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普通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宪法规范同普通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哪些特点
宪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特点:
⑴ 原则性: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因此,宪法规范通常只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由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还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
①较强适应性:宪法规范能够在较长的历史阶段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变化而不需要经常的修改。 ②无具体惩罚性: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其大部分条款缺乏强制执行的制裁程序和具体的惩罚内容。 )
★宪法司法化: 即宪法在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它指社会主体在穷尽了宪法以外的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不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该主体可以依据宪法有关条文提起诉讼,法院亦可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
⑵ 最高性: 宪法规范最高性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由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所决定,还可以引申出它的广泛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①广泛性:即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凡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中的重大问题都包含其中。
②纲领性:宪法中某些条款的内容具有纲领含义,是国家或全体公民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 ③相对稳定性:即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3.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① 政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② 经济: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 ③ 文化: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④ 法治: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治建设; |
⑤ 人权: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4.宪法作用的实际发挥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①宪法自身的内容是否切合实际是个前提条件。
②政治是否稳定社会是否安定,这是宪法能否切实实施并发挥实际作用的重要因素。 ③经济能否持续稳定地增长,这也是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④普通立法是否完备,则是宪法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发挥宪法实际作用的重要因素。
⑤人们的法律意识是否得到增强,这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因素,也是宪法能否得以实施并发挥作用的思想观念上的因素。
⑥ 此外宪法规范是否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制宪者是否重视宪法实施、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宪法 —
监督制度等因素都会对宪法作用的实际发挥产生影响。 ◆5.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有哪些
① 经济原因:近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② 政治原因:资产阶级执掌国家政权,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③ 文化原因:“自由”、“平等”、“人权”等现代宪政观念和思想的传播与深入人心。 ◆6.如何归纳和总结中国近代的宪政史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正如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过“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斗争没有停止过。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国家制度的问题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 即,第一,就是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第二,就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以往多年所盼望的宪法,也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第三,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现在我们所要制定的宪法。 ◆7.简述政党的含义及其特点。 >
⑴政党是一定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为了共同的利益,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政治组织。
★理解政党概念应注意:① 政党属于历史范畴,它是人类阶级社会的经济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和表现,是近代社会特有的一种民主政治现象。② 政党是政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地位和职权,因而任何政党都不能代替国家机关的职权。 ⑵ 政党具有下列特点:
① 阶级性: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② 政治目的: 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是政党的基本追求。
③ 具有政治纲领:政党都有集中体现其基本政治目标和政治见解的政治纲领。政党的政治纲领是政党性质的集中反映,是区别不同政党的主要标志。
④ 具有社会组织体系: 政党是以结社自由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组织,有一定的组织体系,比如组织机构、领导核心、组织纪律等。
◆8.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 ?
(1)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改善党对人大制度的领导;
① 明确区分党的职能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国家机关职能的界限;②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③ 党还必须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2)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政体制;
① 赋予人民法院违宪审查权;② 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职权;③ 建立行政诉讼的公诉制度。
(3)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① 提高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素质;② 健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 ③ 切实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宪法第73条) ④ 完善人大的各项工作制度。 ◆9.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选举权的保障。
①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②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凡选民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位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选区的选举;每一选票的票值相等,任何选民不享有特权,任何选民的选举权不受非法的限制和歧视。 ③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Ⅰ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Ⅱ间接选举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④ 无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是指选民在选票上只对候选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明同意、不问意、弃权等选举意向,而不写自己姓名以及其他标识身份的符号和文字等的一种投票方式。无记名投票包括: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不标识选民身份;投票时不显露选举意向等内容。
⑤选举权的保障。我国选举制度一向重视对选举权的保障。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权的保障主要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两种。选举权的物质保障主要表现为国家对选举提供其他物质条件。选举的法律保障是指由法律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进行的制裁。
◆10.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趋势。
① 缩小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使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加平等。 、
② 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制度,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 ③ 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使选举制度更加民主合理。
№◆11、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是如何进一步明确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
总: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管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分:1、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将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宪法保护的范围。2、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支持和引导。3、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对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自主权或者侵犯其财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12、如何理解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① 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② 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必须按法律规定进行。 ③ 在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时,应对公民进行补偿。 我国20XX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正后的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相对于以前的宪法规定显得更为合理和完善,其特点主要表现在:1.扩大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范围;2.加强了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力度;3.建立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
◆1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有何意义
① 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目标和使命;
② 突出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 ③ 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④ 宪法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对传统宪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 \\
◆14、简要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⑴ 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⑵ 地位: 全国人大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的核心地位,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均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5、简要说明全国人大代表所享有的权利内容。
①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对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 ② 提出质询案。③ 人身的特别保护。④ 代表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⑤ 物质保障。
◆1、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 ,
① 成文宪法(具有宪法典):有关内容规定在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法律文件中,如美、法、中、日。且直接标明某某宪法。(优点:结构严谨、条款清晰、内容系统全面、稳定性强。缺点:适应性差。)
②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时期的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判例之中,如英国宪法等。
