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究部署下一步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9)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亲自参加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分管安全、职业卫生副副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分管安全、职业卫生副厂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第一责任人,对水泥生产职业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管理的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厂长抓好水泥生产工作,对水泥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
(4)重点抓好职业危害事故防护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5)负责督促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的申报以及试运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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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规定。
(6)负责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7)负责督促指导水泥厂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3、机电副总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分管生产副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生产管理方面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厂长抓好水泥厂生产工作,对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
(3)负责机电运行和供电、排水、通风、运输等设备的职业危害防护技术管理。
(4)负责机电设备涉及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涉及机电设备的选型、更新改造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审核。
(6)抓好水泥厂生产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
(7)督促检查水泥厂生产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水泥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检查,及时解决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8)认真听取、采纳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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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艺总工程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总工程师对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督促指导水泥厂制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预算支出资金计划,保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平衡协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3)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技术引进项目建设质量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参与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编写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规定。 (4)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使用,落实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设备。
(5)负责水泥厂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工作。 5、总会计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总会计师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文件。
(3)负责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充足到位;履行财务安全管理职责,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奖惩资金的使用、管理,平衡协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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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促指导水泥厂,保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国家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
6、安全生产管理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将职业危害防治列入职业安全管理的范畴和日常工作,配合协助职业危害管理部监督、检查、查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4、负责组织审查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以及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组织制定职工职业危害防护知识教育考核计划、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
5、负责督促指导股份公司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6、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现场勘查。 7、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分析、处理。 7、机电车间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机电运行、供电等设备的职业危害防护技术管理。组织推广应用所属领域新技术、新装备。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组织指导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护大型机电装备技术性能的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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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审核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机电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和安全措施。
5、协助职防部监督、检查各生产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6、重点抓好机电运行中职业危害事故防治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8、人力资源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督促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行政提出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各级安全管理、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4、负责组织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务合同的签订及新工上岗前的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督察所属各生产经营部门在岗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体检以及转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将已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与安置。督察指导罹患职业禁忌的人员调离有职业禁忌的岗位工作。
5、负责对各级领导与管理人员履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职责情况的监督与考核。
6、负责新工上岗前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对新入矿(厂)人员、调换工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职业危害防护教育、培训、考核。负责员工职业危害防护培训的协调管理工作。
7、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做好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申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职业病工伤及等级鉴定的组织与申报,负责职业病工伤待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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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落实职业危害事故责任者处理决定。
9、负责按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奖励基金。 10、协助协调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二)我厂应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三)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四)厂劳动人事部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五)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六)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七)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八)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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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二)劳动人事部负责进行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申报材料包括: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申报方式。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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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二)每年组织人员参加安监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委托安监部门/职业健康评价机构/示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我厂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1、主要负责人(最高管理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负责对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策划和组织,依法组织我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3、劳动者应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培训知识,遵守操作规程。 4、凡新入我厂的劳动者,必须参加我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定期对在岗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进行多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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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6、转岗和重新上岗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应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培训内容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如《新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岗位的操作规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预防知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四)培训应考虑不同层次的职责、能力、语言能力和文化程度,通过教育与培训,应该让受训者了解意识到:
1、他们的劳动活动、行为造成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后果,以及提升个人绩效带来的好处;
2、偏离管理规定或程序的潜在后果;
3、 为符合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应急救援和响应的要求,他们的角色和职责。
(五)对培训人员要做好培训记录,保证培训内容和时间符合规定。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劳动人事部、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并报职业卫生负责人审批,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档案,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二)机电部负责对防护设施及日常监测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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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工作场所或车间负责人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工会代表负责我厂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过程中的监督。 (五)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权力和义务监督其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状况。
