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社会生活中,除自然人外,还有各种组织体以团体的名义进行各种活动,尤其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工厂、公司、商店等所从事的商品生产经营及服务,构成社会经济运行最为重要的部分。民法上的法人制度,是对参加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确认。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社会活动,这一特征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人格的证明。
二、确立法人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法人制度是民法中最为深邃和繁复的制度之一。法人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但法人概念的真正形成以及它作为一项 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制度,是在资本主义时期随着各种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的涌现而最终完成的。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确立法人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确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地位, 明确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并建立起相应的法人破产制度,这就真正在法律上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行政门的“附属物”变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可以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在商品竞争中的活力,为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二)确立法人制度以后,国家通过对法人的核准登记和管理,可以有计划地创办和批准那些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益的企、事业单位,调整或者改革那些需要 调整或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解散或者撤销那些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不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保证 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三)法人制度有利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根据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发展各 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经济实体。。
(四)建立法人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往的需要。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 民商法普遍采用的制度。在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我们主要的是同外国法人打交道。如果没有我国自己的法人制,一方面,国外客商和我国投资者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能 否得到我国法律的保障心存疑虑,影响了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我们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五)法人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保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