◆2、刚性宪法、柔性宪法
⑴ 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效力高于普通法,如美国、日本、中国宪法。
具体表现:①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特别成立的机关;②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③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与程序均不同于普通法律。
⑵ 柔性宪法:修改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相同,效力一样但实行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如英国、新西兰、加拿大、伊朗等国家的宪法。
具体表现为:①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特别成立的机关;②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③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与程序均不同于普通法律。 ◆3、宪法规范 ~
宪法规范(宪法规则):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注意:法律规范的共性和宪法规范的个性 ◆4、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①人民主权原则:即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原则,意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即一国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②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近代意义上的权力制约思想,最典型的是以洛克、孟德斯鸠与汉密尔顿为代表的分权学说和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共和主义。) ◆5、宪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特设解释) 宪法解释: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依据立宪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所作的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的必要性:(1)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和抽象性;(2)宪法具有时代的局限性。) 三种类型的宪法解释体制 :
① …
② 法机关解释体制:是指由具有国家立法权和制宪权的机关作为解释宪法的特定机关的制度。 这种制度为“议会主权”或“人民主权”国家较多采用,如英国、瑞士等。 ② 司法机关解释体制:是指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制度。
普通法院除审理案件外,还受理有关法律是否违宪的纠纷案件,并通过一般审判程序加以判决,从而达到解释宪法的目的。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加拿大、印度、菲律宾等都实行。 ③ 专门机关解释体制: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制度。 一是宪法法院、二是宪法委员会。 ◆6、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宪法惯例具有如下特点:(1)不具备法律形式;(2)涉及国家根本问题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3)依靠公众舆论付诸实现;(4)属于政治性规则,一般不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判。 作用:(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适应国家的发展变化,补充宪法之不足,充实宪法之内容,使宪法规范具体化,完善宪法制度,从而有助于保证宪法的实施。 ¥
◆7、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制度
⑴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 ①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有关宪法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
从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公民的组织如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等的活动。
②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是指有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
在监督对象上偏重于对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三种可能产生的违宪行为而进行监督。Ⅰ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Ⅱ审查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Ⅲ审查各政党、武装力量、团体、企事业等组织的行为的合宪性。 》
⑵违宪审查制度:所谓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违宪事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 ◆ 8、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指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9、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
⑴ 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⑵ 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一个是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
⑶ 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发挥这重要作用。
◆10、一院制和两院制 :不同政权组织形式的代表机关或代议机关的组织形式是有差别的,大体上有这两种模式。 ⑴ 一院制:是指代表机关(代议机关),由单一的代表机关(代议机关)组成,统一行使代表机关(代议机关)的职权,不存在进行权利制约的其他代表机关(代议机关)。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是由我国的政治传统、阶级关系和民族状况决定的,它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代表机关组织形式方面的特色。
⑵ 两院制:是指基于阶级利益多元或者地方利益多元参与中央政治决策的需要,分别设立代表不同阶级、阶层或不同地区利益的两个代表机关(代议机关),共同行使代表机关(代议机关)职权的组织形式。英国的两院制大体上是阶级利益多元的反映,美国的两院制则反映地方利益多元的要求。 ◆11、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①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应选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法。(直接选举直接表达了选民的选举意向,较之间接选举更为民主,更有效率,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选举。)
② 间接选举-般是指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或机关再选举产生应选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法。
☆我国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从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的状况出发,所作出的适应我国情况的对选举方法的选择和规定。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的改善,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并过渡到完全的直接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和完善的目标。 (
◆12、单一制和复合制
⑴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的外部表现形式。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①从法律体系看:一个立法机关,一部宪法;②从国家机构看: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司法系统;③从权力划分看:中央统一权力,地方权力来自中央,不能脱离中央;④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主体,公民具有统一国籍。
⑵ 复合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基于共同的目的联合组成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两种形式。邦联制的特点①邦联国不是国家主体,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②成员国委托联机构行使一部分权力,但保留自己的主权;③成立协商机关,协调问题形成决议,但其决议须经成员国认可方可有约束力;④可以自由退出邦联。
◆13、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划制度,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特定的机关按照一定原则和程序,将国家领土划分为不同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制度。
◆14、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也指飞机、船属于某个国家的事实或状
态。 在现行各国的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即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⑴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
①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即以一个人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②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即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③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在出生国籍上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包括三项内容: |
①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②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定居外国,本人出生即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③是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⑵继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
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Ⅰ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须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二是须出于本人自愿。同时必备条件之一:①申请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②申请人定居在中国;③有其他正当理由。Ⅱ根据中国《国籍法》,不承认本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
◆ 15、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⑴平等权的基本含义: ①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②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内容:①立法上的主体地位平等;②司法上的法律适用平等;③守法义务上的平等;) ⑵ 如何正确理解平等权:
①“平等”指的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②“平等”不是“平均主义”;③“平等”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还不是事实上的平等;④“平等”是指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并不是公民行为能力的平等。 ◆16、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17、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着作等也包括在言论自由的范畴内。从狭义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内。以性质和功能为标准,言论自由可分为政治言论自由与非政治言论自由,其中政治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与基础。
◆18、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前提。
◆19、监督权 :是指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它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权和控告检举权。 ⑴ 批评建议权: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也有权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会、讨论会等)
⑵ 申诉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错误或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⑶ 控告检举权: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20、受庇护权:亦称政治避难权、居留权,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21、国家机构:各种国家机关之间既分工又合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称为国家机构。
◆22、责任制:所谓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实行权与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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