(六)职业卫生主管人员将我厂的职业危害作业点台账交厂设备主管人员一份,设备主管人员根据台账检查每个作业点是否有相应的除尘、通风、降噪及净化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同时登记台账交资源管理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管人员备查。
(七)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卡,粘贴在相应的设施表面,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等。
(八)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九)设备管理人员每周对我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完好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设备的点检记录。对能整改的问题立即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整改;对我厂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组织整改;对我厂不能整改的交资源管理部组织整改。
(十)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使用记录,及时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设备维修人员对我厂的防护设施状态进行巡检和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保证其处于有效状态。
(十一)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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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管人员根据各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登记台账,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依据以下规定操作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1、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2、在启动生产设备或作业前先启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3、使用中如发现异常或效果明显下降时,立即通知单位的设备维修人员,由设备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4、对除尘干灰斗及时进行清运,以免满溢影响除尘效果和二次扬尘。 5、停止作业时,半小时后关闭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6、严格按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对职业危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涉及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的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以及我厂管理人员、参观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
(二)安全科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更换周期、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做好发放登记。
(三)财务部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购置经费的落实。
(四)物资管理科负责向合格供应商采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确定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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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人事部在劳动者上岗前应根据其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考核均应有详尽记录,监督劳动者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六)工作场所负责人负责本场所情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劳动者工作档案。
(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总结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整改落实。
(八)制定各种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含有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内容的标志,张贴位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BGZ 158)的要求。
(九)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1、安全头盔。高空作业或有可能产生高空坠物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2、护目镜。可能产生粉尘、金属碎屑、有毒有害液体飞溅的作业必须佩戴护目镜。
3、口/面罩(防有机气体、防尘、防酸碱)。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浓度选择口/面罩。对有机气体的防护,应选择活性炭口/面罩,如3M 8577型防护口罩;对粉尘发防护,若粉尘性质为非油性颗粒物,可选择N、R、P系列防尘口罩,如焊锡、熔铅作业产生的铅烟防护可使用3M 8233、8512、8514型防护口罩、;粉尘性质为油性颗粒物,可选择R、P系列防尘口罩,如3M 8247型防护口罩;对酸性气体的防护可选择3M 8576型防护口罩;在多种危害共存的环境下,应选择具有多重防护效果的口/面罩,如3M 8576型防护口罩可用于防护酸性气体和油性颗粒物、3M 8577型防护口罩可用于防护有机气体和非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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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颗粒物。
4、护耳器。8h等效噪声强度≥85dB(A)的为噪声作业,劳动者在此环境下作业须佩戴护耳器。8h等效噪声强度≤95dB(A)的,须佩带降噪值(NRR)为23 dB(A)的护耳器; 8h等效噪声强度>95dB(A)且≤105dB(A)的,须佩带NRR为27 dB(A)的护耳器。
5、防护手套。从事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有毒物品等非油性物质装卸及搬运须佩带橡胶手套;从事油性物质的操作须佩带丁腈手套。
6、防护鞋(靴)。在装卸、搬运重物时须穿防砸鞋;在浸泡、清洗作业时须穿防护靴。
7、工作服。所有生产第一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劳动者在接触高温、有毒或强腐蚀原料及成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工作服由单位统一清洗,避免劳动者将工作服带动生活场所造成二次污染。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周期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评价管理。
(二)劳动人事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计划及检测、评价经费预算。
(三)劳动人事部陈资财负责日常监测工作,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毒物品目录》负责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项目的布点及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公示和检测档案的建立。
(四)现场检测的方法,优先使用便携式直读快速检测方法。便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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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直读检测仪器每年均应作计量认证,每次使用前均应调零校正,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有效;当检测结果接近职业接触限值时,应采用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便携式直读检测仪器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的,应采用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在检测时,要确保选择的检测方法是最新有效的版本,除非该版本不适宜或不可能使用。
(五)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本单位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定期检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在公告栏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结果等。
(六)由专人记录检测结果,建立检测档案,保证检测结果的可溯源性,检测及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七)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并上报最高管理者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接受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测,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九)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对本管理规范及其实施运行情况(如检测覆盖率)进行评审。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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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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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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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6、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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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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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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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人事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及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按要求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1、新劳动者上岗前或老劳动者变换工种从事新工作前,均要做职业健康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等四项基本上是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检项目。具体项目应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确定。
2、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视同职业性接触的劳动者应接受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是否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是否有职业禁忌;通过动态观察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体检项目及周期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
3、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体检项目:大多与在岗期间所检查项目相同。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我厂承担。
(六)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有资质部门承担。
(七)劳动者离开我厂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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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八)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我厂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厂承担。
(九)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十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十二)依据我厂《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管理。 (二)安全生产管部负责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及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按照我厂《应急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劳动人事部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职业病的定期报告工作。
(四)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本单位应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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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五)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本单位将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六)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厂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管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制度的启动与终止;确定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保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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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三)设备负责人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施,做好记录,确保应急救援设施齐全完好。
