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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
通知
【标 签】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2001年【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2﹞745号【发文日期】2002-08-16【实施时间】2002-08-16【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消费税
注释:自2009年3月18日起,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7月20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总局2001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执行以前计划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2.2001年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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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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