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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制度

2021-11-29 来源:爱问旅游网
 生产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存货的管理与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存货的定义 (一)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成品或者待加工的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或者辅料,公司代销、代管存货也适用于本制度。

(二)生产设备、备品备件、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其他不在本制度中规定的存货在公司《仓库管理制度中》中予以规定。 第三条 存货的分类

本制度所指的存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A类:生产原材料

B类: 生产辅料(酸、碱及其他添加剂) C类:燃料(煤) D类:成品

E类:半成品 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供应部负责A类生产原材料的采购。

(二)采购部负责B类生产辅料以及C类煤等燃料的采购。 (三)企管部负责入库物料的过磅和日常存货的数据统计。 (四)企管部负责存货的定期盘点。

(五)财务部负责存货的定期盘点以及存货的账务处理。 (六)各生产分厂负责原材料的入库和保存。 (七)各生产分厂负责半成品以及成品的保存。 (八)环保分厂负责燃料煤的保存。

(九)各分厂存货管理人员为各分厂仓库的库管员,在本制度中统称为库管员。 第二章 程序管理

第五条 采购管理

(一)供应部按照生产需求制定原料采购计划并按照《原料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

(二)采购部按照生产需求制定辅料采购计划并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 第六条 入库管理

(一)A、B类原材料的入库由磅房对原材料以及辅料进行称重,填写过磅计量单,质检部负责原料以及辅料的质量验收,库管员根据验收合格的化验单以及过

磅单确认入库原辅料的名称、种类及数量后予以入库,企管部负责入库原辅料的统计。

(二)C类燃料煤由磅房进行称重,填写过磅计量单,质检部负责对燃料煤进行质量验收,锅炉负责根据验收合格的化验单以及过磅计量单对燃料煤进行验收,企管部负责入库燃料煤的统计。

(三)质量不合格的原辅料由采购部门联系供应商按照不合格品处理流程联系进行退换货。 (四)生产完毕待销售的成品或者待继续加工的半成品,质检部负责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由库管员负责入库,不合格产品重新进行加工。 (五)公司各分厂之间油品转倒的,由转倒车间填写《原料、产品结转单》接收车间根据入结转单确认转倒原料及产品的名称和数量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条 存货储存管理

(一)仓库必须设置消防设施,道路必须宽敞,罐装的仓库按照安全相关要求,设置防火墙,包装物仓库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电力设施必须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以确保存货安全。

(二)切实做好“防火、防霉、防锈、防爆、防潮、防盗、防鼠、防毒”等工作,库管员应经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防范及补救措施。

(三)包装产品的堆放要讲究科学、合理,区域要分开、清晰,排列要整齐、有序,高低要适当、均衡,产品前要使用公司统一的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写明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确保仓库账、财务账以及标识牌上的名称和数量和实物相符。

(四)标识牌是区域划分的重要标识,标识牌设计要规范,书写要工整,必须做到“物、牌同步变化”,杜绝以任何客观理由影响“物、牌”相符。 (五)标识牌基本内容分为:

① 原料:原料的名称、厂家及入库日期。 ② 产品: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六)罐装原、辅料及产品的仓库标识牌要注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注意事项。 (七)库管员应定期对包装物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全面整理,因客观原因导致产品腐蚀变质的应转入不合格区域。

(八)库管员有权拒绝和要求闲杂人员进入仓库,保证仓库安全。 (九)应定期对仓库搬运以及装卸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防止因搬运和装卸不当导致的产品不合格。

(十)罐装的油品质检部要按照抽检频次定期对存货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的合格。

第八条 存货出库管理 (一)销售出库

1、产品因销售需出库的,由销售部根据发货合同和计划开具提货单,各分厂仓库人员根据生产调度部下发的发货计划核对提货单上的产品名称、数量以及厂家后予以发货,并填写装卸车记录明细表,统计及财务根据磅房提供的磅单进行账务处理。

(二)内部转倒出库

1、各分厂油品内部转倒的,需填写《原料、产品结转单》,转出部门根据结转单油品的名称及数量进行入库。 第九条 存货的盘点

(一)企管部统计每月1日结合财务部、生产各分厂对仓库存货进行盘点,填写《盘点记录表》对存货进行盘点,盘点过程需财务人员、各分厂库管员及统计员同时对盘点数量进行签字、确认,盘点表的填写字迹应整齐、工整,保证盘点记录的有效性。

(二)盘点前一天需统计和财务进行账目的账面确认,必须在账账相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盘点。 (三)盘点时,生产库管员和统计人员应当独立记录,经核对双方记录数一致后,才能确认为盘点数。

(四)盘点过程中发现的盘亏及盘盈结果,企管部、财务部应结合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出具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理。 (五)盘点结束后,财务部、企管部以及生产各分厂结合共同对出现的盘亏及盘盈记录进行账务处理。

(六)除每月1日以及公司审计部定期进行的盘点外,统计、财务应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存货进行抽查盘点。

第三章 罚则

第十条 库管人员未按规定对出入库原料及产品进行记录,导致账物不相符的,予以200-500元/次罚款。

第十一条 库管人员未对出入库原料及产品进行名称的核对,导致入库错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予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 库管人员存货保存不当、导致存货损坏或者丢失的,予以5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库管人员未按规定对存货进行分类、标识以及未保持仓库卫生的予以200元/次罚款。

第十四条 统计及财务统计存货数据不准确的,予以200元/次罚款。

第十五条 盘点发现账实不符,未及时上报的对盘点人员予以200元/次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自制度自发放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此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企管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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