(四)按规定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演练记录。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情况及主要的运输产品、运量、运地、行车路线等内容。确定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六)确保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置及24小时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
(七)事故发生后应采取救援保障处理措施,确保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危险区的隔离。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八)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检测的方式、方法及检测人员防护、监护措施 2、抢险、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员的防护、监护措施 3、现场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4、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 5、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 6、事故可能扩大后的应急措施 (九)做好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工作。
(十)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部审核,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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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涉及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通用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除尘设施,确认设施无异常现象时,开启除尘设施。
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逐级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4、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
5、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生产现场严禁吸烟、饮水、就餐。吸烟、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吸烟、饮水、就餐。
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二)涉及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通用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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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隔音、消声设施,确认隔音、消声设施无异常现象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3、如隔音、消声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隔音、消声设施的正常运转。
4、加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有效控制设备异常而造成噪声的上升。
5、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涉及高温岗位职业健康操作通用规程
1、进入岗位职业危害防护必须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2、熟悉掌握本岗位职业病危害的特性、危害后果、预防和应急措施。 3、作业前,应提前喝或吃防暑降温药物。
4、作业中应适当的补充水量(如:矿泉水、加入盐的热水)或预防中暑的冰棍、冰块及绿豆汤,以防止出现中暑现象。
5、暑期生产岗位中,应做好作业时间的轮换,连续高温工作时间不能超出20分钟。
6、在冷床、风冷辊道上作业时,应佩戴有机面罩对脸部进行防护,以防止热辐射伤害。
7、工作中,应加强防暑降温设备、设施(风机、电扇、空调)的性能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8、岗作业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体如有不适及时汇报,不准班中带病作业或饮酒后作业。
9、按实业部要求按时参加职业危害岗位的健康体检。 (四)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通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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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胶皮手套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配置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确认通风设施正常运转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3、如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时,致使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0.3mg/m3),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及时安排对通风设施进行维修处理故障,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4、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岗位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
5、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通则
1、安全通则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岗位,未明确岗位安全规程的所有人员必须执行安全规程通则。
2、厂规厂纪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技术、操作、安全)员工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三级教育”和岗位专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上岗前要按照作业规程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高空作业佩戴好安全绳和安全带。
4、工作时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将防护用品穿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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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好纽扣,女职工的发辫应收入帽内。
5、班前、班中禁止饮酒,工作期间禁止看书报、玩手机等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6、严禁在禁火、防爆区域吸烟及使用明火,凡在禁火区域动火必须有动火许可证。
7、高两米以上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设置安全防护。 8、一切岗位人员应掌握“四懂四会”知识,熟悉防毒面具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9、进入磨内、仓内、地下电缆沟及工艺管道内清理作业前,必须进行毒害气体安全检测。
10任何人不准跨越运输皮带,不准使用皮带输送物品,开机前打铃,检修时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挂检修牌。
窑巡检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本岗位职业危害
1、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本岗位可能产生的粉尘为生料混合粉尘(沉积尘)、水泥熟料粉尘(沉积尘)。
2、噪音: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本岗位的噪音危害主要为来自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摩擦、动力电机产生的震动、运动原件的往复运动、风机产生的声音等。
3、高温:较高的温度,根据接触时间及劳动强度可能导致对人体造成伤害。本岗位主要来源为熟料高温煅烧。 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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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 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4、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除尘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5、作业人员要在班中时刻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及各种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6、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7、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各种设备的零部件是否完好、松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机械正常磨合,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音。发现噪声超标或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异音来源。
8、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在工作场所进食吸烟
9、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上报负责人。
10、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
11、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生产管理人员或现场参加工作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球磨机巡检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本岗位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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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本岗位可能产生的粉尘为水泥熟料粉尘(沉积尘)、石灰石粉尘、水泥尘。
2、噪音: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本岗位的噪音危害主要为来自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摩擦、动力电机产生的震动、运动原件的往复运动、风机产生的声音等。
3、高温:较高的温度,根据接触时间及劳动强度可能导致对人体造成伤害。本岗位主要来源为熟料高温煅烧。 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
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4、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除尘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5、作业人员要在班中时刻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及各种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6、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7、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各种设备的零部件是否完好、松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机械正常磨合,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音。发现噪声超标或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异音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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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在工作场所进食吸烟
9、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上报负责人。
10、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
11、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生产管理人员或现场参加工作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
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4、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除尘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5、作业人员要在班中时刻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及各种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6、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7、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各种设备的零部件是否完好、松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机械正常磨合,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音。发现噪声超标或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异音来源。
8、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在工作场所进食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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